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部分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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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部分知识要点经济法概论部分知识要点第一章企业法1(领)企业:
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特征:
1企业是组织经济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2(识)企业的分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3(领)企业法:
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4(识)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章程5地方性法规和章程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5(领)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6(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2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3发给营业执照7(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8(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转让的整体性:
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转让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受。
9(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0(领)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11(领)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点: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2(识)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13(识)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14(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5(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16(领)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
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和个人劳务。
17(领)合伙企业的财产:
指的是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性质上一般认为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共同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以其财产共有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18(综)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2合伙事务的决定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5入伙6退伙(P64)19(综)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P65)20(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
特殊性:
合伙责任承担(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21(领)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2(综)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入伙3退伙(66)23(综)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67)24(综)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成有限合伙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5(识)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6(综)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
1指定清算人2合伙企业支付清偿费用3全体合伙人在清算人制定的清算报告上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送交登记机关报送4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7)27(综)合伙企业解散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2法定补偿金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4合伙企业的债务28(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特点: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9(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30(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31(领)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方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32(领)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33(领)合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
34(领)合营企业的清算:
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35(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特点: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36(领)合作企业的设立:
审批机构是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7(领)中外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38(识)外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中国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特点: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39(领)外资企业的设立:
审批机关:
商务部,或者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负责。
外资企业的审批不是由投资者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而是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40(领)外资企业的终止:
与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相同。
特别规定: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公司法1(识)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领)公司的特征:
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3(识)公司的种类:
1公司的学理分类1依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依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3依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4依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5依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6依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2我国公司法上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4(识)无限公司:
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5(识)两合公司:
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识)股份有限公司:
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7(识)股份两合公司:
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
8(识)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9(识)人合公司:
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10(识)资合公司:
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11(识)人资兼合公司:
指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公司。
12(识)母公司:
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它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13(识)子公司:
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
14(识)总公司:
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15(识)分公司:
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6(识)本国公司:
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本国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公司。
17(识)外国公司:
指依外国法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18(识)跨国公司:
指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
19(识)封闭式公司:
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20(识)开放式公司:
指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公司。
21(领)公司法:
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22(识)公司的设立:
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23(领)公司的设立行为: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24(领)公司设立的程序:
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25(识)公司的成立:
指公司设立后的法律效果。
26(识)公司的名称:
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1公司类别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4商号)27(识)公司的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义:
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3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28(识)公司章程:
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29(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和效力:
1绝对必要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或任一项记载不合法都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2相对必要事项,是指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择记载于章程的事项(公司章程未记载该事项不影响章程的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未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程的事项(一旦记载,该事项发生效力)30(识)公司的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31(领)公司合并的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会决议3通知4注册登记32(领)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33(识)公司的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34(领)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股东会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5(领)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6(识)公司的资本:
实缴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他财产)、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发行资本(是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是每股发行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37(识)公司的资产:
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38(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2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39(识)公司债:
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依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第二,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债券可分为有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第三,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标准,公司债可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40(领)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不同:
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41(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2(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3自我交易的规则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则5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43(领)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形式:
1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2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3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44(识)公司的解散:
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45(识)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规定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46(识)公司的清算:
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47(识)公司清算的种类:
破产程序清算、非破产程序清算第三章破产法1(识)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见面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的法律制度。
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2(识)破产法:
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均不适用。
3(识)破产申请:
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4(领)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债务人。
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申请破产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识)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简)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效力5对管理人的效力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7(识)破产管理人:
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织。
8(简)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9(简)破产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10(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98)11(简)破产公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98)12(简)破产债权申报:
期限:
申请破产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可以申报的债权(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2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对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及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3解约损害赔偿请求权4债务人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形成的债权5付款人对债务人所出的票据付款或者承兑而形成的债权)不必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祝福的费用)(99)13(识)债权人会议:
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力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14(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由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保证人等)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应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
15(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其15日内召开。
16(领)债券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3任选和更改债权人委员会成员4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方案5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17(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实行双重表决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通过,由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的1/2以上),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100)18(识)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任选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不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19(领)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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