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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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非文件2007年4月20日介绍性说明1.2007年1月17日至19日举行的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特别会议的工作,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2006年第三十三届会议上作出的决定进行的,该决定称:
“SCCR的两次会议旨在按照基于信号的途径,就该项保护的目标、具体范围和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并敲定最终案文,以向外交会议提交一份经修订的基础提案,对经修订的基础提案草案(文件SCCR15/2)中的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分作出修正。
外交会议将在达成此种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举行”。
2.委员会在1月会议上开展的工作,是依据主席编拟的一系列非文件进行的(这些非文件在该次会议上最终被合在一起成为一份合并的文件)。
经过讨论,委员会请主席为2007年6月第二次特别会议编拟一份新的非文件。
为便于开展这一程序,要求主席通过电子邮件地址邀请各地区集团协调员、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提交关于如何编拟该非文件的意见,以便最后定稿。
非文件应当侧重于那些从正在拟订的条约的保护目标、具体范围和客体的角度来看具有相关性的条款。
3.主席编拟的一份非文件草案已通过电子邮件散发,并于2007年3月9日发布在WIPO网站上,一些成员国以及欧洲共同体就该草案发表了意见。
关于非文件的说明4.该新的非文件是由主席编拟的,保留了文件SCCR/15/2的结构,并尊重各国政府和各政府集团早先提交的提案,但同时注意到后来在SCCR的辩论中所表达的不同于这些提案的立场,以及上述意见。
5.非文件努力全面反映“基于信号的”途径,并反映大会和SCCR所确定的重点。
6.在非文件的编拟过程中,广播组织的代表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容忽视。
如果条约不以某些基本的、绝对必要的权利为依据,那么这一进程应当放弃。
因此,非文件中关于保护问题的主要执行部分,现包括与保护信号最具相关性的两种情况即转播和滞后播送中属于相关权类别的具体权利。
7.这是为广播组织提供有意义并能起作用的一种范围最窄的保护。
如果成员国愿意,也可以增加一些规定,提供范围更宽的保护以供选择,尤其是关于录制后的权利或保护方面,从而让国际保护与关于国民待遇和有关任择权利或保护的互惠方面的条款挂起钩来。
8.以下阐述的情况和起草工作,目标是为了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并符合大会和SCCR确定的重点。
-基于信号的途径,通过关于“广播”的定义而涵盖整份文书;-受保护的客体“广播节目”被明确界定为载有节目内容的信号;本非文件中保留了该客体的名称“广播节目”,以确保与TRIPS协定和罗马公约相一致;-新的第1条中确定了制止信号盗播行为的主要目标;-第2条中的定义是专为确保条约的适用范围更加准确、狭窄而提出的;-新的第3条中详细确定了保护的具体范围和客体以及条约的适用范围;-第3条第(4)款第(iii)项中的用语“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播送”是指“网播”或“网络广播”或“同时广播”等播送行为;后者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同时播送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广播节目的行为;-条约规定的只是最低的规范(亦即:
提供比条约要求更高的保护,是允许的);-有关权利和保护的条款数目以及条文的篇幅都有所减少;-在第7条关于转播和滞后播送问题的极为浓缩的条款中的用语“已录制的广播节目”,是指对播送所依据的广播节目进行任何临时或永久性首次录制、继后录制以及任何复制的行为;-由于为制止转播和滞后播送提供的保护仅限于向公众播送,因此为广播组织提供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干涉听众在私人场合进行的活动,例如在家中或个人网络环境中使用广播节目。
9.3月8日版的非文件草案第11条第(3)款中关于允许的限制和例外的指示性清单已被删除,因为可以说其中所涉的所有行为都受录制和/或复制的约束。
本非文件中没有规定关于这些行为的任何权利,但本条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获取信息、消费者利益或技术创新。
10.文件SCCR/15/2第2条至第4条中所载的关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已挪到序言中,并加以调整以符合减少篇幅的需要。
总结性说明11.编拟新的非文件任务十分复杂,因为各代表团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差距很大,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方向都是相反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目录序言总则第1条:
目标第2条:
定义第3条:
保护的具体范围和客体第4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第5条:
保护的受益人第6条:
国民待遇实质性条款第7条:
对广播节目的保护第8条:
对广播前信号的保护第9条:
对加密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第10条:
限制与例外第11条:
手续第12条:
保留第13条:
适用的时限第14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行政和最后条款第15条:
大会第16条:
国际局第17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18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19条:
本条约的签署第20条:
本条约的生效第21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22条:
退约第23条:
本条约的语文第24条:
保存人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致使XX在国内和跨越国境使用广播节目的可能性和机会增加,承认有必要保持广播组织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并承认有必要促进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以及实现国家教育和科学目标、遏制反竞争的做法以及促进对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共利益,强调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以及保障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必要性,承认有必要避免滥用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或者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市场竞争或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承认建立一种既保护广播组织、又不使版权及相关权权利人对广播节目中所载作品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国际制度这一目标,以及广播组织认可和尊重这些权利的必要性,强调提供有效的保护,制止非法使用广播节目的行为,会对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带来利益,达成协议如下:
总则第1条目标本条约的目标是,为广播组织提供一种基于信号途径的有效和一致的国际法律保护,制止XX使用其广播节目的行为。
第2条定义在本条约中:
(a)“广播节目”系指以无线方式播送的通过电子手段生成并载有组合的、按预定时间播送的节目内容让公众接收的信号;-通过卫星播送的此种信号亦为“广播节目”;-加密的此种信号,只要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解密的手段,亦为“广播节目”;(b)“节目内容”系指由图象、声音或图象和声音组成的实况或录制的材料;(c)“广播组织”系指提出动议并作出安排播送广播节目让公众接收的法人;(d)“有线广播节目”的含义与“广播节目”相同,但系以有线方式播送以让公众接收,而且不包括卫星播送;(e)“转播”系指原广播组织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对广播节目进行的让公众接收的同时播送;对转播内容进行的同时播送亦应被理解为转播;(f)“录制”系指将广播节目体现在实物介质上,从而可以通过某种装置使广播节目所载的节目内容被感觉、复制或传播。
第3条保护的具体范围和客体
(1)本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保护。
(2)本条约的规定应与适用于广播组织和广播节目的方式一样适用于有线广播组织对其有线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保护。
(3)本条约的规定不致使广播组织所播送的节目内容产生任何权利。
(4)本条约的规定不得用以保护:
(i)从事转播行为的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对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进行的纯粹转播;(ii)任何人进行的播送时间和接收地点可由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定的播送(按需播送);或(iii)任何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播送。
第4条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1)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限制或损害广播节目中所包含的节目内容的版权或相关权保护。
因此,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
(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任何涉及版权或相关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第5条保护的受益人
(1)缔约各方应将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广播组织。
(2)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广播组织:
(i)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另一缔约方,或(ii)广播节目是由设在另一缔约方的发射台播送的。
对于卫星广播节目而言,相关地点应指在广播组织的控制和负责下,将用以由公众直接接收的载有节目内容的信号导入一个上至卫星、下至地面的不间断传播链时所处的位置。
第6条国民待遇备选方案J(“WPPT模式”)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保护方面,每一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备选方案K(“伯尔尼模式”)在享有本条约保护的缔约方国民的广播节目方面,以及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保护方面,每一缔约方均应将其各自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本国国民的权利,授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实质性条款第7条对广播节目的保护广播组织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向公众转播其广播节目和滞后播送其已录制的广播节目的专有权。
第8条对广播前信号的保护广播组织对于其广播前信号,应享有制止本条约第7条和第9条所述任何行为的适当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9条对加密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保护,制止XX1对加密的广播节目解密,或规避与加密具有相同效果的任何技术保护措施;(i)制造、进口、销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能对加密的广播节目解密的装置或系统;以及(ii)去除或改变为适用广播组织享有的保护而使用的任何电子权利管理信息。
第10条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可以在其国内立法中,对给予广播组织的权利和保护,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给予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及相关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应将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保护的任何限制或例外,仅限于某些不与广播节目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广播组织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第11条手续享有和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12条保留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13条适用的时限
(1)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本条约对广播组织规定的权利和保护。
(2)本条约规定的保护不得损害在本条约对每一缔约方生效之前实施的任何行为、订立的协议或取得的权利。
第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的权利的任何侵犯或对本条约所规定的任何禁令的违反行为,包括采取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办法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办法。
行政和最后条款无变化(SCCR/15/2):
第15条大会第16条国际局第1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18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19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0条本条约的生效第21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22条退约第23条本条约的语文第24条保存人本非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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