等级医院应知应会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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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医院应知应会法律法规
等级医院应知应会
法律法规
南安市中医院
二00七年十月
等级评审应知应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创建等级医院活动的深入开展,让全院医务人员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现将部分内容摘录汇编,主要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输血管理规定、医师外出会诊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请全院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
一、等级医院活动基本常识
(一)三基三严:
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
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
(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
(十四项)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临床用血审批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核心内容为:
危重病人床边交接班。
首诊负责制的核心内容为医院首诊、科室首诊、接诊医务人员首诊。
(四)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医师要对急诊病员的抢救、检查、会诊、转科、住院等负责到底。
危重病人应先行抢救,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对新入院病人、疑难、危重病人、重大手术病人,上级医师查房应有分析意见,更改、调整治疗方案应有分析记录。
三级查房制度中,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中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1、新入院病人或新转入病人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查房。
2、危重病人住院期间24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
3、手术病人术前、术后应有手术医师查房。
4、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天查房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病人每天至少查房2次。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医疗组组长主持,相关人员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法方案。
1、入院一周内未确诊的病人,应组织科内讨论制定诊疗方案。
2、入院两周内未确诊的病人,报医院主管部门组织全科相关科室人员讨论,制定诊疗方案。
(七)手术分级管理和术前讨论制度
1、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及批准权限,不同级别的医生开展相应级别的手术。
2、对重大、疑难、新开展的手术,由科主任或相关医疗组负责医师主持术前讨论,手术医师、麻醉师、护理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注意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一般手术,由本组上级医师组织术前讨论。
3、大中型手术须填写《术前讨论记录单》,重大、疑难、新开展手术须经医务科审批、备案。
(八)外科手术医师应严格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履行各自职责。
(九)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
执业医师法、传染病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
(十)医院要健全的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服务、费用。
(十一)我院在等级医院活动中,重点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以杜绝不合理用药。
(十二)卫生部“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或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和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十三)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施行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9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6、《医疗事故处理冬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
8、《处方管理办法》自2004年月9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等级医院评价指南及相关
(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院长
(二)医院每年应组织几次以上的应急演练:
一次以上
(三)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委员会有哪些:
医疗质量管理、病案质量管理、合理用药指导小组、医院感染管理、输血管理、药事管理等委员会。
(四)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五)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六)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
诊断明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七)要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
(八)医院财务应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医院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禁医院的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医院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为≤45%。
(九)医院的社会效益指的是完成政府的指令性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十)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做到向管理“六要”:
要质量、要秩序、要人才、要纪律、要效率、要效益。
(十一)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48小时。
(十二)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十三)三级综合医院指标中,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检验、影像、药学、后勤部门服务满意度≥9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十四)医院服务应重视和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
(十五)护士义务:
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十六)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4:
1。
(十七)甲类传染病为鼠疫、霍乱;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
城镇2小时以内,农村6小时以内。
(十八)法定传染病报告率指的是医疗机构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报告例数占总病例的百分比。
(十九)医院为增强反应和处理能力,应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
(二十)医疗机构设备仪:
需“三证一照”齐全,三证是指:
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一照是指:
营业执照。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五)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
(八)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十)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诊疗活动。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十七)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十八)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造成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二十)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二十二)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二十三)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二十四)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执业医师法
(一)执业医师分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两级。
(二)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四)《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两个核心制度是: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六)具有高等学校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九)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时,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十)医师分为:
临床、中医、口腔、公处卫生四类。
(十一)执业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凡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十二)执业医师的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十三)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十四)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十五)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六)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十七)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九)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炙害:
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处方管理方法
(一)处方是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处方权: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4、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6、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四)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虽、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的。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处方格式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
(七)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品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八)处方一般不得越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九)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十)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十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十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途径;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六)处方保存期限: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留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性处方保留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
六、抗菌药物脑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抗菌药物分为哪三类进行管理:
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
(二)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
(三)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重点是贯彻落实: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主要限于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壳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抗菌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
(1)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3、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4、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七)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明确了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基本原则。
分别规定了内科、儿科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的基本原则、药物选择和给药方法,同时列举了不宜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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