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经办规程8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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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经办规程新农保经办规程8补补1潍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区社保中心、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具体经办,村(社区)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区社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负责所辖村(社区)的保费收缴、宣传发动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12级重度残疾人的,需携带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的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本人必须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重度残疾人由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经村(社区)支书确认签字后,加盖村(社区)委员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
第七条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社保中心。
第八条区社保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将当月参保缴费人员政府缴费补贴申请于每月15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拨入区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同时区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社区)协办员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
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区社保中心。
区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正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社区)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
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区社保中心。
区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应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缴费证人员的信息汇总提供给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为新参保人员和信息变更的人员制发潍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缴费证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领取缴费证。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方式为指定银行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应在缴费期间将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本人不需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须按照规定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拨至区新农保基金支出户,区社保中心将财政补贴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其中一联交区财政局,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提出疑义的,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经审查,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区社保中心对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告知参保人员。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二十条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要按月通过软件生成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每月3日前携带户口薄、本人居民身份证、缴费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
第二十二条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1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资料上报区社保中心。
第二十三条区社保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区社保中心每月5日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新农保待遇资金。
每月15日前,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新农保待遇资金拨入区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区社保中心形成支付明细于每月18日前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前发放养老金,同时将发放信息反馈至区社保中心。
第二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社区)协办员和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应于每月10日前提请区社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社区)协办员和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区社保中心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5-10月,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潍城区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到各村(社区)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资格年度验证手续。
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或外出而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以预约书的形式预约村(社区)、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也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验证手续。
代验证人员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逾期未办理年度验证手续的从本年度11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补办年度验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区社保中心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由区社保中心审核后一次性支付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或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转入我区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资料,到转入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
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将两表报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二十九条转出的参保人员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转出规定的,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第三十条转入我区的参保人员,经区社保中心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告知转入人员所在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由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通知本人,并由区社保中心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章稽核与内控第三十二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定期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的各项新农保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参保补贴和养老待遇的发放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政策的衔接第三十六条已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已参加农保,且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下的应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到达60周岁后,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0周岁以上的,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
第三十八条新农保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第四十条区社保中心、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各村(社区)委员会要通过印制宣传册及明白纸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事流程。
第四十一条区社保中心、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障所(社保文体服务站)、各村(社区)委员会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
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区社保中心应建立举报制度。
各村(社区)委员会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对新参保人员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等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区社保中心应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社保中心予以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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