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部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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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服务业务”)、私募基金托(保)管业务(以下简称“托(保)管业务”)以及资产托管部数据服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产托管部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资产托管部、分支机构及其他业务推荐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选择客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业务,系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资产托管部依据协议约定,提供的基金服务业务、托(保)管业务或数据服务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客户,系指由资产托管部提供基金服务业务、托(保)管业务或数据服务的管理人。
第五条资产托管部仅向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指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对于已经通过适当性审核且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在合作过程中,如客户不再符合适当性审核标准、有经营运作存在较大风险、多次延误、严重违约、经催告仍不整改、对我司履约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我司将视情况采取与客户解约、将其列入客户负面清单等措施。
列入负面清单的客户,原则上一年内不得与之再次合作,一年后如需再次合作的,资产托管部将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发起适当性审核。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资产托管部负责统筹落实本细则适用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公司适当性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和完善本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根据公司要求定期组织本业务条线的适当性自查,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并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各业务推荐部门应根据公司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业务推荐部门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业务推介客户进行专业投资者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同时保留相关认定材料。
第一十条业务推荐部门仅可向专业投资机构客户进行业务推介,并根据本细则要求向客户收集和协助编制以下信息材料:
(一)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专业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
(二)包含客户资质、经营范围、诚信记录等在内的由客户的合法授权人填写的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材料;
(三)客户准入信息相关的尽职调查表(格式参见附件二)及证明材料;
(四)根据本细则适用业务需要客户补充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参见附件三)及证明材料(如有);
(五)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客户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一十一条业务推荐部门在客户根据本细则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时,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一十二条业务推荐部门经办人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合理依据认为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提供服务。
第一十三条业务推荐部门在受理客户业务申请时应当告知客户,其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告知业务推荐部门或资产托管部。
第一十四条对于已通过资产托管部准入审核的客户,业务推荐部门于具体业务引入且客户未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准入审核。
第一十五条业务推荐部门及资产托管部应当对履行客户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资质材料、适当性审核结果等信息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四章客户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一节客户准入的标准
第一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业务的客户需具备以下客户准入标准后方可与之签署相关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服务:
(一)客户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中专业投资者的认定并可提供本细则前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客户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基本情况信息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材料;
(三)客户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尽职调查表(格式参见附件二)及证明材料,满足尽职调查表中的基本指标要求,且资产托管部根据参考指标达成情况认定客户可通过准入审核;
(四)客户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参见附件三)及证明材料(如有要求),且根据资产托管部认定客户可通过准入审核;
(五)客户可根据监管及公司要求提供其他信息情况和证明材料(如有);
第一十七条对不配合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客户,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客户,由资产托管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审慎向其提供服务。
第二节客户准入的方法和流程
第一十八条客户准入审核由初审、复审环节组成。
第一十九条初审由业务推荐部门进行,由经办人员根据公司及本细则要求向客户收集准入审核所需信息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通过初步审核的客户资料提交资产托管部。
第二十条复审由资产托管部进行。
资产托管部应本着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客户适当性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客户准入复审分为产品部审查和资产托管部准入审核专员(以下简称“审核专员”)审核环节。
客户准入材料应当经产品经理和产品部负责人审查通过后交由审核专员进行准入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如无法及时进行复审的,应授权指定人员代为复审。
第二十二条资产托管部应当对审批事项一事一议,并根据客户准入审核需要及时完成准入复审,审议内容包括:
(一)客户应满足本细则客户准入指标中要求的必要条件;
(二)根据参考信息,决定是否通过客户准入复审。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入材料相关内容有异议且无法有效解答的,资产托管部应协调业务推荐部门对客户适当性审核材料重新调查、上报。
第二十四条复审过程中,如认为客户存在较大风险的,资产托管部根据风险类型通过书面形式提交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进行评估,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资产托管部对审批事项应当签批留痕,尽职调查及审核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客户准入审核通过后,资产托管部以及业务推荐部门应根据公司规定对客户适当性情况展开定期后续评估。
客户适当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业务推荐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并由资产托管部视情形决定是否重新发起客户适当性审核流程。
重要问题的沟通和答复应当书面留痕。
第二十七条客户通过适当性审核将作为资产托管部向客户提供服务并签署服务协议的必要条件,客户未经适当性审核通过的,资产托管部产品经理不得发起客户相关产品合同协议的公司业务审批。
第五章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资产托管部及业务推荐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客户基本信息表、尽职调查资料、审批记录、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六章附则
本细则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客户准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月日资金账号/客户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机构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机构类型
□一般企业法人□金融机构□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组织____________
住所地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
机构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姓名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电话
授权代表人
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姓名:
电话: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姓名:
电话:
诚信记录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其他组织
□无□有
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注:
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附件二客户尽职调查表(格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尽职调查表
客户基本信息
管理人名称
填表注意事项
一、客户应符合全部基本指标。
二、参考指标需按实填写。
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除标注“如有”或“不适用”外,应全部具备。
基本指标
1
管理人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全部指标符合()
部分指标不符合(),请说明:
2
客户不在基金业协会黑名单、失联机构名单之内
3
按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参考指标
1
由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起设立
()符合()不符合
()金融机构不适用
2
经营运作规范,自成立以来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无重大失职、非法集资、违规经营、涉诉并败诉记录
()符合()不符合
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私募股权及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符合()不符合
()金融机构不适用
4
员工或团队人数3人以上
()符合()不符合
5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网站上未发现处罚或诚信缺失记录,未发现相关负面新闻
()符合()不符合
6
历史管理规模及业绩良好
()符合()不符合
7
基金业协会机构诚信信息无负面信息
()符合()不符合
8
管理人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符合()不符合
9
私募股权及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私募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符合()不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金融机构不适用
尽职调查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如有请填√
一、基本材料
1、()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如有)
2、()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非金融机构)承诺函
3、()有历史管理规模及业绩说明文件(如有)
4、()有员工或团队成员的介绍材料(如有)
二、私募股权及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补充材料清单
5、()有客户尽职调查报告
6、()不适用()有设立的基金为经国家发改委、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由我国各级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创业引导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并能够提供相关批文
7、()不适用()有设立的基金的投资者为保险、社保基金、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等合格机构投资者,且合格机构投资者出资行为应获得保监会、社保理事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
推荐部门意见
()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不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经办部门:
经办人:
经办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分公司意见
(如需)
()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不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所属分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员:
年月日
资产托管部
产品服务部意见
()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不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产品经理:
产品部负责人:
年月日
资产托管部
准入审核意见
()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不建议针对此客户开展服务
准入审核专员:
年月日
附件三客户尽职调查报告(格式,适用于私募股权及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
证券私募基金客户尽职调查报告
(适用于私募股权及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持股比例以及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介绍,主要投资产品介绍
(三)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字段,人员名称、某时间段、从业公司、主要投资管理项目、规模等),以及公司目前员工数量和业务团队人员数量
(四)公司过往获得荣誉介绍
(五)公司优势介绍
二、产品发行及资产管理情况
(一)公司已发行的产品的累计数量、历史发行规模
(二)公司目前管理产品的类型、目前在管产品规模
(三)公司主要参与投资标的,参与时间,参与规模,退出收益比例介绍(PE、VC、新三板等适用)
三、风险控制与投资决策
(一)公司筛选项目标准及投资策略
(二)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审核标准以及投后管理制度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三)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介绍
(四)公司成立以来管理产品,出现延迟兑付或未足额兑付或未解决的出现兑付问题存量项目,以及对应的处理方案
附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函(格式)
客户承诺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构承诺:
本机构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具备相关的金融业务资质。
本机构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本机构经营运作规范,基金的募集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运作方式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XXX机构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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