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定额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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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定额计算规则
2013年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全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地区基价,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抽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
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LD/T73.1-4-2008).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14-2004)、《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15-2004)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等。
6、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7、结合我省目前圾工程结构、建筑与装饰标准图集、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工艺及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8、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
四、本定额人工工日是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工种类别按一类工、二类工和三类工划分,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五、本定额中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它材料费表示。
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
六、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各种胶浆、灰土、多合土、水磨石、水刷石及饰面材料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或重量表示,其各中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
七、本定额中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除吊车梁、基础梁、屋架、屋架梁、门式刚架、升板及水塔倒锥壳水箱和单体在0.5立方米以上的柱外,应计算制作、运输、堆放及安装(打桩)损耗,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净用量,再按下式计算制作、运输、安装(打桩)工程量:
1、制作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总损耗率);
2、运输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运输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
3安装或打桩工程量=图纸净用量。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
构件名称
制作
运输堆放
安装
总计
损耗率(%)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0.1
0.4
1.5
2.0
其它各种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
0.2
0.8
0.5
1.5
八、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自然养护编制的,如采用蒸气或其它养护时,可另和计算。
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
十、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
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它不调整换算。
十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对个别用量较小的辅助机械,以其它机械费表示。
十二、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十三、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信构筑物定额已说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他均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
超过20m时,其超高费应另按第二十章《措施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建筑物檐高:
有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高至建筑物挑檐上皮的高度;无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高至屋顶板面标高的高度;如有女儿墙的,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高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十五、建筑与装饰工程与其他专业工程划界限以散水外边线为界(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室外台阶、坡道),以内为建筑与装饰工程。
十六、本定额中已考虑了建筑工程设防的有关要求。
十七、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及各种费用等,是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计算。
十八、本定额中所取定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九、本定额中的工程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二十、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XXX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一、本定额消耗量中凡带()者均未计价材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尊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述语
2.0.1层高-----上下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前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檐----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物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面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建筑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厨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厨窗。
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支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眺望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面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分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面积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机积计算。
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时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近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的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以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层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石方工程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类别,依据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料和下表确定:
土壤类另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
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性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
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
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注:
本表中的名称及其含义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21-2001(2009年版)定义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
极软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各半成岩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质岩
软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中等风化---强分化的较软岩
3.未分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1.中等风化----强分化的坚硬岩或软硬岩
2.未分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硬质岩
较硬岩
1.微风化的坚硬岩
2.未分化----微风化的大理石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注:
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3、挖土应按设计室外地坪高为准计算。
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发生的挖土或填土应另行计算。
4、土方运输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1.2),计算结果是正值时为余土外运,计算结果是负值时为土方回运。
5、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浇)筑物所占的体积。
计算管道沟的回填土时,应减支直径有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体积,直径在500mm以下的管道所占的体积可不扣除。
每m长管道应减去土方的体积,按下表计算:
项目
管道直径
501~600
601~800
801~1000
1001~1200
1201~1400
1401~1600
应减去土方体积(m3)
钢管
0.21
0.44
0.71
---
---
---
铸铁管
0.24
0.49
0.77
---
---
---
砼及钢筋砼管
0.33
0.60
0.92
1.15
1.35
1.55
6、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0m以内的挖、填、找平,以m2计算。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整场地工程量应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7、原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8、填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凡平整场地厚度在0.30m以上,地槽(沟)底宽度在7m以上及地坑底面积在150m2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
凡坑底底面积在150m2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计算。
10、凡地槽、地沟底宽在7m以内,且地槽、地沟长度大于地槽、地沟底宽3倍的挖土,应按挖地槽、地沟土方计算。
11、地槽、地沟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的地槽按地槽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的地槽按地槽底部净长度计算,地槽边突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地槽计算。
(2)主地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支地沟按净长度计算。
地沟中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除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挖土可增加工程量并管沟内计算外,其他均不应增加计算。
(3)地沟中铺设铸铁管时,其管道接口处增加的挖土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12、地槽、地沟底部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15m工作面计算。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2m工作面计算。
(3)需支模板的混凝土基础或垫层,可按基础或垫层底宽每边增加0.3m工作面计算。
(4)基础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层时,可将基础有防水层或防潮层的一侧增加1.00m工作面计算。
(5)管沟的宽度可按下表计算:
管径(mm)
砼及钢筋砼管
其它材质管
管沟底宽度(m)
50~75
0.80
0.60
100~200
0.90
0.70
250~350
1.00
0.80
400~450
1.30
1.00
500~600
1.50
1.30
700~800
1.80
1.60
900~1000
2.00
1.80
1100~1200
2.30
2.00
1300~1400
2.60
2.20
13、挖土底部为斜坡形进,其挖土深度按平均深度计算。
14、计算放坡挖土工程量时,在交接处所产生重复工程量可不予扣除。
在同一槽(沟)或坑内,如遇土壤类别不同时,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其放坡系数与各类土壤占其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15、挖沟槽。
基坑土方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
深度(m)
坡度比例(高:
宽)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顺沟槽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1.20
1:
0.5
1:
0.33
1:
0.75
1:
0.5
三类土
1.50
1:
0.33
1:
0.25
1:
0.67
1:
0.33
四类
2.00
1:
0.25
1:
0.10
1:
0.33
1:
0.25
16、挖沟槽、基坑因支挡土板增加工作面,其挖土工程量按地槽、地沟、地坑增加工作面以后底宽,单面加0.10m,双面加0.20m计算,对支挡土板的土方工程,不再计算放坡的工程量。
17、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孔中心线深度(至扩大头底)分段乘以不同断面积后的体积计算。
18、石方一般开挖及平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9、石方沟槽或地坑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
允许超挖厚度:
较软岩按0.20m计算,较硬岩按0.18m计算,坚硬岩按0.15m计算。
20、土、石方运输的运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装载机、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或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石运距:
按挖方区至卸土区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1、挖掘机挖土方的定额项目内已综合了机械挖不到需人工开挖的工日数,不再计算人工挖土方。
22、地基强夯(包括低锤平拍)按设计图示的强夯有效面积、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以m2计算。
需要分遍强夯时,按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分遍计算。
23、地基土深层注水增湿按注水孔实际深度以m计算
24、支挡土板的工程量以挡土板垂直支撑面面积以m2计算。
25、淤泥、流砂以设计图示部位、界限以体积计算。
26、基底钎探按深度以m计算。
二、调整系数
1、土壤含水率均以天然湿度为准,若挖土时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5%时,应将定额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18.
2、单位工程的机械挖土方,工程量小于2000m3和地基强夯面积小于600m2时,将各自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乘系数1.05.
3、推土机推土和铲运机铲运土方,当上坡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斜坡长度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坡度(%)
5~10以内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0
2.25
2.5
4、机械填土碾压中压实系数定额是按0.93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压实系数超过0.93时,定额人工、机械乘系数1.10.
5、用抓铲挖掘机挖土时,将反铲挖掘机挖土定额项目内的单斗挖掘机用量乘系数1.35,其他不再调整。
6、推土机、铲运机在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应将一、二类土定额项目内人工。
机械。
材料用量乘系数0.87.
7、挖掘机和强夯机在垫板(或垫木)上进行工作时,应分别将定额项目的挖掘机和强夯机用量乘系数1.25,其铺设垫板(或垫木)所用的人工、材料另行计算。
8、实际遇到红板岩土壤时可按极软岩、软岩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系数1.20.
三、说明
1、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确定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积水的费用另行计算。
爆破需覆盖安全网、草袋及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2、已进行过坚向挖土或回填土的工程,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3、原土翻夯按相应的挖土项目和夯填土项目分别计算。
4、人工挖砂夹石按相应定额项目的四类土计算。
5、井桩持力层扩大头部分四类土已综合在定额内,不再另行计算。
6、深基坑支护的放坡应按设计的有关规定计算。
7、淤泥指池溏、沼泽、水田及沟坑等排水后呈膏质姿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8、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姿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9、定额内未包括打试夯,发生时应按实计算。
第二章桩基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云计算规则
1、桩基定额中的土壤类别划分应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中的土壤类别划分表确定:
2、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桩向断面面积以m3计算。
3、打桩定额中除静力压桩外,均不包括接桩,接桩应按不同接桩方法分别计算。
4、灰土桩和钢筋混凝土桩凿,截桩头均按根数计算。
预制混凝土接桩、电焊按设计接头以个数计算,硫磺胶泥接桩按接桩断面积乘接头个数以m2计算。
5、打钢管桩工程量应按重量以吨计算。
6、机械打孔的灌注混凝土桩、灌注砂桩及碎石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增加0.5m乘钢管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7、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增加0.5m乘钻头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8、冲击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混凝土桩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孔深乘以孔截面面积以m3计算。
9、打灰土挤密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增加.5m钢管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10、高压喷桩钻孔按原地面至设计桩底面的高度以m计算。
喷浆按设计加固桩的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以m3计算。
11、夯压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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