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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章节
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
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本)
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124号
二0一八年三月
附件
附件1项目环评委托书
附件2项目立项文件
附件3项目环评标准确认函
附件4项目监测报告
附件5租赁合同
附件6入园证明
附件7营业执照
附件8法人身份证
附件9真实性说明
附图
附图1项目周边关系图
附图2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分布示意图
附图3车间平面布置图
附图4防渗图
附图5项目在园区规划中的位置
第一章概述
1.1建设项目由来
塑料制品自20世纪问世以来,因具有质量轻、强度高、耐腐蚀、加工方便和美观实用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随着塑料制品消费量的不断增长,废塑料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由于塑料难于自然降解,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亦日趋严重,每年数千万吨的塑料垃圾给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失和破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对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属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及资源回收利用生产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很重视,陆续制定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塑料再生加工企业研发和使用高效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生产。
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营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及销售。
为满足市场需求,节约资源,实现废旧塑料的资源化利用,公司拟投资600万元在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项目”。
项目以废旧编织袋(主要成分为聚丙烯)为主要原料,主营产品为再生塑料颗粒。
项目建筑面积4200m2,购置废旧塑料加工设备、污水处理等主要装置,用于废旧塑料的分选、破碎、清洗、造粒等生产工艺,建成后可形成年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的生产能力。
公司已于2018年1月26日在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怀发改许可[2018]21号)。
项目投入使用后可实现废物回收再利用、保护环境,同时对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促进作用。
本项目废旧编织袋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包装、食品类包装等行业废旧编织袋,但不包括含有危废的原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此,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委托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承担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我单位接到委托后认真分析了项目的主要内容、性质及建设方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调研,收集和核实了有关资料,在征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1.2项目概况
2018年1月26日,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怀发改许可[2018]21号”文件对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项目予以备案,本项目位于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租赁安徽昊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总建筑面积为4200m2,其中生产区1900m2、原料堆放区1300m2、成品区1000m2;配套建设消防、环保、道路、供配电等公用辅助工程。
项目建成后,可年产6000吨再生塑料颗粒。
1.3评价任务由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条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的有关要求,本项目属于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废塑料再生利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8年2月5日,项目建设方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委托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承担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该项目及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调研,收集和分析了工程基本情况、区域自然社会现状、县城总体规划以及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呈报怀远县环保局审查批复。
本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蚌埠市怀远县环保局、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作。
在此,谨向上述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
1.4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2018年2月5日,蚌埠永顺塑业有限公司委托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承担“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18年2月7日—2月27日,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在怀远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2018年3月1日—3月2日,安徽众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项目区域内的环境进行了现状监测;
◆2018年3月16日,怀远县环保局下达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认函;
◆2018年3月20日—4月2日,本项目在怀远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了第二次公示;
◆2018年4月3日,本项目在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附近开展了公共参与调查;
◆2017年4月4日,本项目进行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内部审查程序,经审查、修改后报送至怀远县环保局。
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特点,分析在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等排放情况;
◆项目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及处置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对项目运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火灾风险),明确其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
1.6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以废旧编织袋(PP)为原料(其中3000t原料为需清洗的废旧编织袋、3000万t原料为不需清洗的洁净塑料编织片),采用先进的全自动造粒工艺设备生产塑料颗粒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本项目属于鼓励类: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28款: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本项目建设符合蚌埠市怀远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较好;项目拟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可靠,能有效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不会造成区域环境功能的改变;风险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水平可以接受;周边群众对项目的支持率为100%。
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在认真落实本报告书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在可控制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第二章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订版)》,2004年12月29日发布,2005年04月01日实施,2016年11月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12年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发改第21号令(2013.2.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11月1日实施;
(1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1.2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2年第55号公告《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7月13日;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7)《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2005.12.16;
(8)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2000.10.25;
(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2015年4月2日);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
(1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2015年5月28日);
(12)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文),2012年8月7日;
(14)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3月30日修订通过,2016年8月1日施行;
(15)“印发《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安徽省环保局环评[2006]113号文2006年6月);
(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文),2012年7月3日;
(17)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2013年12月30日;
(18)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2015年12月29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95号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1)皖环发[2017]19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3.28)。
2.1.3技术依据
(1)HJ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2)HJ3.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3)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4)HJ/T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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