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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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关于转发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关于转发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关于转发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会,各大型企业工会、市直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
现将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印发的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2017年2月9日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工会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各级工会及预算拨款单位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工会各项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会预算的审查,是指经审会对工会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结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
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
(二)对上半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三)对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查;(四)对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三条工会经费审查监督以审计为基础。
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及预算拨款单位和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审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履行审查监督职能。
对预算进行审议、评价,做出审查决议,并在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审查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审查第五条预算草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预算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工作要求;
(二)预算编制体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原则;(三)预算收入编制应当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四)预算支出编制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项目绩效;(五)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六)工会投资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备。
第六条预算草案审查程序:
(一)每年初召开经审会全体会议,对工会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二)提交经审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
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三)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四)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经审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审会会议作出调整说明;(五)经审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章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第七条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经审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对工会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
第八条预算管理部门向经审会或常委会会议汇报工会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本级预算拨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预算调整和后备金使用的审查第九条工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预算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经审会或常委会审查,且每年以一次为限。
审查结果要在审查决算的经审会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工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后备金时,应当向本级经审会或常委会作出说明,并通过审查。
第五章决算草案的审查第十一条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年度预算完成情况;(三)重点支出完成及绩效情况;(四)预算调整履行程序情况;(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决算草案审查程序:
(一)每年初召开经审会全体会议,对工会上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二)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经审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包括:
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三)会议审查决算草案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四)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经审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并向经审会会议作出说明。
(五)经审会会议对审查后的决算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在审查上年度决算草案前,经审会办公室应当向经审会会议报告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第十五条办法(工审会字20025号)同时废止。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和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真实性是指反映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经审会及其工会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经审会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审会对同级工会、下一级工会及其纳入预算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二)预算执行、调整是否遵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三)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四)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截留应解经费、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等问题;(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是否合规,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合规等问题;(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是否合规,有无“小金库”;(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产权是否明晰,处置是否合规合法;(八)建设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九)对外投资是否论证充分、程序合法、注重绩效;(十)往来款项是否手续齐备,及时对账、催收、清理;(十一)是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采购管理;(十二)历年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经审会实行由审计组成员、主审、组长对审计业务进行分级质量控制。
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
基层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32号)同时废止。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企业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必要时可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条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三)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情况,奖金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情况;(七)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管理情况;(八)重要经济事项审批和决策情况;(九)企事业重组、撤并时财务清算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经审会原则上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审计一次。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
(二)内部控制制度;(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批文件、合同等;(四)统计资料;(五)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六)银行开户资料;(七)不动产产权证、资产处置等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经审会可自行开展企业事业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经审会可不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第十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25号)同时废止。
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对工会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工会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出资人或者为主要出资人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第四条经审会负责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经审会可自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六条经审会应当对列入“三重一大”决策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情况月报制度,及时了解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进展情况。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计内容、程序、方法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年度工会预算审批后,将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报送工会经审会。
第八条对于非招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以经审会或经审会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制定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经审会审核,以审核结果为依据办理招标业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先审计后付款的原则,办理工程款的支付。
需要预付工程款的应征得经审会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通过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结)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竣工后,向经审会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四)合同、协议;(五)施工图或竣工图纸;(六)工程量计算书;(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八)施工组织设计;(九)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隐蔽工程资料;(十一)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十二)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十三)其他影响工程决(结)算的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投标情况;(三)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五)工程造价;(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筹措的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支付及账务处理;(三)竣工决算的编制;(四)工程造价与设计概算的对比分析;(五)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并出具审计(审核)报告的,经审会可不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审会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第十七条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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