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1教学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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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1教学总结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1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
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953对其进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
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9)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10)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给出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各条规定有所差异,实施中需要注意。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有两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一是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二是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以全面、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的生产情况为原则,在“屠宰及肉类加工”、“牲畜屠宰”、“禽类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中选择其一作为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
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单位执行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注意所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均为重点管理单位。
3、表2及表2-1
生产线类型、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
其中生产线可以参照技术规范中表1的第一列填写,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全面申报。
有多个相同或相似生产线的,应分别编号,如肉制品1、肉制品2等。
多个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在“其他信息”中注明产品情况。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技术规范表1中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生产设施。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原料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t(活屠重或原料肉)/a或千根小肠/a。
畜禽屠宰的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头(只)/a的,排污单位根据情况依次按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换算为t(活屠重)/a,按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相应数据(如有)计算,或者按近三年来排污单位屠宰的实际平均重量计算,或者参考以下数据换算,即牛的活屠重为500kg/头,羊的活屠重为50kg/只,猪的活屠重为110kg/头,鸡的活屠重为1.75kg/只,鸭的活屠重为2.5kg/只。
4、表3
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辅料应包含污水处理投加药剂。
除锅炉以外的设施(如烟熏炉)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
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填写燃料信息。
5、表4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表9-1为所有无组织排放的统一必填表。
若技术规范中列为无组织排放,但排污单位实际已将无组织变成有组织收集并处理的,应按照有组织排放进行填报,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环节无需再填报,如厂内污水综合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进行有组织排放。
污染物种类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准确,不得丢项。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8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因锅炉已单独填报,本要点中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应与表9-1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
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除在一定期限内将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外,涉及补充或变更环评的,也应体现在改正规定中。
6、表5
主要分为生活污水和综合污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两类。
没有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情形的,不用单独一行填报。
综合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
特别是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入并非该单位所拥有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排放去向填写“进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方式填写“间接排放”,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协议确定,并填写在表14中。
当污水排放去向为土地利用时,应当与环评批复中一致,此时排放去向填写“其他”,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放口类型填写“/”,污染物种类按照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如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应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如改为按环评批复执行或者变更环评。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7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表7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3中标准要求。
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表8
执行GB13271的锅炉废气排放口信息按HJ953的要求填写。
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名称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4、表7保持一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或排放速率应按技术规范确定,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10、表9及表9-1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
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
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
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表11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2、表12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
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3、表13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2中标准要求。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当污水间接排放时,按以下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a)若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据执行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填报污染物浓度限值;(b)若污水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填报“/”。
如执行排放标准中没有总氮或总磷指标,则无需填报总氮或总磷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
雨水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填写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但无需填报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
地方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4、表14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
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
(1)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当污水间接排放时,按以下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a)若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据执行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b)若污水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2)如有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的两种及以上污水从排污单位的同一排放口排放时,应按技术规范中方法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3)如执行排放标准中没有总氮或总磷指标,则无需填报总氮或总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4)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应有详细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的说明,并审查其合理性。
(1)重点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应申请许可排放量,重点管理单位一般排放口和简化管理单位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2)须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合理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必须申请的污染因子;位于总氮或总磷控制区的,污染因子应包括总氮或总磷;根据地方要求,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中的因子是否应许可排放量。
(3)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参数选取依据充分,取严过程清晰合理。
注意方法二仅能计算直接排放时总氮总磷的允许排放量,且P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仅指技术规范中给出的值,与地方标准无关。
(4)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许可排放量限值应分年度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厂中厂的情况,即一家公司办理了环评手续,将场地租给商户,各为法人,商户自备生产设施,公司为商户提供水、电、气(汽)及污水处理的运营模式,该公司与各个商户申报的生产能力之和不能超出环评批复中的生产能力。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5、表15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
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6、表16
可填报各类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除外)的相关信息。
固体废物类别分为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
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方式,如用作生产饲料或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焚烧等。
17、表17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厂界”。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废水填写“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雨水排放口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一是重点管理单位应进行雨水排放口监测,简化管理单位不用监测;二是监测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三是监测频次填写“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
”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819、HJ/T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
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819的相关规定。
18、表18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
19、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20、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
21、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污水排放口位置。
22、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体现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2015年1月1日及之后通过环评批复的,还要与批复要求进一步取严。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注意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重点管理单位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仅需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且报告内容由重点管理单位的11项简化为6项。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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