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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宪法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气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成功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宪法学问讲座心得,盼望大家喜爱
宪法学问讲座心得1
20_年6月14日上午9时,小寨村组织村委会人员在会议室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强有力的保障。
实施乡村振兴是党和国家提出的重要战略。
宪法和乡村振兴战略共同构筑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实基石。
此次学习,一方面是学习宪法精神,纪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65周年,另一方面是感受我们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宏大成果,为我们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点赞。
同时提高了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有了更深的了解。
宪法对于每个公民、每个个体都起着监督与爱护的作用,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
通过此次学习宪法增加了我们对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增加广阔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决捍卫者。
提高自觉维护宪法责任感,提升约束自己言行觉悟,增加依法办事实力。
宪法学问讲座心得2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气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首先,内容看,宪法有两个属性:
第一,宪法是法,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其次,宪法是根本法,与一般法律不同的是,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
宪法调整的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与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实现国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这也是宪法学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其次,从性质看,宪法与民主政治亲密联系。
宪法是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将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作为宪法的特征之一。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通过给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开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平安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冲突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的保障人权。
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
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
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特性、人格、精神、道德和实力获得充分发展。
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基础和源泉。
公民的基本权力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行少的某些利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行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
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的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事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
(一)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哪个国家宪法和法律分约束,即依据哪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担当义务。
可见,是否具有某一个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公民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同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同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课讲座有感}.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扰,又称为身体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扰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扰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爱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接着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
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扰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扰,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羞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课讲座有感}.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扰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扰,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爱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的爱护”。
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
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5、指责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指责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41条还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扰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值得留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6、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起先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4)、物质扶植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丢失劳动实力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扶植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实行了一些详细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扶植支配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化。
7、文化教化权利
(1)、公民有受教化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化的权利和义务。
”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探讨,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国家爱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课讲座有感}.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国家爱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育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爱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爱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经典案例{宪法课讲座有感}.{宪法课讲座有感}.
点评:
收容教化制度的由来及存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
收容教化制度长期以来之所以受到人们诟病,就在于这一制度缺乏显见的合宪性与正值性。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收容教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确定》和国务院依据以上《确定》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化方法》。
{宪法课讲座有感}.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确定》,其中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化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该“确定”,收容教化最长可以限制公民2年的人身自由,这种惩罚比依照刑法对某些稍微刑事犯罪所作出的惩罚还要长。
收容教化作为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法律措施,却未经司法机关审判,而干脆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执行,这种做法明显与“法治精神”南辕北辙,因此长期以来受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诟病。
依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只能制定法律。
”这里的“法律”在概念上有严格的限制,应当特地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式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确定》并没有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应被视为法律,只能算“准法律”,那么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以及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也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1993年,国务院依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确定》的规定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化方法》,第七条规定: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66条规定惩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确定收容教化。
”本法所称的收容教化,其实质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强制其进行教化改造。
另外,我国在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该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惩罚规定中并不包括收容教化。
宪法学问讲座心得3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要坚持宪
法至上,确保宪法全面贯彻实施。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广阔人民群众,要坚持把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范,履行宪法使命,恪守宪法原则,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市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依法治市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市全过程,体现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遵守法律各方面。
二是将宪法精神体现到依法治市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深化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全市各级政府必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公允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允正义。
三是严格执行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制度程序。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依法执政状况、党员领导干部特殊是主要领导干部遵守宪法法律状况的常态化监督,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权,确保我市任何法规规章都符合宪法法律精神。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加宪法监督的主动性。
四是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决捍卫者。
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开展好宪法宣扬教化活动,仔细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营造全社会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的深厚氛围。
学习宪法,首先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树立宪法意识、增加宪法观念、运用宪法思维,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切实依法办事。
要原原本本研读《宪法》,学深悟透、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使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要严格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要把宪法要求贯穿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需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冲突、维护稳定的实力。
宪法学问讲座心得4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相识,增加了遵纪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相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识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详细要求,就不行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因此,驾驭法律法规基本学问,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驾驭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相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遵守法律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识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学问,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娴熟地运用。
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亲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遵守法律相结合。
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宪法学问讲座心得5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经过这次修改,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的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从而更好的治理好国家。
我们要把学习新宪法通实践科学发展观、群众路途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作贡献。
只有全面精确的领悟和把握推动物资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坚固树立和仔细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深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我们作为小学生,通过学习宪法,充分相识了宪法的重要地位,结合小学生原则,我们肯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少年。
要严格根据宪法规定的要求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调动广阔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
同时,作为小学生,更要懂得维护宪法,主动宣扬宪法学问,结合自身,更好的学好理论文化学问,为实现民族复兴的宏大中国梦而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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