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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
(一):
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研究论文
摘要:
婚姻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每一个人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于婚姻法的理论研究,更有助于在实践上促进完美婚姻家庭的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建设。
关键词:
婚姻法学;社会正义价值;研究
一、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
所谓婚姻法是指有效协调和规范人们婚姻生活全过程的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以及其他家庭人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
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正义正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所在,通过婚姻法保证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性,同时,保护婚姻双方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利益并通过对婚姻过错人施以一定的有效惩罚来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婚姻法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和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的正义价值,其作为维护和规范人们的婚姻生活的最主要的法律才能被长久地执行下去。
二、婚姻法的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
婚姻家庭关系是最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具体法律,其切实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婚姻法从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内涵来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切实通过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现代婚姻家庭正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基础上的,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严格维护婚姻生活中的一夫一妻制度。
人类从一夫多妻制度和一妻多夫制度最终演化到一夫一妻制度并最终确立,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开始,它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最初的那种乱混、群婚的混乱状态,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更加明确科学。
同时,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也促成了人类社会的优生化,提高了新生人口的质量,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生产的进步。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夫一妻制度真正保护了婚姻双方结缔婚姻关系的自由,同时还重视离婚自由的事实,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自由文明程度,同时在婚姻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不得随意重婚、拥有多个婚姻对象,法律将切实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维护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②切实维护婚姻双方之间的忠诚。
维护婚姻双方也就是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婚姻法维护社会正义的一大表现。
所谓婚姻双方之间的相互忠诚,一方面是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是指婚姻双方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遗弃对方尤其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弱势一方,最为重要的是,如果婚姻法不能充分保证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对对方的忠诚,那么势必会造成人们之间婚姻生活外的混乱、社会道德底线的崩溃和整个社会文明伦理关系以及社会良好秩序的崩溃,那么婚姻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就无从实现。
2.保护公民婚姻的自由。
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国最新的《婚姻法》第一章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主要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
①结婚自由。
所谓结婚自由,《婚姻法》中明确指出: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从法律上来看,婚姻双方应该是异性的独立的自然人,同时婚姻双方的结婚行为的发生应该是自由的,只要公民满足了《婚姻法》中关于结婚规定的既定条件就可以自由自主地决定是否与其他同样满足此条件的公民结婚,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公民结婚,否则就是可撤销婚姻。
婚姻双方只要符合既定的法律条件,通过正常的法定程序就可以形成婚姻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婚姻双方是完全自由的,婚姻法将切实维护这一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②离婚自由。
婚姻法不仅保证公民的结婚自由,同时也保证公民的离婚自由,《婚姻法》中明确指出: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说明婚姻双方如果确实发生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不愿意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可以自由离婚。
总之,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同旧社会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相比较有了巨大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婚姻生活中重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我国的《婚姻法》同样注重在婚姻生活中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这样一个受到传统伦理和传统思想影响根深蒂固的国家里,妇女群体事实上一直是婚姻生活中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因此《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也更重视保护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婚姻生活中充分规定男女平等,尤其是权利享受和义务承担上的平等,例如《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具有平等的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等,但是受传统生活习惯以及生活观念等的影响,事实上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以及婚姻生活中投入的精力可能要多于男性,种种因素最后都导致了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法律就更应该在这一过程中适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婚姻生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次,就是在婚姻双方离婚过程中对妇女和子女的照顾原则和适当的补偿原则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原则和补偿原则,尤其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分配原则等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和要求。
最后,充分地尊重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女性来说更是如此,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就明确规定:
公民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可见,基于合法婚姻的生育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同时,《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明确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明确地保护了公民的生育权尤其是保护了妇女的生育权,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因此在发生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上产生矛盾的时候,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妇女的生育权,这既是基于生育权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又是保证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做法。
4.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和希望,因此《婚姻法》不仅重视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指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一旦发生婚姻双方离婚后不能保证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仍将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
婚姻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婚姻双方在离婚之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具体形式,还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提供抚养费的范围以及期限,《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指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规定父母给予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直至未成年人成年之后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之后,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就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说明法律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拥有着完全相同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享受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都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律切实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真正体现了婚姻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和宗旨。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通过调整和有效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充分保证公民婚姻生活的正常进行,并在这一过程中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婚姻法》也正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以便在未来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婚姻生活的正常进行,从而不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总结
总之,我国婚姻法从维护家庭伦理关系的稳定,保证婚姻自由,婚姻生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四个方面对婚姻双方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从而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未来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婚姻法所发挥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必将不断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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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放教育《婚姻法学》课程教学设计的思考论文
1开放教育《婚姻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必要性
《婚姻法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民法和婚姻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婚姻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日常婚姻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开放教育基本教学模式是现代远程混合式自主学习。
学生首先要利用文字教材和多媒体教材进行自主学习,教学单位组织和引导学生利用现代多媒体教材和网络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集中面授辅导,解答学生问题。
利用学习小组开展协作式学习,参加网上论坛讨论。
我们可以看出,在开放教育的现代远程混合式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中,学生在首先自学的基础上开展学习活动。
教学过程一般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现行自学,随后,学校会安排集中面授。
这种混合式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摆脱了我们一直使用的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逐渐转变成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学模式,学生的地位非常突出,还原了学生是学习主体的身份;其缺点也很明显,开放教育的学生大多数是已经有工作的成年人,只有极少部分是还没有找到工作,但是正处于找工作状态的成年人。
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不强,如果学生没有自主学习,仅凭学校的集中面授辅导来学习的话,就会出现知识理论不扎实,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所以就出现了网上答疑的时候,或者提出的问题没有深度,或者根本就不知道提什么问题的状况发生。
因此,开放教育《婚姻法学》突显实践性和理论性,按照以往的教学模式不能有效的达到教学目标。
2开放教育《婚姻法学》课程教学的设计策略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
我校“一主三学”教学模式的运用和推广,对《婚姻法学》这么课程的教学设计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在《婚姻法学》的教学设计中,全部教学活动以学习者的自主学习为中心,利用教师提供的导学、助学和促学的支持服务,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主导性,两者互相结合和交融。
2.1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我们针对的成人学生,他们是学习的重要力量。
我们的学生是发展的人,教师的责任在于学习规律,掌握规律,在现实中应用规律。
成人学生是独特的,他不是学习的机器,有感情,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学习程度差就贬低他们,进行差别对待。
成人学生是独立的,他们是一群有思想、有个性,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具有很强的探索性,认为学习是自己的事情。
因此,开放教育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自主学习。
由知识的聆听和现成享用者转变为一个主动思考和主动获取者。
“传道、授业、解惑”的教授方法,应转变成为教师在把握住教学目标的前提下把课堂的主动权送给学生,因此学生的学习是一个积极主动的知识建构过程。
2.2教师是自主学习的服务者
学生在各项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教师在组织、安排课程、实践等活动时必须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制定其目标、规则及方法。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围绕学生的自主学习开展“导学、助学和促学”等支持服务活动,教师的角色定位是学生自主学习的服务者。
教师可以在《婚姻法学》课前准备阶段,进行课堂教学设计,并将此设计通过一定的渠道与学生进行课前沟通,让学生明白此课堂的大概框架,提供相关的资源支持服务。
比如列出《婚姻法学》的参考书目、学习平台的资源目录等;教师可以组建学习互助小组,让学习者可以通过小组互动,和老师及其他同学们进行交流,以利于学习目标的开展。
通过小组互学教师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助学服务,为学习者在主动自学、小组互学、选择助学的自主学习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教师通过测评如考試、考核等,鼓励如表扬、提醒等,监控学生学习进程,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对学生学习动力实施调控,以维持学生有效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效果和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在“一主三学”的理念中,教师在学习中是处于一个服务者的身份而开展工作的。
这对与《婚姻法学》的课程教学设计的具体操作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指引意义。
3《婚姻法学》课程教学设计的具体操作
3.1《婚姻法学》课程教学的总目标
制作该课程的导学案是课程教学的第一步,避免了学生自主学习的无目标性和学习的随意性。
在教学的过程中,准备开始面授课之前,教师应熟悉把握《婚姻法学》整本书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基于此精心编制本书的导学案,其具体内容包括:
学习目标、学习要求、学习方法、重难点内容等。
随后根据每一章节的内容,要编写每一章节的导学案,包括五个环节:
目标导学、主动自学、小组互学、选择助学、评价促学。
对于导学案的编写,必须要谨慎严谨,学习目标符合考核要求,具体准确;重点突出、难点突破;突出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过程:
小组合作释疑重在组内交流,师生互动,总结疑难杂症;选择助学,重在教师针对学生在上述环节中遗留的难以解答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实现质的飞跃;评价促学重在自我检测、反馈,运用创新重在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教学过程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体现层次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实现教与学的统一。
3.2《婚姻法学》课程教学的具体操作规程
3.2.1课前准备阶段
先设定目标导学,这样能够是同学们非常清楚的看到自学的目标、运用导学中建议的学习方法,寻找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比如教师在讲述《婚姻法学》第一章,目标导学有本章性质及学习意义、本章内容及教学设计、学时分配、本章学习要求、本章建议的学习方法等。
制定完毕之后,及时在郑州电大学习小组和郑州电大校园论坛中的《婚姻法学》学习专区进行提前公布,并告知在学习之后,遇到的问题,回复到平台上,以便在集中面授辅导时,有重点的讲解,同时将进入查看的同学的名字记录下来,纳入到平时考核中。
这样就要求学生注重独立钻研,在自主探究的过程中,熟悉教材,掌握基础知识,锻炼其总结提炼问题的能力。
将在平台上搜集到的问题,总结归纳,一方面在集中面授的时候,教师集中讲述:
另一方面,组建学习小组群,通知同学们在一个固定的时间,大家集中的时候,展开讨论与交流,进行互动答疑,辩驳质疑,初步解决“主动自学”环节中学生自己解决不了或拿不准的各种疑难问题,使学生学习向纵深发展。
在这个环节,对启发同学们学习的兴趣和解决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样,让同学们了解到本章的有关学习目标等内容的同时,也使同学们对学习《婚姻法学》产生了兴趣。
3.2.2集中面授的课堂实施阶段
集中面授是开放教育《婚姻法学》学习中的重要一环,教师要尽可能的将此次面授课的主要内容和难点内容给大家介绍,同时,对在主动自学阶段和小组互学阶段遗留的各种问题和疑惑进行精讲。
当然,集中面授是学生自主选择的,即学习者可自主选择教师支持服务的类型,选择并利用教师提供的充足的学习资源和各种条件,进行学习和探究。
这一环节教师起主导作用,在学习中充当帮助同学们学习的角色。
其主要表现在于有效解决小组讨论中的各种问题和疑问,以此来提供丰富充足的教学资源和学习条件供学生自主学习选择和使用。
同时,教师根据汇总的问题进行精讲和点拨,解决和深化对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学习得到提高和升华。
另外,教师还可以根据需要将同学们没有提出但仍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的问题,进行讲述和点拨,促使学生学习得到全面的提高。
针对《婚姻法学》实践性非常强的特点,教师在集中面授的时候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图示法等教学方法,最好采用多媒体的教学手段,结合书本的内容,做到引人入胜,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更有利于下次学生自学和小组互学的开展。
在课堂实施阶段的最后,教师可以进行本次课程的小结,结合前期的自主学习、小组互学的情况,鼓励学生学习;可以出一些随堂练习,多出一些历年考试真题,这样能无形中增加最后期末考试的过关比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3课后的促学评价阶段
与普通高校教育相比而言,开放教育面对的是成人学生,这部分学生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但也有着自己的弱点。
成人心理的成熟,思维方式和性格习惯等方面都表现出某中程度的固定性。
这种固定性与自己已有的学习基础和学习经验紧紧联系在一起,构成了成人学习的优势,比如学习目的明确,理解能力強,应用能力强。
同时存在着集中学习时间少,自制性差的弱点。
针对成人学习的特点,课后促学这个环节就显得尤为必要。
“促学”是指对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进行的监控和评价,倾向于学习者学习动力的调控和学习过程的监控,以维持学习者的有效学习行为。
开放教育的《婚姻法学》学习,主要是学生们基于网络环境下,利用各种学习支持服务进行自主学习。
仅靠学生的自主学习和集中面授辅导的有限时间,达到有效掌握《婚姻法学》知识的目标显然是不行的,因此,需要将学习到的知识加以巩固。
学生可以对课堂学习进行自我测评,养成学生自我归纳、自我反馈、自我调控的良好习惯;同时教师要在课后及时对课堂学习进行归纳总结,并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将评价的结果公布于学习平台上,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每一位到课的同学的表现进行量化打分,这样更有针对性和具体性,可以是同学们心里产生力争上游的效果。
建立课后答疑,针对在以上课前准备阶段和面授集中阶段仍有个别学生不懂的问题,可以在平台上进行答疑,教师也可以把自己的电话、QQ、e-mail等联系方式公布给大家,进行个别化有针对的辅导,达到教与学的有效互动,是开放教育真正做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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