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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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指引一、地址和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0号,于2009年月18日启用。
涉诉群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应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
邮政编码:
101乘车路线:
1、地铁线路:
5号线至宋家庄站下车,转524路公交车到双庙东站下车。
2、公交线路:
1路公交车:
前门站至双庙东站下车。
9路公交车(专线):
北京西站南广场至红寺村或肖村站下车。
二、接待大厅布局12个登记窗口分3个区域。
接访大楼共三层,一层是新的人民来访接待大厅和申诉立案大厅。
一楼大厅主要是登记窗口,二楼和三楼是接谈区。
一楼来访登记大厅面积1200平方米,能容纳10人以上,悬挂两块显示屏,左边的一块显示通知、参与诉讼注意事项等内容,右边的一块对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不再接谈人员的名单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1个登记窗口分为3个区域,第一个区域是综合区,第二个区域是不服高院以上终审裁判案件来访区,第三个区域是不服中院以下终审裁判案件来访区。
第一个区域设置了一个便民服务窗口,备有常用、急救类药品等物品供来访群众使用;个发放表格窗口,一个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也就是直通车案件的申诉窗口。
在第二第三个区域,分别设置了一个分管刑事案件、2个分管民事案件和一个分管行政、执行、赔偿案件的窗口。
来访群众到申诉立案大厅进行申诉的整个流程是先到领表窗口领取表格、到旁边的登记桌填好表后,按照各自案件情况分别到第二第三区域的窗口递交表格,登记人员录入来访信息后,告知来访人到楼上哪个区域等候接谈。
接谈区是一个“回”字接谈区的设计是一个回家的“回”字形,寓意是人民法院将来访群众当亲人。
两边是对称结构,每层设有两个候谈区和37个接谈房间,可以同时接谈名来访群众。
每一个候谈区都能容纳15名来访群众。
来访群众在一楼大厅交表登记后,工作人员会按照其案件类型和所在区域引导其到相应的候谈区等待接谈。
特意设立了导诉台对于中级以下法院判决不服来访的,工作人员将告知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回当地法院解决,坚持不走的,由各地工作组接待。
关于这个程序,来访群众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干警进行咨询,为此,特意设立了导诉台,配专人为来访群众耐心解答相关问题。
三、来访注意事项: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再审申请书。
(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
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
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
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
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即可)。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
一份,要求原件)。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
一份,要求原件)。
、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需制作成光盘。
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接待法官的方便,法官需要摘录判决文书中的部分内容。
如果没有光盘,用U盘也是应当可以的,但是这决定于接待法官的电脑操作水平,会根据其个人习惯提出相应要求,如果没有,也会接待,但会让你比较尴尬)。
特别提示以上材料就按上述顺序排列整理好即可(否则法官还得让你重新排列整理),这样可以直接交给法官。
因为上述材料项目及排列顺序都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列明的。
不要将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装订在证据材料册子里(因为一二审裁判文书需要按照上面写的顺序单列的,遇到苛刻的法官可能会让你拆开),如果一定要将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使用,那就在证据材料之外再多准备一份裁判文书。
(二)、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
最好把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
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写具体明确,不能仅仅写撤销原生效判决之类的话。
涉诉的再审申请是比较麻烦的事情,原则上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提出再审申请时带身份证即可,律师证只是能够让你不经安检直接进入接待大厅。
因为接待法官直接就有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权利,这一点甚至不如省高院的程序。
省高院的接待只是程序上的,收集了材料后由法官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可能有个数名法官的交流过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是一个人,由其当时根据简单的询问就决定是否立案再审,未必科学,这不是说法官的水平低或者工作态度不好,而是因为一个案件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其中必有当事人认为的合理之处,而在数次开庭审理和反复讨论中尚有疑问的案件,在数分钟或者数十分钟时间内法官就能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太小。
这是制度问题,也不能全部归责于接待法官。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时间方面注意事项每个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人,所以不要在星期三去,否则白跑一趟。
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
可能出现法官不接待了,让你下星期一去。
如果是洛阳去的当事人,最好下了火车到北京西站南广场外直接乘公交27专线,到肖村桥下车向北到肖村即可,但是如果在网络上搜索,可能找到的是红寺村。
乘坐洛阳到北京的直达列车的,可以在上班前就赶到,上午即可受到接待,这是比过去进步的地方。
能否立案,就看你的案情、材料准备的是否充分、法官水平、工作态度和你的运气了。
如果你是追求的00%公平,达到目的会比为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质量,根据我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应按照“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
(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需再写明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厂、村委会等)董事长(厂长、主任等职务)”;(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示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孙,北京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昌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
市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
河北省新乐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张,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与理由以逗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段落,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
(一)、
(1)的序号写明,
(一)之后不加顿号;有两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1、
(1)的序号写明;有一个层次的,按照1、2、3的序号写明。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概括理由)2、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概括理由)3、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概括理由)。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情况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
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事由。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二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最高法院时,应使用“本院”,不要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当事人有简称的,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裁定书主文两部分用全称外,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
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四)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五)5位及5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
附件:
1、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立案二庭诉讼文书格式规范(试行)附件一:
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审查报告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样式一:
审查报告关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的审查报告()民申字第号一、案件来源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公司。
住所地:
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
委托代理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省县路号。
三、一审审理情况概述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
从本部分起,在第一次使用当事人全称后注明简称,并注意保持简称同一。
四、二审审理情况概述二审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情况。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的,不必重复。
五、申请再审事由和被申请人意见概括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
概括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原审其他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的,亦应概括写明。
六、审查查明的事实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在这一部分写明。
七、承办人审查意见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分析评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注意避免漏审事由。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有矛盾激化、社会影响大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在这一部分予以说明。
九、合议庭意见需要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写明合议庭意见。
样式二:
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或指令、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3、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可,应注意避免以绝对的语气认定原判“确有错误”;4、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书中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可,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5、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此裁定书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
样式三:
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附)()民申字第号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
我院现以()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
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分层次的,按照一、
(一)、1、的序号列明。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年月日(院印)说明:
1、本内部函样式供指令再审时,与裁定书一并发高级人民法院时用;2、在内部函中,对于意见一致,拿得准的问题,以肯定的语气明确指出。
对于需要在再审中进一步研究或查明的问题,以商榷语气指出;3、在内部函中,一律用“我院”指代最高人民法院,不要用“本院”。
样式四:
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自然段,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被申请人简称)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
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则应阐明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并引用该条。
如果申请事由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则应阐明,予以驳回,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时使用;2、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
样式五: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准许(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时使用;2、本裁定书简要阐明理由即可,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六: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时使用;2、本裁定书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样式七:
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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