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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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各分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三县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2000-0171)。
然而,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其又进行了格式化,即在示范合同文本的空白处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嫁合同风险。
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成为近几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之一。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商品房 合同 规定通知
抄送:
省工商局 省建设厅 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 2009年9月22日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签约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2000-0171)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遵行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考《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附件)拟定格式条款。
三、市区内(除三个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合肥市工商局直属局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新站综合试验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注册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
四、申请办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格式条款合同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并附电子文档;
(五)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后,应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在征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于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对不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发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列明格式条款合同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企业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
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
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入网销售时,应当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备案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修改而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国家工商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2000-0171)。
凡在该合同文本中采用格式条款,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一栏情况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内容相符。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本条应与本公司已经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相符。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本条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相符。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本条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相符。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第四款第一项“双方自行约定”部分不得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该条约定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与第九条约定相对应。
第八条交付期限
本条第一款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应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即“该商品房竣工验收资料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查验合格”。
本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该条约定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与第七条约定相对应。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本条约定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交接
本条第二款约定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条若有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本条约定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条第二款约定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条约定不得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抵触。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本条若有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本条约定应遵照《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本条约定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本条内容建议手写。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本条无格式条款。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无格式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本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条无格式条款。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本条约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可。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附件四:
节能应用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不应与主合同相冲突,也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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