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药械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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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械质量管理制度卫生院药械质量管理制度石壕镇卫生院药械管理制度二O一二年第一部分药品质量管理部分一、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进货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本单位“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留存复印件存档。
4、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分管领导(药事管理委会)审核。
5、与供货单位应签订药品采购质量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6、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购进记录注明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9、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0、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使用情况,合理制定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等造成的损失。
二、药品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为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单位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
2、购进药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购进药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件;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制度的药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并标明委托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索取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三、采购管理制度1、医院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保证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购进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2、供货单位的确确定,应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3、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包括首营企业的证照、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企业原公章的销售委托书,并签定药品质量保证书,方可进货。
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由药事委员会会同临床医师论证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合格后方可购进。
4、购药要有计划,计划经分管院长、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采购。
5、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6、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验收。
7、积极稳妥地推行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四、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
3、验收员应根据购货合同及随货同行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特殊管理药品及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5、特殊管理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6、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港、澳、台药品应凭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进口批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验收;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7、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8、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8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9、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按规定程序上报。
10、应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
并将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1)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注明验收结论。
(12)验收完毕后,填写入库通知单,与仓库管理员交接,入库。
五、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应按照仓储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3、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仓库。
常温库温度在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冷库温度在2-10之间,各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之间。
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4、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管理。
具体要求:
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库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存放;人用药与兽用药、消杀品、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中药饮片要分别存放;危险药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
5、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6、根据季节、气侯变化,做好库房温湿管理工作。
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库房温湿记录”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7、药品存放应实行分区管理。
分为待验品区;退货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并标志明显。
8、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管理。
9、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10、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8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并作好催销记录。
11、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陈列和库存药品集中控制,报质量管理小组处理。
12、做好库存药品的帐、货管理工作,确保帐、票、货相符。
13、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六、药品养护管理制度为规范仓储药品养护管理,确保储存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养护知识。
2、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3、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4、养护人员应配合仓管人员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库房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5、根据库存药品流转情况,药库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药房按月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7、对效期不足8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8、建立仓储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及档案,对各类养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9、对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发货,悬挂明显标志,通知质量管理小组及时进行复查处理。
10、定期汇总、分析和养护工作信息,并上报质量管理机构。
七、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库药品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如“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条库管人员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员复核。
复核员应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及包装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
复核项目应包括:
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发货日期等项目,核对完毕后应填写出库复核记录。
第四条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五条下列药品不得出库:
(一)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二)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三)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四)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五)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品种。
八、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制度为对处方药实行有效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的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2、处方调配人员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凭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处方审核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3、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审核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处方一次有效。
4、毒性、麻醉中药饮片必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5、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付炮制品。
6、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药房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8、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药房人员严禁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0、调配处方应严格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10.1处方调配员收到的处方交与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10.2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
如有药各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签章后方可调配,否则拒绝调剂;10.3处方经审核合格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剂;10.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成,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交由审核员审核;10.5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配的药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调配员发放;10.6调配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姓名、药剂量,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及煎煮方法、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九、药品拆零管理制度为方便患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行为,保证药品使用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2、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
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3、药房和药库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4、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5、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6、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7、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8、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
9、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十、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殊管理药品,应做到以下管理:
药品购进: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二、购进麻醉、精神药品应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有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殊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采取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
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药品验收一、验收应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验收记录应采取专用记录,内容有: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药品储存、保管一、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库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纪录,记录的内容有: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在县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的麻醉、精神药品造表详细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督人员签字手续。
四、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的使用一、特殊药品必须凭具备资格的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调配使用。
二、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日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
其他情况用药处方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因涂改或超剂量等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十一、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药品是一种规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质。
为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
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3、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药品的有效期应专门登记,并由科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每周)到各药房、药库检查并作好登记,发现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向科室报告,以便各药房间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5、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6、各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应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临床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7、药房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不能领用;发给患者带走的效期药品,必须计算在药品用完前有一个月的时间;院内使用的效期药品应在距失效期前1月发出。
失效的药品不能发出。
第二部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一、管理、执行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的规定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负责人职责
(1)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各方面的各项工作,制订本单位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培养职工爱岗敬业,质量第一的思想;(3)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并对定期进行考核;(4)负责组织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及上报。
(5)负责组织质量事故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方面调查、处理与报告。
2、医疗器械采购人员的职责为使购进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质量标准,采购员应行使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定及产品性能,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及法治和质量意识;2、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采购医疗器械,对杜绝假劣医疗器械进入本单位负责;3、购进医疗器械应从本单位审核通过并列入合格供货方名单的企业采购,并按“计划进货,以销定进”的原则进行,杜绝医疗器械积压和过期失效;4、对首次供货的单位必须确认其法定资格,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6、负责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7、及时了解、收集供货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状况、质量状况、质量保证能力及质量信誉、本单位所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等情况,及时反馈,为本单位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3、仓库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产品的接货入库、出入账、保管及产品出库工作;
(2)应熟悉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储存要求,凭验收人员签章的入库凭证入库。
对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的产品应拒收;(3)对在库产品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各区各类标示清楚;(4)负责退回产品存放,并做好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区;不合格或可疑的上报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确认或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5)为保证库存产品的质量,对库产品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养护,并做好记录,确保无因过期失效造成损失,并保证库存产品账、物、卡相一致。
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1、质量验收员在验收区内依据相关标准和合同逐批验收,并做好记录。
在验收合格的入库凭上签字。
2、质量验收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熟悉产品性能。
3、按凭证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发货单位、生产单位,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4、对下列情况之一产品的应拒收
(1)无产品注册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的产品;
(2)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3)无合格证明的产品;(4)国家命令淘汰或过期的产品;(5)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产品;(6)标示不清、包装破损的产品。
5、对退回产品、经质量管理小组人员管理确认合格后,验收后方可入库。
6、验收人员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保存至有效期满后一年,不少于三年。
三、医疗器械保管制度1、保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产品性能。
2、入库产品按分区储存,做到摆放整齐,距离适当,无倒置现象。
3、定期观察库内外温湿度,并做好记录。
根据温湿度情况,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4、产品根据批号和生产日期合理摆放。
5、退回产品有专人负责,并有明显标记,查清原因后及时处理。
6、对库产品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小组人员联系,对有质量问题的挂黄牌,暂停发货,接到质量管理小组不合格通知后及时移至不合格区。
7、实行每月盘点、检查制度,确保在储存中不发生质量问题,并做到账、物相符。
四、出入库复核制度1、验收合格后,保管员凭入库通知单与产品进行核对检查,无误后入库。
2、出库严格贯彻执行“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凭单发货,禁止白答、条发货。
3、发现大包装破损的应予整理加固,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禁止出库。
4、及时填写“产品出库单”并妥善保存、存档。
五、医疗器械效期产品管理制度1、有效期产品要有明显的标志,按效期远近依次摆放,严格坚持“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2、对效期产品定期养护检查,并做好记录3、对效期不足1年的产品称为近效期产品。
对近效期产品,相关人员注意产品上报及调整,并填报近效期产品催销单进行促销,防止因过期失效而造成经济损失。
4、杜绝到期、过期失效产品流入市场。
5、到期、过期失效产品妥善处理,并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六、医疗器械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1、不合格产品的范围
(1)超过的效期的;
(2)无生产日期或批号、标准规定应标有有效期而无有效期的;(3)受损不能使用、包装破损及受污染的产品;(4)质检部门或药检部门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书或下发不合格产品通告的产品;(5)长期滞销,已证明无使用价值,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报损的产品;(6)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及假劣产品;(7)无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的产品。
2、不合格产品的管理
(1)验收、入库、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小组或药事委员会,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确认为不合格产品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2)在库养护检查时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将其放入不合格区,同时报质量管理小组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3)对过期产品和不合格品造册登记,填写不合格产品登记表,并进行相关处理。
七、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1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2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引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五)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每季度直接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临床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
患者使用本医疗机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经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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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 药械 质量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