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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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望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联动
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 事故信息报告
3.2 报告内容和要求
4.预报、预测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基本应急
5.1 应急响应
5.2 响应标准
5.3 分级响应
5.4 指挥和协调
5.5 应急队伍保障
5.6 紧急处置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8 群众的安全防护
5.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5.11 信息发布
5.12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6 预案解释部门
7.7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水利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及在建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具体包括:
已建的水库、塘坝、堤防等水利工程在运行中发生的垮坝、溃堤以及结构设备运行故障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施工爆破安全事故、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施工中发生的其他各种安全事故等。
1.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望城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协调、指挥机构。
由分管副区长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水务局、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卫计局、城管局、新闻中心、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供电公司、各街镇、园区等为成员单位。
特殊情况可临时抽调其他部门参与。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应急指挥办),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代表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展开本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救援工作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或水利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1.3应急指挥办职责
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习;
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应急指挥部命令;
负责向上级水务部门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
负责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负责调配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2.1.4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组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责任人任组长,具体负责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向总指挥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应急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二)专家技术组:
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应急抢险组:
由区水务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镇等相关部门组成。
区水务局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根据专家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预案;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于事故发生地就近调配运输车辆,及时运送抢险和疏散人员;区城管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等负责事故现场周边管线管网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管道。
提供应急电力,并组织水、电、气等相关企业提供救援所需支持;区交警大队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物资及时赶赴现场,区消防大队负责抢险救援及疏散群众;事故发生街镇负责事故发生地周边居民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
(四)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人任组长。
具体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并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具体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和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物资及时到位。
(六)新闻报道组:
由区新闻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具体负责收集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发布;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客观报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调查组:
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水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组成。
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任命,具体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请求驻地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事故信息报告
3.1.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3.1.2报告程序
(一)应急指挥办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二)发生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后,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三)事故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办,且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2报告内容和要求
3.2.1快报
快报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也可采用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等信息。
3.2.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4.预报、预测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园区管委会、各街镇及有关部门收集发生在本行业领域内可能发生的水利工程建设事故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究、判断和及时报送工作。
4.1.2园区管委会、各街镇及有关部门监测到突发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办。
4.2预警
一旦发现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接警部门经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送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应急指挥办。
5.基本应急
5.1应急响应
5.1.1发生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应急指挥办立即向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
向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部传达应急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应急指挥办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
应急指挥办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专家技术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2响应标准
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二)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5.3分级响应
I级、II级、III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实施前期救援,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同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救援。
当I级、II级、III级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一)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助组、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
(二)由副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工作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三)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四)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水利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七)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当Ⅳ级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一)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二)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5.4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发生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街镇负责协调,合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应急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
(一)启动本区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二)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三)副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四)协调指挥本区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5.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一)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三)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5.6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地街镇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变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关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工作内容如下:
(一)企业应当与所在地街镇、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二)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五)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六)负责治安管理。
5.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5.11信息发布
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事故灾难信息的汇报及发布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
5.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消除,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特殊情况下,报上级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地街镇负责,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由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区政府处理有关涉水事务。
6.2保险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区水务局积极协助开展实施。
6.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水务局根据区政府要求派员参加。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水务局质安中心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水利行业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水利防汛抢险应急机构和区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如果当地通信线路中断,应急指挥办及时反馈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一)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统一由应急指挥部调配采用防汛抗旱物资。
(二)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应急指挥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三)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镇负责提供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3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公众信息交流
应急指挥办及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3.2培训
应急指挥办应组织应急管理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3.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应急指挥办及时提出预案修订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5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遭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不服从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6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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