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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文档word版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申
请
内
容
附送的文件或资料
备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内容”拦应至少有:
装卸危险物品的船舶、装卸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或装运时间。
2、“附送的文件或资料”拦应至少有:
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和船舶技术证书)的复印件,船舶船检适装证书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3、“备注”拦应至少有:
安全保障设施和措施。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行政审批流程图
受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决定书
审核或现场核查
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监督检查
渔船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条件、需提供的资料、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所有权登记
(一)条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失,以及渔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登记。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申请表,船舶共有的,还应填写渔业船舶股份比例登记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实用文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形式取得所有权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法人或组织所有的,交验营业执照,交存复印件。
5)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6)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审核和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决定。
(四)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和发证:
授予或核定船名号,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国籍登记
(一)条件: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远洋渔业船舶应当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三)审核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决定。
(四)许可和发证:
核准后签发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抵押权登记
(一)条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申请登记。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l)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2)低押书面合同;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签字同意的证明材料;
5)渔船已保险且在保期之内,交验保单,交存复印件。
(三)审核和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的决定。
(四)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和发证: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
“抵押和租赁记录”栏内签注。
四、变更登记
(一)条件:
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之一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船名、船号;2)船籍港;3)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4)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5)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6)船舶共有情况;7)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
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交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
3)变更船舶尺度、吨位、作业方式、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的,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国际(国内)渔业船舶证书;捕捞渔船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4)变更所有人名称和住址的,属个人所有的,交存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属法人所有的,交存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
5)变更共有情况的,交存变更共有情况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审核和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证书的决定。
(四)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变更内容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签注,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并变更航行签证簿的相应内容。
登记机关核准变更船籍港的,原登记机关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变更栏内注明,并将船舶登记档案移交新船籍港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向新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新船籍港登记机关按重新登记办理。
五、注销登记
A、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
(一)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1)船舶所有权转移;2)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3)船舶报废或拆毁。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
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并应交存下列证书或证明文件:
1)交存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2)因买卖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存买卖合同;
因法院判决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存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赠与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存赠与证明;
因报废或拆毁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存渔船检验部门出具的报废鉴定;
因灭失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存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因船舶失踪满6月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存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全部共有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交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交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交验船检部门签发的临时航行证书。
若第1)项中应交存的证书无法交存,应由船舶所有人书面陈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在当地地市级报刊上公告原证书作废,见报15日内无争议后核准注销。
(三)审核:
登记机关应审查并确认下列事项:
1)审查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
2)确认该船没有被查封、抵押或已解除查封、抵押;
(四)告知:
因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船舶报废或拆毁、法院判决需办理注销登记的,注销前应通知该船登记的债权人。
(五)审核和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的决定。
(六)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和发证:
核准注销登记后,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一式两份。
B、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条件: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申请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并交存或交验下列证书或证明文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2)交存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3)委托他人办理的,交存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当事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交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审核和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的决定。
(四)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和发证:
登记机关核准后,签发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
六、光船租赁登记(略)
七、证书的换发
(一)条件: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不少于30日)到原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
持证人应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交存或交验下列文件:
1)交存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2)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审核和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换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决定。
(四)许可和发证:
核准登记后,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
4、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文件《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5、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登记申请表、证书填写须知
各种证书和申请表的填写必须为碳素笔书写或微机打印,不填写的栏目应画“/”。
格式一: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l.申请人(签章)_____:
属公民个人或共有的,要求申请人(股份人)在…一上签字后续生毕;属法人所有或共有的,要求在…上盖单位公章。
2.新船舶名称:
指按农业部规定由登记机关核定的船名号。
3.原船舶名称:
本次登记前该船舶的名称。
4.新船籍港:
本次登记的船籍港,以原省海洋与水产厅公布的及省局批准的为准。
5.原船籍港:
该船上一次登记的船籍港。
6.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所有人名称要填全称;地址要填写至村(或街道)。
7.原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同上。
8.船舶种类及作业方式:
按“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渔业船舶种类分类填写。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分为捕捞船和养殖船;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分为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
驳船。
渔政船和渔监船。
9.原登记注销日期为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证明书的签署日期。
10.航行(作业)海域应填沿海、近海和远海。
11.航速及续航力:
只填航速,一般为设计航速,如无设计航速则填实际航速。
12.船舶来源:
据实填写,分为建造、购买、法院拍卖、赠予等。
13.船体材料:
填写钢质、木质、玻璃钢、钢丝网水泥等,如为混合型,则按船体的材质填写。
14.下水日期:
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的“建造完工日期”。
15.造船地点:
造船厂所在省、县(市、区)。
16.造船厂一名称:
造船厂的全称。
17.捕捞许可(准造)证号码、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据实填写。
18。
登记尺度:
船长。
宽、深一分别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公约船长、型定型深填写。
19.登记吨位:
按渔业船舶吨位证书填写。
20.主机:
按检验证书中检验记录的内容填写。
型号指机器铭牌上的型号;数目指作为推进动力的主机的台数;机身号码不填;总额定功率指作为推进动力的基还组题色斑要工租。
21.发电机:
按检验证书中检验记录的内容填写,有几台填几台。
22.舱数及舱容、冷藏舱数目及舱容:
不填。
23.推进器型号、数目:
型号填材质及叶数如铜质四叶、铁质三叶、尼龙三叶等;数目不包括备用品。
24.航行及信号设备种类及数目:
填“齐全”。
25.救生设备种类及数目:
按船检证书中检验记录的内容填写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救生圈、救生衣的数量。
26.消防设备种类及数目:
按船检证书中检验记录的内容填写灭火器几只;太平斧几把;消防水桶几个;砂箱几个。
27.锚泊设备种类及数目:
按船检证书中检验记录的内容填写锚的型式如有杆锚、无杆锚;单个锚的重量;锚的数量(不包括备用锚)。
28.桅杆设备种类及数目;不填。
29.附送文件名称:
填写本次登记所需提供并存档备查的材料名称。
30.登记日期:
填写申请人提交全部登记材料后经办人编号登记的日期。
31.经办人:
本次登记的主办人员。
32.审核人:
负责登记的科室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
渔船检验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分初次、换证、期间、年度和临时检验)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1)初次检验,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曾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的所有人应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1)检验申报书;
(2)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3)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4)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6)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7)捕捞渔船应交验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2)换证检验,船舶所有人须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报换证检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1)检验申报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3)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3)年度和期间检验,船舶所有人须在船舶检验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申报年度、期间检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1)检验申报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4)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申报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届满要求展期时;(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申报临时检验一般应提交:
(1)检验申报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但卖出船舶时,还应提交:
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和船籍船籍注销证明文件;买入船舶时,还应提交:
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原船籍港船籍注销证明、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捕捞渔船的还应交验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4、许可程序和流程图及期限:
1)受理,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
2)初次检验的审查渔业船舶设计图纸。
3)检验,
(1)审定检验、试验项目、报检项目表以及系泊、航行试验大纲。
(2)现场验船师按检验项目表逐项检验和审查船厂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报检项目单,确认合格的项目,在报检单签字;确认不合格的项目,验船师签发渔业船舶检验通知单。
(3)按规定确认船厂提交的质量证明书。
4)交纳检验费。
5)一般在检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证书。
5、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文件《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6、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编号
船名
船籍港
船体材质
船长(m)
总吨位
主机功率(kw)
船舶制造厂
船舶所有人
申请者说明:
计划建造开工时间
计划检验时间地点申请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要
求
附
送
的
证
明
及
文
件
□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证副本
□经审批的设计图纸及审图意见书
□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船籍注销证明(引进插)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检验开始日期
检验完成日期
检验地点
检验种类
检验人员
检验组组长
检验费
证书有效期
至止
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
领证人签字
注:
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在地的检验机构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
3、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中国籍船舶(执行公务时的国家公务船和体育运动船除外)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签证许可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1)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捕捞渔船应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应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2)按规定备有航行值班规则,备有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并正确记录;
3)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备有油类记录簿并正确记录;
4)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持有有效的证书;
5)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艄防设备按规定配齐,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6)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应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一式两份(一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装运(卸)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持有《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其货物名称、数量与渔港监督机构的批准相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7)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渔港管理规章的行为;
8)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9)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10)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4、许可程序和流程图:
受理、检查提供的证书和文件、现场检查核实、签证。
5、期限:
渔港监督机关对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当场在其航行签证簿上签证。
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说明原因并责令其改正,改正前禁止离港。
对船舶实行进出渔港一次签证。
根据气象预报,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时,渔港监督机关应暂停签证,暂扣航行签证簿及相关证书证件,风力低于船舶抗风等级后签证放行。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出港签证:
1)船员变动;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4)改变船舶用途;5)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并影响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的其它情况。
6、不收费。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职务船员
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当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附件一);
2)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二);
3)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4)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5)经主管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6)原职务船员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考试者除外);
7)申请初级职务考试者,还应提交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认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50米以上距离的游泳合格证明。
格证》。
二、普通船员
申请《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3)二寸正面半身近期免冠照片两张;4)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5)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4、许可程序和流程图:
申请,交纳考试发证费,考试,审核,发证。
5、期限:
申请考试发证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申请审(换)证,需要考试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需要考试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
6、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287号文件《〈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
“
7、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一、附件二。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申请表
姓名
汉语拼音
服务单位
公民身份证号码
现持职务证书
申请职务证书种类
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
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申
请
内
容
附送的文件或资料
备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附送的文件或资料”拦应至少有:
工程说明书、工程图纸、参加施工船舶证书证书证件、相关部门的意见等资料,船舶船检适装证书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3、“备注”拦应至少有:
安全保障设施和措施。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渔港内新(改、扩)见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3、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文件,工程说明书,工程图纸,参加施工的船舶,其他有关资料。
4、许可程序和流程图:
受理,审核,答复,批准后发布航行通告或警告。
5、期限:
20日。
6、不收费。
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
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政审批流程图
受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决定书
审核或现场核查
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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