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docx
- 文档编号:7113530
- 上传时间:2023-01-1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6.63KB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docx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罗仕俐摘要:
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致命弱点在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最需要下功夫的是立法。
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校企合作立法严重缺失。
企业应当与职业学校分工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国家立法应把校企合作立法作为公法对待明确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逐步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职业教育责任近年来职业教育的摊子已经铺开了,不管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规模上不逊于普通教育。
但职业教育的质量却并不乐观原因有很多其中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就校企合作立法难题作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一、企业层面是解决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最大难点在2010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袁贵仁明确指出: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致命弱点在校企合作。
他同时强调,校企合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我们应当下大功夫、也是必须下大功夫去探索和解决的难点。
而当前制约校企合作成效的关键因素又是什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六章第(十五)点玩疑给我们一个清晰的答案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缺失。
也正因为如此该点要旨就在于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
于此相呼应的是,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章将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职业教育法摆在第一位足见建立校企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然而要建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和体系,最大的难题莫过于如何让企业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积极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因为:
第一,在现有法律制度中企业并没有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第二。
在公众普遍意识中,企业是否给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提供资源,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是一种帮助、恩惠;第三,让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对单个企业而言。
是对其利益的一种损害立法上试图硬性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企业势必反对;第四要求企业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必然对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权力产生影响,要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断然不是易事。
因此解决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关键和最大难点就在企业层面。
为了进一步揭示问题,下文将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二、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当前。
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非常丰富。
从中央到地方,能找到不少。
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制度却严重缺失。
法制化进程严重滞后,以致有人称之为“棚架化”。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评析当前校企合作法律实务中现有涉及到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笔者进行了初步梳理:
1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缺乏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主要从国家和公民两个角度规定教育职责和权利国家有发展教育的职责,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和公民外并没有提及其他社会主体在教育事业上的职责和权利。
当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可能把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写入宪法:
但是。
就公民教育权的实现。
只字未提社会组织(包含企业)的责任。
对下位法要求社会组织承担教育责任、要求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承担具体的职业教育责任在根本法上就缺乏有力的依据。
2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在基本法上也缺乏明确规定。
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七条)教育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
(1)如果说企事业组织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
也仅仅是停留在对本单位职工所尽的义务至于本单位之外的职业教育职责则企事业单位是没有法定义务去担当的;
(2)在企业与学校合作方面,上述规定在用词上使用的是“鼓励”和“可以”这种引导性和授权性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没有真正的约束力:
(3)尽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使用了“应当”一词,表面上属强行性规定但在实践上也是缺乏法律约束力的:
其一。
企业的义务仅限于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帮助和便利”主要是道德范畴不帮助他人、不给他人提供便利,无法给予强行性制裁;其二,如果把这一规定看成是“原则”性规定而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该法的其他规定中或者在其他的下位阶法中找不到落实这一原则性规定的规则这种空洞的规定与道德号召没有实质区别。
因此不具备实际法律约束力;其三。
如果把这一规定看成是“规则”性规定根据一般法理一个完整的规则至少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然而从该法以及该法的下位阶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法律后果部分依法理也无法推导出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项法律规则,没有法律后果部分,难以发生实际法律效果。
所以,从基本法的角度来说,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的有关企业应承担、或者说分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条文。
3作为职业教育领域的单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没有明确企业与学校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具体规定。
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这个规定可以解读为对教育法第十九条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进一步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仍仅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则性”的规定去落实也即企业如不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并不用承担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如果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解读为企业落实职业教育的义务的具体规则未免对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义务理解得太狭隘了。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企业对职业教育承担的义务不能仅仅理解为X,-J本单位员工承担的义务,而应当作更宽泛的解释。
具体作何解释,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二)地方层面的法律文件评析以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为例当前有些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出台了企业合作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如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据有关报道山东省14和厦门市阁都拟出台校企合作方面的地方法规。
除这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法规外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校企合作指导性文件如江苏常州、山东潍坊、四川泸州。
广东省在2010年1月22日也出台了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条例。
即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这些地方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能否使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有待实践检验。
但是。
由于这些法律或指导性文件都是既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的具体化。
即没有、也不可能在法律制度层面有突破性的新东西。
因此,可以断言。
这些文件是无法从法律制度的根本上解决校企合作难题。
以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为例,该条例通篇共二十四条,但这二十四条能否真正实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
由于该条例2009年3月份才实施,效果不得而知。
但笔者认为,该条例的规定不足以解决校企合作的难题。
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校企合作原则为“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以这一原则作为校企合作的根本原则校企合作恐怕难有什么大作为。
假如校企之间能够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假如企业能从校企合作中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自愿协商肯定没有问题。
但问题是,在企业看来。
职业院校除了能给他们提供廉价的劳动力之外恐怕就拿不出企业需要的东西这对于一般职业院校而言,也是实情。
因此有些专业可以实现完美的校企合作,比如酒店服务、旅游服务、餐饮服务之类的专业,企业既需要一些廉价的劳动力职业院校的学生也能在企业学到专业技能:
但对于职业岗位阶层较高或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专业而言则难以实现校企合作。
以至于有些企业仅让学生去重复哪些没有技术含量的事务比如有些企业让学生整个实习阶段就当收银员、售货员、清洁工等,学生因此与企业和学校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
所以。
对于校企合作而言。
“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为基本原则是不妥当的。
第二,该条例多处提到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似乎体现了“政府主导”的方针,但是政府各部门是否会去“导”呢?
值得怀疑。
一无有效的奖励办法二无有效的问责措施。
对于政府及其各部门而言,看重的是问责和政绩考核。
不能将政府及其部门在主导校企合作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这种规定的意义恐怕不大。
第三未能明确企业的义务及其违反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正如前文所述,解决校企合作难题的关键在企业,而该条例并没有(当然,它也无权这样做)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具体义务。
虽然该条例对企业有奖励性规定,但是这种象征性奖励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而如果要在金钱上给企业过多的支持和奖励财政上是无法负担的。
综上分析不管是国家层面的立法。
还是地方立法现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校企合作方面严重缺失。
三、校企合作法、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界定校企合作法(笔者注:
此处的校企合作法系指实质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法,非形式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法)应当以什么样的法律身份出现,以及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在法律上当作何界定都将对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及其效果产生重大影响j
(一)校企合作法当为公法范畴在当前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下校企合作属私法调整。
而非公法范畴。
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被解读为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事方往往仅指学校和企业,而政府、行业和学生则不是当事方,而只是利益相关方。
但是校企合作所实现的目的却是公法目的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偏离是校企合作制度难以建立的根源之一。
就私法范畴下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校企合作实践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政府发挥的作用很不明显企业普遍缺乏职业教育责任意识,学校承担了过重的负担、压力和责任学生到企业实践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进一步讲,当前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更多关注的是学校方面。
作为学校而言,能与企业进行有效的校企合作。
培养真正掌握实践技能的职业学生是所有职业院校梦寐以求的事情。
在实践中职业院校及其教职员工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力图寻求企业支持,恳请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践但学校往往遭到企业的冷遇:
在求助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时,也累累遭到冷遇;学生往往被企业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
学生却往往将矛头直指实出无奈的学校。
(笔者注:
很多职业院校为了达到评估要求不得不求企业与之建立合作关系而企业往往以廉价或变相廉价使用学生劳动力为条件,极少数企业纯粹出于支持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无偿长期固定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践机会,更不愿意有更深层次的合作。
当然。
也不否认个别院校与企业合谋,以实习为名把学生作为牟利的工具。
)也正是因为当前的校企合作是以民商合同法来调整,无法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其一从合作协议内容来看校企合作即为学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而这种合作关系是以合作协议为基础合作协议在现有框架下只能根据合同法来约定学校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法上由于无法找到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义务的法律依据,因此。
在学校不违法提供廉价劳动力或者缺乏其他对价或约因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拒绝签订任何附加其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所以,这种校企合作协议只不过是排除企业方责任的一系列免责条款而已。
这样就把法律风险、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都置于学校一方。
职业院校鉴于这一点也往往不愿意把校企合作落到实处。
其二,从协议的主体来看。
协议是企业和学校签订的把校企合作定位为一种民商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政府可以“校企合作纯属学校自主办学权”为由不作为或无所作为实际上政府相关部门也往往是不闻不问概言之仅通过民商合同法来调整校企合作关系。
难以破解校企合作难题。
实际上。
学校是代理国家承担职业教育职责。
落实政府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实施主体其职权限于利用政府给的资源和权力办好职业教育。
如果纯属学校内部关系。
如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成熟的规定学校根据现有法律也基本上能够解决自身内部的问题;但是涉及校企合作事项和难题,学校是没有能力解决的。
企业拥有良好的设备、技术和管理资源,但这些资源学校无权使用,企业也往往不愿意无偿让学校使用这些资源。
谁有能力让企业提供资源运用于职业教育事业?
非国家莫属。
因此国家干预就有必要。
强制性的公法立法就不可避免了。
所以校企合作立法的核心当是建立政府如何指导、引导、管理、监督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职责。
企业当如何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与学校分担职业教育责任学校教育如何与企业教育衔接的公法法律制度。
所以。
对有关国家机关来讲,不应当把本应当自己解决的问题丢给没有解决能力的学校去解决而应当正视自己职责努力做好自己在校企合作方面应当做的事情履行当履行的职责。
(二)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义务,参与职业教育当界定为其法定职责实践中。
国家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在配合、支持、帮助以及分担职业教育责任方面的障碍不大。
最大的障碍乃是从事营利活动的企业(即本文所指狭义的企业)。
根据企业法的传统,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无需承担各种社会责任。
甚至在很多人看来,企业赚钱了、做大做强了,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企业不再是纯经济的社会元素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企业享有了更多的权利,也给社会到来太多的难题因此也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1职业教育直接为企业培养人才企业是职业教育的最大收益者。
企业要发展,就要有人才。
现今国家产业结构正从劳动密集型逐步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企业尤其紧缺技术应用型人才。
企业缺有实践能力的技术应用性人才本应当由企业自己想办法解决。
就企业界而言,它们的办法无非这么两个:
一是自己培养二是从市场上招聘现成的。
对单个企业来说其关注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大可能为整个行业、企业界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而去培养人才。
因为它们一则要耗费大量资源去培养技术应用性工人二则担心自己耗费大量资源去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都被别人挖去。
由于企业自私自利的本性都不愿意自己主动去培养技术工人只想从市场上招聘现成的技术工人。
所以本应当是他们自己解决的问题由于各企业自私自利、缺乏远见。
都不愿意承担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责任。
这个问题由一个本应当是企业内部解决的问题因企业不愿意承担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责任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而变成了一个社会的问题。
而且这个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影响到整个国家、社会的进步,影响到人民的福祉,国家就不得不主动介入进行干预了。
但是我们国家在主动介入时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把整个的职业教育的担子都包揽下来了。
接着又把这个担子几乎全部转包给了学校这样就建立了与普通教育并无二致的职业教育体制。
如果光靠学校能把职业教育办好。
倒也无所谓。
问题是。
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
职业教育的摊子是铺开来了。
但职业教育的效果却不甚理想。
这就需要我们反思。
反思的结果就是:
单靠学校无法完全胜任职业教育的责任:
职业教育最需要的是企业的参与,最大的难处就在校企合作: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应当分担它们本应承担的责任。
进一步分析尽管纳税是企业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主要责任要求企业承担各种各样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恐怕是不太合理但以企业履行了纳税义务就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解决其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或其本身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注:
如职工劳动保障和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
则更不合理。
就职业教育而言,如果企业多纳点税这些税收经过国家之手,转到学校,用之于职业教育,就能解决企业对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的话以多纳税来替代具体实施职业教育责任倒也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
但现实情况是,企业缴纳的替代性税收再多学校获得的经费再多。
单靠学校也是无法解决技术应用型人才紧缺的问题2企业有设备、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
如前文所述。
即使通过加征税收的办法让学校有更多的资金发展职业教育也无法解决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的问题。
职业教育之所以效果不佳主要的直接原因是:
缺乏用于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生产设备、掌握娴熟技术的行业能手和具备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
而整个社会的设备、技术和管理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假使职业学校有足够的资金占有大量的设备、技术和管理资源必然使得企业的资源占有比例下降这就导致企业资源更为匮乏影响企业的发展。
学校毕竟不是企业。
其占有大量的设备、技术和管理资源不可能将这些资源利用率最大化,这样将会导致大量的资源闲置和浪费。
再者。
在现有教育国情下国家把大量的经费给职业学校。
将导致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严重失衡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紊乱,于国家和社会不利。
所以,以大量增加对职业学校的投入使职业学校获得足够资源发展职业教育的方法不是一个科学合理的选择。
职业学校是为企业培养人才其没有能力单独培养出企业急需的人才。
而企业却拥有设备、技术和管理等资源优势。
两者如能实现完美结合,是最佳的选择。
当前唯有企业掌握着最丰富的设备、技术和管理资源唯有企业能够消化大规模的学生实习实训大军。
虽然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践在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难免要多耗一些资源但是也只有企业有这个现实能力承担这个责任而且多耗费的资源显然要比企业的收益要大。
简而言之企业(也只有企业)有能力分担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的职责,让企业分担职业教育责任在经济上也是有效益的,而且受益者是企业。
所以。
法律上明确且具体地要求企业分担职业教育责任、参与职业教育是完全合理的、科学的、最佳的法律制度选择。
3仅由企业来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也不尽合理。
有人可能会提出:
可让企业单独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
这种观点是否可行?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职业教育的摊子已经全面铺开了职业教育的规模已经不逊于其它种类的教育。
在这种情况下。
让学校退出职业教育领域由企业单独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
不仅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还会引起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
其次。
理论教育还有赖于学校教育。
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类别教育的关键是:
职业教育更注重学生动手实践操作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学生只会动手从事简单的体力和脑力劳动。
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技术应用型人才即是能将复杂的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人才。
这就需要学生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掌握较高的技术转化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
而这些素养和能力的获得。
单靠企业实施的教育是无法实现的。
再次,职业教育的功能非单向的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是对企业生产有用的人才。
还要是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才。
单独让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职责也难以实现职业教育的非单向性功能。
另外全世界没有那个国家让企业单独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责。
所以,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义务参与职业教育当界定为其法定职责。
结合当前官方提法。
本文认为整个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法定职责定位上当定位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
四、校企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立法构想基于对现实法律的考察以及对一种美好高效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理想追求本文对我国校企合作立法作如下构想:
(一)充分意识到校企合作立法是一项艰巨庞大的系统工程从立法层面来说我们首先必须意识到:
校企合作立法是一项艰巨庞大的系统工程。
理由是:
1校企合作立法涉及的利益主体非常广泛要协调各方利益,任务艰巨。
首先。
校企合作立法将对整个企业界产生重大的影响。
根据现有法律制度。
企业是没有承担职业教育的硬性义务未来校企合作立法要想获得实效职业教育要想获得突破性成就必须规定企业对职业教育负有清晰、明确、具体的硬性义务。
未来反对这种立法的企业肯定大量存在。
这个利益集体不会不发出反对声音。
其次,校企合作立法也将对职业学校产生重大影响。
校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之一是职业学校因为它们将在法律上获得与企业合作的支持和保障。
不过深度的校企合作必然给学校原来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带来重大变化甚至影响一批人的既得利益。
第三校企合作立法还将对政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现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校企合作中只是充当协调、牵线搭桥的辅助作用。
其职责范围很小;未来的校企合作立法必将实质性地改变政府的相关职能,政府不能仅充当牵线搭桥的作用。
而应当在校企合作中作为一方主体,积极行使主导、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要有所为。
在现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下承担职业教育管理职能的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也担有相关职责;深度的校企合作不仅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还需要政府诸多部门协调联动、分工合作还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政府部门。
第四。
校企合作立法也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就业都会带来重大影响。
校企合作立法除了主要涉及上述主体的利益外还涉及到很多团体或群体的利益。
由此可见,校企合作立法牵动利益范围甚广要综合考虑和协调诸多利益主体的利益。
任务十分艰巨。
2校企合作立法影响到诸多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整个教育体制是一元化的所有正规的教育教学职责基本上都是单独由一个主体承担。
而校企合作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已经初定即“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
校企合作立法实质上是整个国家职业教育体制的重大变革。
这就意味着。
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要变、实施体制要变这就要在校企合作立法上作出妥善安排。
而要想在立法上作出妥善安排,光靠制定校企合作单行法律或法规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才足以支撑“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
要建立这个完整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
除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单行法律或法规,必须对诸多相关法律进行配套修改:
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等等。
3校企合作立法将撼动现有社会观念。
近代以来的企业立法几乎无不把社会责任推之于企业门外。
到了20世纪90年代,国外民间出了个所谓的“SA8000”标准标志着人们意识到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但迄今为止,让企业承担某些社会责任的观念仍未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
普遍观念认为。
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唯一宗旨和目的。
因此职业教育责任未被认为企业的内在责任而被认为是社会责任。
在一般的社会观念看来,企业是不用承担职业教育的这种“社会责任”。
这种观念根深蒂固。
而校企合作立法关键之处就在于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因此要想冲破既有观念。
任务复杂而艰巨。
(二)各层级、法律部门立法应协调统一,构建一套完整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1从立法层级来说校企合作立法层级上高低搭配、相互衔接。
第一,宪法宜作相关规定。
如前文所述,国家最高法宪法未规定除国家和公民外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
笔者认为,除国家和公民之外还有大量的其他社会主体存在。
而且这些社会主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从长远来看,宪法宜规定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
这样,下位阶的法律如教育法规定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教育责任、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未来的校企合作法或校企合作条例作进一步的规定,才有最高法律依据。
第二,教育法宜作相应修改。
依前文分析,建议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依法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分担责任。
”第三,职业教育法宜作全面和根本性修改。
职业教育法是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单行专门法职业教育要实现高效校企合作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有职业教育体制这种根本性的改变必然带来职业教育方方面面的改变这就需要对职业教育法作全面和根本性改变。
第四。
国务院宜制定专门条例。
地方也应当制定实施条例或办法一些与职业教育和校企合作相关的法规、规章也都宜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2其他相关部门法律宜作相应处理。
“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体制的建立。
还将受制于其它相关的法律部门。
比如企业法、劳动保障法、税法等等。
现行公司法第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教育 合作 立法 难题 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