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电大期末考试知识产权法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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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电大期末考试知识产权法小抄年电大期末考试知识产权法小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产权:
是财产权利的简称。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都有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知识产权法:
是高速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专利代理:
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中介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之间的桥梁。
专利文献:
既是科技住处情报源,又是专利审查的检索工具和专利保护的法律指南。
(包括专利的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发明说明书摘要、专利分类表、专利索引,专利公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
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著作权人自我管理机制,是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向利用其伤口的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机制。
商标: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4、是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使用者是经营者。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驰名商标: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专利权:
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著作权:
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品经营:
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活动。
营利性服务: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广告保险、建筑、修理、通讯、运输等服务内容的经营活动。
商品装潢:
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商原产地名称:
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标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商号:
又称为厂商名称。
商务标语:
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
商品商标:
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制造商标:
又称为生产商标、产业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其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销售商标:
也称为贩卖商标、商业商标,是指销售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
也称为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文字商标:
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图形商标:
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
是指由文字和图形相结合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
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
集体商标:
即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也称为团体商标。
证明商标:
也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等级商标:
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等不同的同类商品上所联合商标:
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正商标:
是指由经营者最先创设的商标。
使用的系列商标。
防护商标:
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正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权:
也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注册商标:
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的原则。
商标权的专有性:
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时间:
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限期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地域性:
这是由商标法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内容: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力的范围。
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窨拥有哪些权利。
专用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使用原则:
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注册原则:
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混合原则:
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权的取得:
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式来获得商标权。
商标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商标权开始与特定权利主体相结合。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经过注册程序使其获准注册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的显著性:
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具有明显的特色,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辩别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终止:
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致使原为有效的商标权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
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商标相同:
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之组合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难以区分。
商标相近似:
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大体相同。
一表多类:
指一个商标申请,可以用于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
形式审查:
是指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以确实对该申请是不否受理。
实质审查:
是指商标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商标异议:
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
指在征询社会公告的意见。
注册公告:
在让社会公众了解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复合逐一国家注册:
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所需的证件:
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如果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通常还要提供原先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及其译本。
注册商标争议:
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心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
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注册商标:
是指使用了商标法第8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是指那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销其注册的制度。
复制:
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者基本相同;模仿:
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翻译:
则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
公众熟知的商标:
是指在相关公众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的权限期。
注册商标的续展:
是指注册商标有效的延续。
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段,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转让:
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转让人,另一方为受让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独占使用许可:
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
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又称为商标许可证,从理论上来看,它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但实践中一般都是有偿合同。
商标管理: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直辖市、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商标管理内容:
商标使用管理(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
未注册商标:
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
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
商标印制:
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商标印制单位:
是指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商标权的保护:
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就是商标注册人禁止权的效力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是指商标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制裁商标侵权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来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
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标识:
指带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自行车的标牌、酒瓶口的贴纸、香烟的盒皮等。
足以造成误认:
是指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产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
是指在特定情形,即使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用尽情形:
也称商标权穷竭情形,指当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人生产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后,第三人在本国合法出售的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转售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商标侵权行为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度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时,构成侵犯商标权的犯罪,称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
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是指伪造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驰名商标: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专利:
发明人将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并将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公之于众,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发明人享有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发明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
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公开自已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经审查程序而取得的专有权。
产权论:
强调专利权是发明人的基本权利,认为人的创造性思想是一种精神财富,属于知识形态的产品或非物质财产,因而其产权应归于其创造者所有,该产权不受侵犯。
产业政策论:
认为保护发明人,赋予其排他性独占实施权,目的在于鼓励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同时也鼓励发明人公开技术传播技术。
社会契约论:
将专利权关系视为发明人和国家之间成立的一种契约,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的内容充分而完整地公开,为社会所了解,作为对价,国家则代表社会给予发明人以法律保障。
专利制度:
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科学审查:
是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进行的审查。
专利文献:
专利局官方公布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权求书。
专利权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
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发明含义: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思想,是针对实践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2发明是一项能够实际运用的技术解决方案。
产品发明:
是一切有形物体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方法发明:
指为解决某一技术总是所采用的步骤与手段。
全新发明:
也称为开拓性发明,是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改进发明:
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提出的改进形成的技术方案。
如两个发明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依存关系,不实施前一项发明,后一项发明就无法实施;反之,后一个发明不实施,就无法实施前一个发明,则其中被依赖的发明为基本发明,另一个依赖性发明为从属发明。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的构造:
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机械构造:
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
产品的线路构造:
是指构成产品的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实用新型:
是一种技术方案,即它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作出的新设计。
产品的形状:
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状。
发明专利:
也称为实用专利,新式样专利则为附于物品之外表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艺术装饰,这一装饰性外表正与发明专利的实用性相对应。
我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始于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
发明人:
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创造人。
违反国家法律:
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以及其使用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
是指悖离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正当的伦理观念。
科学发现:
指对自然界早已存在的但尚未被认识的物质、物质的特性和物质运动的规律或现象的一种新的认识。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是指用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元素或者化合物。
专利权的主体:
即指专利权人,其主要是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
设计人:
指外观设计的制作人。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如果发明创造是几个人共同完成的,那么这几个人都是发明人,叫作。
专利申请人:
是有权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性;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经常居所:
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地方,也即外国人在中国事实上的生活中心。
营业所:
是指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质条件:
或称专利性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获得法律的独占实施权保护。
但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水平,称为。
新颖性:
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中国专利法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现有技术:
又称已有技术,现行技术等,它是指在某一时间以前,在特定的地域和情报范围内已公开的技术知识的总和。
公知技术:
现有技术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的状态,并能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因而也称为。
公开发表:
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文字或其他形式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公开使用:
指公开制造、使用或销售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公开使用发明方法以及公开演示和展出,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
抵触申请: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地域标准: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什么地域内公开才使其丧失新疑性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绝对新颖性:
是指发明必须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使用过。
相对新颖性:
它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在本国范围内没有公开过,就具有了新疑性。
混合新颖性标准:
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使用过的技术内容就具有新疑性。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技术偏见:
指在某段时间内,在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总是普遍存在的成见,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向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
首创性发明:
是指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的发明。
难题发明:
指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问题。
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是指该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组合发明:
是将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构成一个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达到某种发明的目的。
先申请原则:
指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
即在两个以上的人申请同样发明时,专利权给予最先完成发明的人。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即“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特定技术特征:
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同一类别:
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使用:
是指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在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专利申请日:
是专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国际优先权:
是指申请人在巴黎公司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成员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他将享有先于其他申请人申请的权利。
国内优先权:
是指基于一个本国申请所产生的优先权。
请求书:
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个文件,通常是专利局印成固定的表格,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
说明书:
用以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权利要求书:
是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独立权利要求:
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目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附加技术特征:
是指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有关,更为具体的技术特征。
摘要:
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它仅提供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作用。
登记制:
也称不审查制,专利局收到申请案后,即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即以登记,授予专利权。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这是请求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早期公开。
所有权的排他性:
是指所有人排除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不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坟利权的排他性是阻止他人对专利产品的非法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或者对专利方法的非法使用以及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的积极:
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独占地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也可称作专用权。
专利权的消极效力:
是指阻止第三人擅自实施专利的权利,也就是排除侵害的效力,可称为禁止权。
销售专利产品:
是指转移专利产品的所有权,取得价金的行为。
进口专利产品:
是指将专利产品或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输到国内。
专利买卖合同:
即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一种类型。
专利的实施许可:
也叫“许可证贸易”,许可关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这种合同也称之为许可证合同。
专利标记:
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册的,用以反映该产品法律状态的文字,图形等标记。
专利号:
是指被批准的专利的编号。
即为被批准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奖励:
是指发给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
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是指被授权的发明创造实施以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单位应支付给发明人的劳动报酬。
专利年费:
又叫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权利用尽:
即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投放或允许他人投放在一国市场以后,该产品在这一国家的使用或进一步销售,专利权人无权阻止。
先用权人:
已经做出相同发明创造的人叫先用权人。
先用:
其应当享有的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叫先用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是指为科学研究而研究,专为实验而实验。
专利实施许可: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
许可实施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出现的,这种合同被称作。
专利权人:
被称为许可方,转让方,供方等。
使用权的一方:
称为被许可方,受让方或受方。
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我国法律规定采用“供方”和“受方”,排他许可:
称作独家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对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实施权;从属许可合同:
也称作可分售许可证合同。
它是指经合同约定,被许可人除了自己使用该专利技术外,还有权在合同指定的地域内将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交叉许可合同:
也称作相互许可证合同。
它是指技术合作双方互不支付许可使用费,而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互惠交换提供给预言使用。
合同项目:
又称为合同标的,实际上就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技术的范围和内容。
强制许可:
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在第三者请求的情况下,专利局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准许第三者利用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公共利益:
指公众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非常迫切并且需求面广,或者某公明专利对于改善自然环境极为有效和重要等情况。
从属专利:
指前后两个专利在技术上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
中心限定论指: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为核心把保护范围扩大到合理范围,而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字面上的表述。
专利侵权行为:
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性加以实施的行为。
制造专利产品:
是指行为人在实践中生产出了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相符的物品。
使用专利产品:
是指行为人在工商业活动中利用专利产品使用价值的行为。
销售专利产品:
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进口专利产品:
指行为人将专利产品从境外输入国内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该发明的目的按照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条件进行实际操作的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
直接实施了制造专利产品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叫。
间接侵权:
故意引诱,唆使他人非法利用专利,并向非法利用专利的人提供关键部分或其他条件叫。
禁止反悔原则:
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专利审批过程中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的内容或明确表示放弃请示保护的技术内容,不得再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现有技术抗辩:
指被控侵权物虽然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范围,但该等同范围中的技术内容为自由应用的现有技术,则侵权不能成立,即该等同并不发生效力。
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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