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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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首先感谢税务局的领导和各位同仁给了我一个和大家交流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的机会。
可以坦诚地说,这两年,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在上级税务局和各位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
无论是在税收的实际效果上,还是税务工作人员的形象上,取得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
特别是连续多年来在行风评比中位列前茅,充分体现了社会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对地税机关形象和在座各位税官形象的双重认同。
那么有的同志也许会问了,既然各方面都这么好,讲这堂预防课有必要吗?
很有必要!
原因基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
对税务工作人员而言,廉政的教育是长期的,也是艰巨的,而且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面这个故事就能形象的说明这一点,这个故事叫“煮青蛙的故事”。
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水里跳出来。
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开始时,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
等到水热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
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的时候,发现又为时已晚。
对税务部门而言,税务部门是政府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是“从别人口袋里掏钱”的工作。
税务人员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是被拉拢、被腐蚀的重点对象,处在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吹倒”,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
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是长期和艰巨的,职务犯罪危害是巨大的。
据统计:
查处犯罪;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往大了说,害国害民害形象。
中国有句古话:
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存在,严重制约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了部门的形象。
往小了说,害己害家,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试不起,也不能试的游戏。
我今天主要讲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二是介绍一下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三是介绍一下咱们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介绍一下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表现形式和原因;五是介绍一下在税务系统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我国97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要求:
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
(2)罪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法当其罪。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犯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
(1)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适当。
在任何犯罪当中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
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四个特征。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
一般的职务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既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二是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二、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发生在税务领域中,税务人员以不法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其危害在于扰乱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国家税收流失。
从近几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权力为资本,以人情为媒介,以金钱为诱饵,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是典型的以权谋私”。
税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之一,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战略选择;是树立税务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
三、我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简要概况及我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出台的九条措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了工作人员。
全市共配置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
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
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
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1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二场(次),接受教育者二千余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税务机关也不例外)是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定出台了如下9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所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当然税务机关也不例外)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首先感谢税务局的领导和各位同仁给了我一个和大家交流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的机会。
可以坦诚地说,这两年,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在上级税务局和各位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
无论是在税收的实际效果上,还是税务工作人员的形象上,取得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
特别是连续多年来在行风评比中位列前茅,充分体现了社会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对地税机关形象和在座各位税官形象的双重认同。
那么有的同志也许会问了,既然各方面都这么好,讲这堂预防课有必要吗?
很有必要!
原因基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
对税务工作人员而言,廉政的教育是长期的,也是艰巨的,而且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面这个故事就能形象的说明这一点,这个故事叫“煮青蛙的故事”。
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水里跳出来。
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开始时,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
等到水热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
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的时候,发现又为时已晚。
对税务部门而言,税务部门是政府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是“从别人口袋里掏钱”的工作。
税务人员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是被拉拢、被腐蚀的重点对象,处在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吹倒”,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
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表现形式及原因1、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税务领域的职务犯罪与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密不可分。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权力的配属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之一在于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
(二)职务犯罪与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密不可分。
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无限控制,上级职权对下级职权越俎代庖式的越权代位,尽管在理论界对这一现象已有所警觉,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但中国毕竟是一个“人治”社会长达五千年的国家,“长官意志”浓厚,行政管理滞后,因而在行政管理权的实施过程中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影响,往往长官意志至上,个人的权力无限膨胀,导致贪污、受贿案件时有发生。
以行政管理权谋取私利的,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任提拔等环节。
另外,有的税务机关财务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公款等犯罪案件也有发生。
有的单位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有的将税款的过渡与经费帐户混合使用,有的将预算外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等,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给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职务犯罪以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已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
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类案件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刊。
尽管这些案在犯罪数额上并不算太大,但其性质是很严重的。
(四)案件多发生在基层。
基层税务机构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分布广、跨度大、人员分散,不便于监督。
同时,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第一线的特殊性,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利益地包围。
一旦个别干部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与利的考验,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五)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
税收执法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最主要的权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税、免税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无一不是在行使税收执法权。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见利忘义”的税务人员为自己“捞好处”、“谋利益”大多是利用行使税收执法权之便。
(六)连续作案的占多数。
一些税务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懂法、懂业务、懂检查规程的情况下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或职业遮掩性。
他们利用“高智商”、“高科技”进行权钱交易,以权傍款,为了防止事情败露,采取“放长线钓鱼”的手段,连续实施同一职务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另一职务犯罪行为,甚至拉拢腐蚀其他人,导致更大的群体性职务犯罪。
另外,从我们司法机关这些年所办理的税务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活动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是这些案件的最显著特征。
主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犯罪,二是利用征税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立案查处的许多税务工作人员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全部都是收受他人财务,少征或不征他人税款,使税款严重流失,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三是利用掌握税款之机进行挪用。
(2)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在近十年当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并且带有很强的隐蔽性。
他们有的在征税工作中与纳税人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有的则采取将税款秘密转户的手段进行贪污税款;还有的不经领导同意,将自己掌管的公款擅自挪作他用。
(3)职务犯罪人员年龄居多在中年从十多年间办理的案件来看,税务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既非前几年法学界所研究的“五九”现象,也不是近年来被人们所关注的“二九”现象。
据统计90年至2000年立案侦查的案件中,35岁至50岁的中年人职务犯罪具有相当的比重,占职务犯罪总数的64。
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一般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业务精通,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往往被委以重任。
因此他们掌握着本单位、本部门一定职权或处在关键岗位上,这在客观上为其谋取私利,搞钱权交易提供了方便条件。
这些人在一些腐败现象的影响下,一旦放松对自己的约束,就会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职务犯罪呈中年化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并应认真加以研究及早提出防范对策。
2、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税务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
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
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而“卯吃寅粮”,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
三是贪污税(公)款。
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头大尾小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
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
五是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
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
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
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八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
九是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3、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导致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
讲这部分,我将把重点放在原因的剖析上。
下面,我将从犯罪的主观原因、犯罪的客观原因、犯罪的群众原因三个方面对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一定的分析。
第一方面: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
伴随着经济成份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由单一到多元,对财富和个人生活质量的追求成为大众价值追求的核心,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商品的范围也迅速扩大,人们所需要的任何东西,甚至名誉、地位、婚姻、爱情等等非商品范畴的东西都被染上了商品的色彩。
金钱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它本身,具有了“神奇的魔力”。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阶层、各个职业的成员都难以无动于衷,众多社会成员也都自动或被动地追随这股潮流。
现在豪吃、疯玩、狂赌、色情服务成为了职务犯罪的前奏曲。
在这种情况下,掌握权力的税务人员如果没有正确坚定的人生观、价值观,放松了警惕,很容易把手中权力和灵魂一起“出售”给金钱,被拉下水。
价值观念的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泛滥,精神防线的崩溃已成为职务犯罪多发的思想根源。
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奉特权思想,刻意去追求权利的私有化,特别是把权利看成个人发财、谋利的工具。
我给大家举个案例。
在沈阳的慕马大案中,查处了这样一位税务局长,他就是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赵士春。
这个1951年出生的沈阳市国税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赵士春当时在沈阳很有名,有名一方面是因为他手握实权,另一方面是因为他在外人看来是个有能力的人。
的确,他是从最基层干起的,因为突出的表现一步步走上了高位。
很多人对他的评价是:
有能力,有学识,工作有招法,做人讲感情。
但就是这样一个人,却差一点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在狱中,在写的悔过书中他谈到:
我曾经有过令人羡慕的过去。
党和人民给了我许多荣誉,但是随着地位的提高,手中权力的增大,我逐渐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自我约束,价值观念开始倾斜,最终陷入犯罪的泥潭。
我不是法盲。
我的堕落始于没有过好金钱关、人情关,最终成为金钱、人情的俘虏。
我为一些有事相求之人办了一些事情,事成之后难免有些答谢。
后来我能办到的不再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安排工作、职务升迁,这些难题只要不出大格我都会“帮忙”,我和这些人的交往也就逐渐变厚,其实真正变厚的是礼金。
利用职务“帮助”他人再接受对方的答谢,成为我走向犯罪的第一步。
我的权力被加进了无原则的情感,对“帮忙”后的“回报”贪婪攫取,使我在罪恶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
我当上局长后,权力的监督形同虚设,小事说了算,大事不研究,我混淆了自己的权力和能力,混淆人们对我权力的青睐和对我人格的看中,以为自己能办事,是群众信赖我、支持我,朋友之间的往来“过一点”也没事,最后被“感情投资”“套牢”-收了人家的礼,花了人家的钱,自然什么忙都得帮,我得到的是充满铜臭的情感,给出的是腐败变质的权力。
有人遇到难题,我用权力为其沟通联络;有人犯了错误,我为其说情开脱;有人犯了法,我也利用权力,尽量使“大事化小”从这起案件中不难看出,一个领导干部、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看似无形却有形,看似无力却有力。
赵士春这位样有良好口啤的老党员和老干部,竞如此地滥施他的影响力,违反党纪国法,让党心寒,让人民群众心中滴血。
这是我说的主观方面第一个因素。
二是放松政治学习,忽视了思想及世界观的改造,在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
我们总强调学习,有的干部对学习很反感,一听学习两个字就迷糊。
那么学习到底有什么作用呢,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学习的“提醒”作用,因为学习,因为经常“敲打”,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少犯错误。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有的甚至是领导干部不读书,不看报,尤其是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热衷于吃吃喝喝,沉溺于灯红酒绿之中,由于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思想发生蜕变经受不住腐朽思想的诱惑,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李真大家都知道吧。
这个前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全国最出名的大秘,可以说是有文化了吧。
但他的犯罪过程恰恰是因为放松了在思想的学习,或者狠一点说,他根本就是一个没有思想水准的人。
关于李真案件的突破,这里有一个故事,李真被双规近两年后,他嘴巴一直很严,什么也不说。
为了突破他,当时的办案组副组长侯磊(河北)想了个办法。
他在和李真谈话的时候说:
他会算命,李真不信。
他就和李真说,你写个字吧,我给你“破破”,李真顺手写了个“外”字。
候磊一看,说:
你是大难临头啊。
这个外字,看左边,是个夕字,说明你朝不饱夕。
看右边,是个卜字,说明你前途未卜。
一个这个,李真就顺手在上面又加了一笔,这一加可好,加成了个死字。
破字后,李真思考了一会,说,既然命该如此,我认了。
一个案件就这样突破了。
我们再看一看李真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从专案组2000年3月1日对李真实施“双规”直到对他执行死刑前期,李真经常夜不成眠,唉声叹气地说:
“生和死原本离得这么近,近得只有一线之隔,而架着这条线的就是信念。
”李真在仕途升迁过程中,多次算命打卦。
他在刚刚出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后,就问一位“大师”,再有几年他能成为“封疆大吏”,“大师”说:
“长不过5年,短不过3年。
”李真一高兴就给了那位“大师”5000元。
那位“大师”说:
“应该再添1000元,凑6000元,图个顺。
”没想到李真却又拿出3000元说:
“给你凑8000元,我图个发。
”就在2000年3月1日上午,河北省委负责同志通知李真下午到省委开会。
已是惊弓之鸟的李真,担心出事,在去省委的路上又给那位“大师”打电话,问“下午会不会出事”,“大师”立即卜卦,算后说:
“下午没事。
”结果这天下午他一去不复返了。
“大师”是永远不会卜准的,李真把自己的政治命运寄托在“大师”身上肯定要失算。
李真是年轻干部,李真到省国税局担任副局长、局长之后,看到建筑工程“油水”大,又在这方面做起了“文章”。
他先后把省国税局承德培训中心工程、衡水培训中心工程、石家庄培训中心工程等6个工程强行“发包”给他的朋友,心安理得地从中收受贿赂305万元。
李真的犯罪事实还很多,我在此不一一列举,正是因为放松了思想认识上的不断自我约束和更新,使一颗政治上的明星很快成了“流星”。
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领导干部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很多。
人有七情六欲,但欲望有良莠之分,正邪之别。
领导干部要能够控制欲望、节制欲望,防止私欲膨胀。
否则,让膨胀的私欲缠身,就会像雪球滚到半山腰,刹也刹不住,挡也挡不住了,只有滚至涧底摔成粉末。
而我们说要克制私欲,克制私利靠什么,就靠不断地学习,用学习不断校正自己的人生轨迹。
3过度攀比,导致心理严重失衡。
公职人员,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保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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