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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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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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主要指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城建项目。
第三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第五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应坚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重点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资金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六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制度,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
建立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 “一城四区”城建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城建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
对相关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及参建各方实行考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
并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
第二章 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社会征集,并与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市住建部门会商一致后,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参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投资规模的决定,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并经市住建部门核算后,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建设项目若资金变更,需要调整立项的,需经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市财政会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市住建部门共同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城建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
由市住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核。
并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概算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实施项目的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中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市住建部门对代建单位及参建各方进行统一监管,并依据奖惩制度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市住建部门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图设计市住建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设计质量进行把关,统一设计标准、统一设计等级。
其它项目按类别,分别由市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人防、电力等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由市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四)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上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工的,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局会商对其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须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资金应开设专户,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
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市住建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建部门的考核结果,按经批准的年度拨款计划拨付工程建设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须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工程结算由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市住建部门参与。
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
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发改委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部门协商后,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时间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后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住建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推进城建项目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成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城市建设各责任部门立足部门职责,确定本部门当年度工作任务,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备案。
每年底,城市建设各责任部门将当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主要协同部门进行核查,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并依据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应加快建立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城市建设资源,盘活城市建设资金存量,减轻财政压力。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建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稽察。
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无条件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应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规定抵触时,以国家、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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