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涂装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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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涂装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嘉兴市涂装(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整治规范
(试行)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十二月
1整治目标4
2整治要求4
2.1源头控制4
2.2工艺装备5
2.3废气收集6
2.4废气治理7
2.5环保监管9
3信息公开9
3.1信息公开流程9
3.2备案备查内容9
3.3监测要求11
4相关责任和职责11
附件1企业整治要求12
附件2适宜处理工艺一览表.14
附件3信息公开表15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中的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嘉兴市涂装(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嘉兴市涂装(家具)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作为嘉兴市家具制造业整治的依据,其他非家具制造但具有相同或类似工艺的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涂装行业中的家具制造业包括:
木质家具制造(C211)、竹、藤家具制造(C212)、金属家具制造(C213)、塑料家具制造(C214)和其他家具制造(C219)。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
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涂装(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完成涂装(家具)行业VOCs污染整治省级示范区建设。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家具)行业整治验收,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家具)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整治要求
2.1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的环保原料,如环保型木材、水性涂料、高固含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
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
新建项目中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50%。
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2.2加强过程控制
加强过程控制主要着眼于对涂装过程的管理,从原辅料储存、生产工艺和装备等方面提高VOCs控制水平。
(1)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
中小型企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改用大桶装。
属于危化品的要符合危化品的相关管理规定。
原辅材料集中存放并设臵专职管理人员,使用过程中建立台账便于日后优化用量。
(2)规范原料调配和转运。
涂料调配应设臵独立的密闭车间,转运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盛装容器。
涂料使用前后及时封闭容器口(包括空的容器),防止溢散。
在原辅料调配、转运与使用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有机溶剂、涂料渣等废弃物,按危废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臵。
(3)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
推广自动连续化喷涂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废气收集和处理负荷;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优化设计喷漆房,合理布臵进出气流布臵,降低废气收集和处理负荷。
(4)推行密闭化生产。
家具的上漆、干燥和黏合工序要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严禁在露天使用涂料、干燥家具、黏合操作,上过漆的家具不能在露天存放要及时入库,防止溢散。
2.3完善废气收集
家具行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臵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1)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装臵或区域都应进行收集,包括涂胶粘合废气、涂料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下同)废气等。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禁止将涂漆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处理(温度较低的烘干废气除外)。
(3)调漆车间和烘(晾)干车间应密闭后收集废气,涂装和上光工序优先选择全密闭方式收集废气,也可采用半密闭方式进行收集。
(4)采用吸风罩收集,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5)采用整体密闭的生产线,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空间应
保持微负压。
(6)喷漆室设计时,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
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应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中表1的要求,即本表2.3-1表2.3-1喷漆室的控制风速
操作条件(工件完全在室内)
干扰气流m/s
类型
控制风速m/s
设计值
范围
静电喷漆或自动无空气喷漆(室内无人)
忽略不计
大型喷漆室
0.25
0.25-0.38
中小型喷漆室
0.50
0.38-0.67
手动喷漆
≤0.25
大型喷漆室
0.50
0.38-0.67
中小型喷漆室
0.75
0.67-0.89
手动喷漆
≤0.50
大型喷漆室
0.75
0.67-0.89
中小型喷漆室
1.00
0.77-1.30
注:
大型喷漆室一般为完全密闭的围护结构体,作业人员在室体内操作,同时设臵机械送排风系统;中小型喷漆室一般为半密闭的围护结构体,作业人员面对敞开口在室体外操作,仅设排风系统。
(7)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同时满足安全的相关规定。
(8)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中的要求。
2.4提升治理水平
加大VOCs废气的回收利用,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
(1)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的
污染物特征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
(2)调配废气、热压废气、涂胶粘合废气、晾干废气和上光废气宜采用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或联用工艺进行处理。
(3)喷涂废气应设臵有效的漆雾预处理装臵,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臵、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臵。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类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作为烘干供热设备油/气焚烧的空气补风,直接燃烧处理,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5)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喷涂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等其他技术配套使用;流平废气与喷涂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纳入喷涂废
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6)当采用水性涂料且企业有自备废水站时,也可采用喷淋吸收工艺进行处理,但需配套吸收液定期更换设施。
(7)妥善、及时处臵次生污染物。
水帘机等除漆雾废水应定期更换,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臵,防范二次污染。
(8)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满足《大气污染
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中的要求。
2.5环保监管
(1)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必须进行书面记录。
(2)建立废气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每年对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其他企业不少于一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数据,并核算净化效率。
(3)建立台帐。
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和保养台账、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4)制订环保报告程序。
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事故、检修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制度。
3信息公开
3.1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
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
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10—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4相关责任和职责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
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附件1
企业整治要求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符合
原料/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源头控制
1
推广采用环境友好型的木材,以及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
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
★
2
新建项目中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50%。
水性涂料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3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工艺与装备
4
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推广大桶装。
5
属于危化品的要符合危化品的相关管理规定。
6
规范原料调配和转运,采用密闭化的方式。
7
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
等工艺,提高涂料利用率。
★
综合管理
8
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
9
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晾干作业。
VOCs污染防治
废气收集
10
调配、涂装和干燥工艺过程必须进行废气收集。
11
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禁止涂漆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处理。
12
排风罩设计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13
采用整体密闭的生产线,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不少于20次/小时;其他废气若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不少于8次/
小时。
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空间应保持微负压。
14
喷漆室设计时,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
制风速应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中表1的要求。
15
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同时满足安全的相关规定。
16
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废气处理
17
喷涂废气应设置有效的漆雾预处理装置,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18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类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作为烘干供热设备油/气焚烧的空气补风,直接燃烧处理,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19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溶剂型涂料喷涂废气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符合
20
当采用水性涂料且企业有自备废水站时,也可采用喷淋吸收工艺进行处理,但需配套吸收液定期更换设施。
21
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
水帘机等除漆雾废水应定期更换,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22
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
则》(HJ2000-2010)中的要求。
环境管理
内部管理
23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必须进行书面记录。
日常监测
24
建立废气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每年对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其他企业不少于一次;监测指标须包含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净化效率。
监察档案
25
建立台帐。
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26
制订环保报告程序。
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事故、检修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制度。
说明:
1.加“★”的条目为可选整治条目,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2
适宜处理工艺一览表
治理技术
适宜废气温度℃
适用生产工艺
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
直接催化燃烧法
<300
各类烘干废气
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
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催化剂
活性炭吸附抛弃法
0-45
适用于各类调配、涂装、上光和晾干废气
原则上装置内一次装填活性炭量>一个月用量,活性炭总更换量不小于收集废气中总VOCs量的6倍。
颗粒吸附剂空罐气速不高于0.5m/s,蜂窝吸附剂空罐气速不高于1m/s。
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和更换活性炭,保留全年活性炭购买和危废炭处理记录。
吸附-催化燃
烧法
0-45
适用于各类涂装废气
颗粒吸附剂空罐气速不高于0.5m/s,蜂窝吸附剂空罐气速不高于1m/s。
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和催化剂
喷淋吸收法
<120
水性涂料使用生产线
VOCs具有水溶性且企业有自备废水站,但需配套吸收液定期更换设施
低温等离子体法
<80
适用于各类调配、涂装、上光和晾干废气
建议与吸附、吸收等其他技术联用。
定期
清洗电极组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6次
光催化法
<80
适用于各类调配、涂装、上光和晾干废气
建议与吸附、吸收等其他技术联用。
定期清洗灯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6次。
视情况每年更换灯管,每2年更换催化剂
附件3
信息公开表
涂装(家具)企业VOCs污染防治项目信息公开表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地理位置
企业法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企业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企业生产情况、VOCs污染情况等。
企业VOCs污染治理概况
简要描述需企业污染治理概况,包括环保原料替代、工艺装备提升、废气收集系统完善、废气治理设施投运的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治理效果。
公开资料清单
1、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2、整治绩效评估意见
填表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该表格请加盖公司公章提供。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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