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的危机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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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危机与出路
日期:
2008-6-16
2008年第6期《服装界》文/路胜贞
来源:
《服装界》
新《劳动合同法》推行中,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规避或抵制抵消了它的正面效应
在2007岁末众多劳资纷争的乱象中,潜在的困扰与新秩序的形成隐约共存,博弈的天平向劳动者倾斜,一个更为规范的劳资新秩序悄然浮出水面。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对中小服装企业规范化特别是在员工待遇和员工福利等方面规范化洗牌的推进,必然从宏观上促进服装企业的发展。
”许多服装企业负责人认为,他们更加懂得未雨绸缪的重要性。
但他们也感觉到“压力相当大”,今后企业在用工方面的约束力将越来越大。
服装企业的季节性较强,特别是一到旺季用工就更为紧张。
普通外贸单子出货一般在1个月左右,心急些的客户一个星期就要产品,如果企业不要求工人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根本就完不成单子。
但这样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被列为了处罚内容。
现在不少企业在超时加班、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欠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都将成为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的依据,这势必也会给企业在管理、用工成本等方面带来不小的困难。
这个曾经惹得整个社会兴奋不已的《劳动合同法》在四个多月的推行中遭遇到的事实是,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规避或抵制抵消了它的正面效应。
这也似乎应了一部分法律专家的预言:
“《劳动合同法》最多只具有司法意义,而不具有守法意义。
”
影响企业间公平竞争
《劳动法合同法》执行不到直接反映在企业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上。
在国内,新法的推行遇到了三种情况,分别是:
完全执行,有限度的执行或者是根本不执行。
这就非常奇怪了。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呢?
在解决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及中国用人单位的经济所有制特点,中国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是以全民、国有、集体为代表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以个体、私营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为主要形态。
事实上,经过建国50多年的发展,大多数公有制有企业劳资保障体系非常健全,劳动合同的签定、解除、社会保险、加班、休假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整个实施过程都在工会、妇联、党委等团体组织的监督之下,因此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的精神完全执行《劳动合同法》,违法的机会和几率也相对较低。
相对于公有制企业的来说,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却是另外一种情况:
经济规模较小,更缺少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工会、党委、妇联等各种的监督组织。
在这种背景下私营企业经营者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以及资本本身利润最大化的天性,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自然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目前的事实是,企业的违法经济成本显然要比守法经营低得多,这就给予了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天然动力。
这样的结果就造成了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间的经营成本上的事实上的不对等。
与此相对应的是,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就代表着不付或者少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这就为不公正的评定劳动价值成本埋下了隐患,传导到国际市场上则表现为国内劳动价格严重低于国际用工价格,我们以牺牲劳动者的未来利益取得了一种暂时性的畸形竞争力,使得中国企业的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急剧扩张,不幸的是在这四个月中我们恰恰赶上了通货膨胀、能源危机两大世界性难题。
这无疑给西方国家制造了口实,西方发达国家借劳工标准打击中国,谋求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用劳工标准限制自由贸易,诉诸人权、社会责任、反倾销、非关税壁垒等挤压中国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政治生存空间。
这反证了在全球化经济浪潮面前,《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将相应牵制中国与世界经济往来的形式与速度。
打击守法基础
一定时期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高调支持使得劳资双方的舆论力量对比出现空前的变化,加上媒体的持续不断的热捧,《劳动合同法》的种种好处对劳动者充满了强烈的诱惑,这客观上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在各方力量近一年的里教育推动下,中国劳动者阶层已经完成了法律知识的装备过程;同一时期,完成新法知识装备的还应该包括用人单位。
当然我们不否定它们对于法律中所具体规定的劳动保护的条款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但这并不防碍法律日益走上他们的案头,并最终成为他们单位整体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恰恰为新法的实施打好了社会基础。
当然推动新《劳动合同法》普及,除中国政府、媒体以及劳动者本身以外,我们并不否认另外一种力量,那就是有些原本是出于赢利需要,以各种座谈会、学术交流会为手段,教导协助用人单位合理避法的法律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尽管这个过程并不值得提倡,但客观上它使得新《劳动合同法》在正式实施前曾一度成为各用人单位热衷的话题,起到了正面力量难以起到的普及作用,它的正面意义在于它客观上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心存敬畏,而不是将他们推到新法的对立面,为这些避法企业向守法企业转变提供了可能。
但是在短暂的一年时间里建立起来的这个守法基础好象并不稳固,一旦不能遏止住新法近四个月来的被动局面,不仅将那些对新法心存敬畏的企业推向拒法的一方,还将把那些原本守法的用人单位反教育过来,转向违法方向发展。
没有人愿意以成本为代价,去遵守多数人不遵守的法律,这样诺米骨牌连锁性效应就会出现,直至把最后一个守法者推倒在这个缺失公正的竞技舞台上。
当处于强势的资本方的违法行为变成难以抑制的流行的时候,不但会将新法置于事实上的崩溃边缘,而且整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劳动者阶层对于从法律颁布初期的正面效应中获得的心理平衡也将被打破,并由此转化为对于中国法律信心的丧失,这对于中国社会的守法基础将是一次颠覆性的打击。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路
《劳动合同法》四个多月所遇到的曲折,可以看作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认真研究,我们笃信是能找到解决办法的。
据说,上海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方面做得相对较好,这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强力推动政策是有关系的。
在缺少工会等劳动权益保护组织代言的情况下,只有劳动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执行作用,《劳动合同法》才能获得实施的可能,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
如何又能维护《劳动合同法》的公平权威性,又不至于打击这些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这需要我们了先解一下企业的创业规则问题,如果一个企业营业成本低于它付出的劳动守法成本,这个企业是愿意支付这个成本的。
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成本是相当高的。
有些专家一直在呼吁去掉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诸多已经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而且我们也时常听到民营企业抱怨融资困难,各种工商审批管理程序冗烦等很多政策问题。
事实上新法正是在这么一个基础上推动的,这就使得许多民营资本遇到了一个难题,实行《劳动合同法》必然会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反应到企业身上就是经营成本上升。
我们反观年前的华为、沃尔玛以及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工龄清零”运动和大裁员和避法运动无一不带有这种性质,这些足以看出,当法律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时,企业普遍或明或暗的持有抵制心理或行动。
在本身已经是负担重重的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不愿意背负的成本压力。
从系统论角度讲,一部法律的推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工程,所谓牵一指动全身,它将牵动多方利益,对各方利益进行调和,最后才能得以被各个矛盾方所接受,从这个角度看来,我们不得不审视我们对于企业的创业制度。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不仅仅是一个强制执法过程,它应该是一个基于社会劳动者、与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这需要政府配套出台类似的税收、企业责任、行政收费,甚至政策倾斜等一系列辅助措施才能保证新法的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是一个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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