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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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1.《建筑法》
2.《招标投标法》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
8.《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2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科
3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政策法规
城市建设科
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1.《建筑法》
2.《招标投标法》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
8.《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划和计划
发展规划
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
发展规划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加挂)
6
拟订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发展规划
建筑业科
7
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发展规划
城市建设科(公用事业科)
8
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科
9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1.《建筑法》
2.《招标投标法》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
8.《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协调
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依法组织开展指导协调和稽查等工作,或者违法实施指导协调、稽查工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0
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指导协调
政策法规科
11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1.《建筑法》
2.《招标投标法》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
8.《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
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其他
政策法规科
13
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其他
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62号)
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政策法规
住房保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拟订政策文件时,未经过充分调研或组织论证,所出台政策存在严重偏差或无法执行的;
2.行政机关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把关或者备案,导致严重违反上位依据或者程序;执行该文件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拟订政策文件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谋求不正当利益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因未及时出台重要政策文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出台的政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62号)
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指导保障性住宅示范小区试点建设和经济适用房基地建设
指导协调
住房保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依法组织开展指导协调和稽查等工作,或者违法实施指导协调、稽查工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1.《行政处罚法》
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69号)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房保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房保障科
18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1.《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53号)
2.《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莆政综[2010]59号(
3.《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莆政综[2011]76号)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约情况检查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科
20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62号)
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其他
住房保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报投诉的请求,不依法予以受理的;
2.处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处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的。
21
三、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1.《建筑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拟定推进全市住房改革政策
政策法规
住房保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拟订政策文件时,未经过充分调研或组织论证,所出台政策存在严重偏差或无法执行的;
2.行政机关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把关或者备案,导致严重违反上位依据或者程序;因执行该文件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拟订政策文件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谋求不正当利益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因未及时出台重要政策文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出台的政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
三、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1.《建筑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指导和管理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指导协调
住房保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依法组织开展指导协调,或者违法实施指导协工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危房公房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受托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5.《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95号)
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8.《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1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1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1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
13.《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房屋征收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拟订政策文件时,未经过充分调研或组织论证,所出台政策存在严重偏差或无法执行的;
2.行政机关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把关或者备案,导致严重违反上位依据或者程序,因执行该文件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拟订政策文件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谋求不正当利益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因未及时出台重要政策文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出台的政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危房公房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受托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5.《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95号)
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8.《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10.《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1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
12.《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协调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加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依法组织开展指导协调,或者违法实施指导协工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5
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指导协调
物业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证科(市住建局发证办)、
各房管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依法组织开展指导协调,或者违法实施指导协工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6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危房公房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受托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5.《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95号)
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8.《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1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1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1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
13.《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2015〕9号)
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
指导协调
物业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证科(市住建局发证办)、
各房管分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依法组织开展指导协调,或者违法实施指导协工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负责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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