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保留户口两年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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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保留户口两年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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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保留户口两年_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去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
经校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经过注册者,正式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二、注册与请假
第四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
长学期一般为18或19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短学期5周,安排军训、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安排少学时的课程。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财务处规定的办法缴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每学年的第二与第三学期一并在第二学期注册,第三学期不另行注册。
第六条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医生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可)。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教务科备案。
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学生只有在准假后方可离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选课
第八条课程的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大致分为以下二类:
(1)必修课:
指本专业必须修读的基本课程。
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70%,
医科专业75%,
文科专业60%。
(2)选修课:
属于扩大知识面的课程,由学生根据需要、兴趣和爱好选读。
选修课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限定选修课20%,任意选修课10%。
医科专业限定选修课15%,任意选修课10%。
文科专业限定选修课20%,任意选修课20%。
第九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各课程的学分值约按课内外42.5学时为1学分计。
按学期计算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
课内外比例为1:
1.5,课内每周1学时为1学分;
(2)实验课、体育课、美术课、设计课,课内每周1学时为0.5学分;
(3)实践性环节一般一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5学分。
劳动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学分;
(4)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选修课,课内每周2学时为1.5学分。
第十条选课
(1)各专业所需修满的总学分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培养计划为依据。
在长学期内选修的学分一般为18~20学分,但不能少于12学分,也不能超过28学分。
短学期实践性教学学分一般为4~7学分。
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要求增加或减少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教务处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上课时间。
同一课程,一学期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课,也有同一课程,在不同时间开课。
学生可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满意的时间去听课。
(4)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导师的指导下允许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滞后毕业(学制为四年的本科生允许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为五年的本科生允许在七年内完成学业)。
(5)进入德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其学制为五年,其选修课的规定学分按原专业年制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
(1)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其先修课成绩均在“中”及以上成绩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如免修考试取得“中”及以上成绩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2)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有实验、设计的课程以及选修课。
(3)申请免修考试的时间和手续:
学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应在每学期期末选修下学期课程前申请免修考试,由学生填写“学生免修申请单”(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可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交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并缴纳考务费,方可参加由开课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按培养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一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但应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可占该课成绩的30%左右,具体由各教研室确定。
考查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一般不采取在期末集中测验的办法来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只要考试通过就能取得学分。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关系为: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优A4
良b3
中c2
及格D1
不及格F0
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
(2)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试卷,有难易程度相当的A、b卷,其中一份封存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缓考。
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缓考两门课程(病假除外)。
凡未选上某门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即使私自参加考试,其成绩也不予登记,并按违反校纪校规论处。
第十九条对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应予重修;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重修。
重修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进行体育课课内教学的考试外,还必须在每学年进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考核,该项考核内容含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健康状况以及体育课课内教学考试成绩、课外体育锻炼等几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校医院的证明,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学开支。
第二十四条如果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可以不上课,不影响参加该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
一年后,如未出现再次作弊现象,该课程可允许重修一次。
第二十八条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其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记载。
在校外考试违纪,仍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五、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两年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自动申请退学者;
(8)在校学习期间结婚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业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退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精神病或有应予退学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六、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需连续病休第二年的,从第二年开始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公费医疗指定范围内的医疗及药品费用。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开学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寄校医院,经校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通知复学。
(2)保留学籍的学生,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届别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转入由学校统一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对其进行政审。
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入学满半年,且不是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2)从未转过专业;
(3)修满原专业培养计划中指导性安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3.3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的手续如下:
(1)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上报可能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2)学生在每年6月上旬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6月中旬各学院将同意转专业的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转送各有关学院,接受学院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于6月下旬返回教务处。
(3)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的,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跨学院转专业的,由教务处审批。
(4)下一学年第一周内,教务处将所有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包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学院。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学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
经上海市教委或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毕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同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毕业前的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凡要求延长学制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对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分收费,且学校不再负责提供住宿。
第五十条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发结业证书;未取得规定学分的90%,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在校期间没有旷考或考试违纪的结业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从入学年之日算起,四年制的学生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七年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经批准后,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
凡其它条例同本规定有悖,以本规定为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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