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临港开发区产业创新基地二期股东投资合同1115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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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临港开发区产业创新基地二期股东投资合同1115改
关于设立【XXX有限公司】的
股东投资协议
二〇一八年月日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承诺与保证
第三章项目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注册资本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股东
第七章股东会
第八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保密
第十四章协议终止
第十五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月日在共同订立。
甲方:
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三段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陶泽华
乙方: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
黄腊泉
丙方:
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4937室
法定代表人:
郑承奎
以上三方单独称为“一方”或“各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三方”。
鉴于:
1、本项目是为推进智能终端产业建设,加快我区经济和优化我区工业产业结构现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助力市委、市政府“一区五城”战略目标的实现,为加快该项目实施,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决定,以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对本项目进行招标,并授权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各项工作;同时甲方作为本项目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产业创新生产基地、配套用房及园区内道路、水、电、气、通讯、绿化及亮化等配套设施。
2、临港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乙方为本项目总承包方,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同意与甲乙丙三方在宜宾市开发区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其中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持项目公司百分之十(10%)的股权,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持项目公司百分之一(1%)的股权,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持项目公司百分之八十九(89%)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
1.1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本协议未特别定义的术语,和项目合同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项目合同
指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各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签署的《宜宾临港开发区产业创新基地项目(二期)投资建设合作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本项目
指宜宾临港开发区产业创新基地项目(二期)项目。
本协议
指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本《关于设立………公司之股东投资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对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或附件。
项目公司/公司
指由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本项目而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的项目公司章程,包括三方今后对其的修改、补充及调整等。
高级管理人员
指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营业期限
指本协议第3.4条所规定的项目公司经营期限。
招标文件
指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向社会资本方招标而发布的一系列文件。
登记机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关联方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某一第三方控制的法律实体。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另一方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或虽未达到百分之五十(50%)的股权,但持股比例相对最高。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标准、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要求;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不可抗力
为本协议第11.1条所指的含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一方/各方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或获准的受让人。
日/月/年
除非特别说明,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子。
第二章承诺与保证
2.1各方承诺与保证
2.1.1各方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
2.1.2各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的权利或充分的授权,并已经获得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及第三方同意。
2.1.3各方具有足够的能力及经验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2.1.4各方声明,无任何针对该方的、正在进行的提交给司法机关、仲裁组织或政府部门的仲裁、诉讼、法律程序会在任何方面影响其签订、履行本协议,或据该方所知,亦无对其进行上述仲裁、诉讼、法律程序的威胁。
2.1.5各方提供给其他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其他事实性信息在其提供之日及本协议签署之日在所有实质性方面皆是真实的、准确的,以及(当和所提供的其他该类信息一起看作一个整体时)完整且不会形成任何方面的误导。
2.1.6各方承诺,其签订、履行本协议将不会以任何形式违反其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公司章程性文件等组织规则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2.1.7各方委派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以签署本协议。
2.2各方在本章所作的承诺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2.3每一项保证事项应被解释为单独的和独立的保证,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每一项保证事项的行为拥有单独的请求权和诉权。
2.4如果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承诺和保证被有权机关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项目公司的设立
3.1各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所需设立文件,申请设立项目公司。
登记机关向项目公司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3.2项目公司名称与住所
3.2.1名称:
【】(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3.2.2住所:
【】。
3.3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建设产业创新生产基地、配套用房及园区内道路、水、电、气、通讯、绿化及亮化等配套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关部门批准】(以工商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3.4营业期限及延长
3.4.1除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项目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
3.4.2在不违反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注册资本
4.1注册资本
4.1.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
4.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各方按其应缴额,在项目公司存续期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缴纳。
具体缴纳金额及日期以公司章程为准。
4.2任何一方未按上述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视作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每迟延一日违约金按应缴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4.3注册资本的增减
4.3.1项目公司经营期间,注册资本的任何变更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各项手续。
4.3.2项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原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4股权转让
4.4.1在项目公司存续期间,项目建设期内,各方不得转让股权。
项目运营维护期内,乙、丙方有权转让股权,但不得转让给政府方或者政府平台公司。
(建议把具体期限在本协议中列明)
4.4.2因特殊原因,如为本项目融资建设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下的担保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或为中国法律法规变化所要求的转让除外。
4.4.3无论是否有其他相反约定,依前项原因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受让方皆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
10.1.1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控制、经合理努力仍然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
以及各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
10.1.2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1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在违约行为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不免除该方违约责任。
10.2.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0.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0.3.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恢复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如有)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如果不存在前述权威机关或该机构不出具证明文件,则该方应提供其他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0.3.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需承担各自就不可抗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0.3.3如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任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时间连续超过三十(30)日或在三百六十五(365)日内累计超过六十(60)日,双方必须在达到上述连续或者累计期间之日起六十(60)日内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如果各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一致,则任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终止本协议。
10.3.4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11.1违约责任的处理原则
11.1.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述赔偿包括守约方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实际损失和根据项目合同将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
11.1.2非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和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十二章保密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对其因谈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悉或持有的(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或电子形式)有关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
双方理解并同意,对于本协议的内容以及本协议中提到的所有文件均应严格保密。
除非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候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12.2任一方未履行及承担保密责任所引起的损失,由披露信息的一方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12.3例外情形
12.3.1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已经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因订立本协议之外的原因而为公众知悉的信息;
(3)一方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接收的信息;
(4)因适用法律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5)双方书面同意不属于保密的或者可以披露的任何信息。
12.4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受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章协议终止
13.1期满终止
13.1.1本协议将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终止,除非根据本协第3.4.2条的规定延长时间。
13.2提前终止
13.2.1一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除不可抗力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一方发生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且违约情形实质影响对方或项目公司的利益,守约方有权据此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三十(30)日内仍未履行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一方的陈述或保证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虚假陈述,给对方或者项目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一方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4)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5)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6)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项目公司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3.2.2如果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且非因甲方的违约事件、不可抗力所引起,并且下列任何情况严重影响了甲方或项目公司的利益,则甲方有权据此向乙、丙方发送终止意向通知:
(1)项目公司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且该等义务的未能履行是因为乙、丙方严重违反项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造成。
(2)乙、丙方严重违反了其在本协议和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中的相关承诺或保证,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3.2.3如果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且非因乙、丙方的违约事件、不可抗力所引起,并且下列任何情况严重影响了乙、丙方或项目公司的利益时,则乙、丙方有权据此向甲方发送终止意向通知:
(1)因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合同,导致项目公司或乙、丙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2)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且该等义务的未能履行是因为甲方或甲方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不合适地履行其义务或者行使其权利所造成;
(3)甲方严重违反了其在本协议和项目合同中的相关承诺或保证,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3.2.4其他终止事件
除第13.2.1/13.2.2和13.2.3条外,如果发生本协议第十一章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且严重影响了任何一方或项目公司的利益时,则该一方可向另一方发送终止意向通知。
13.2.5终止前的协商
(1)如果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送达了终止意向通知,各方应于该通知送达后的三十(30)日内(“协商时间”),本着谨慎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努力消除导致发出上述通知的情况,以防止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本协议各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或违约方行为在协商期间得到纠正,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3.2.6提前终止通知在协议期届满时,除非各方另行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事项得到纠正,否则,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提前终止通知,该提前终止通知在送达另一方时立即生效。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14.1适用法律
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4.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适用项目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14.3不可转让性
14.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和未获得有关监管部门一切必要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14.4可分割性
14.4.1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4.5本协议自各方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方公司公章后生效。
14.6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14.6.1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及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完成;
14.6.2本协议的修改及补充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
14.7通知
14.7.1本协议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三段企业服务中心
收件人:
陶泽华
乙方: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室
收件人:
黄腊泉
丙方:
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158号宝隆一方大厦8层
收件人:
郑允华
14.8语言
14.8.1本协议以中文订立。
14.9标题
14.9.1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用,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4.10文本
14.10.1本协议一式六(6)份,各方各执二
(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丙方:
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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