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生物产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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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生物产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生物产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生物产业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产业建设要依托全省优势特色生物资源,充分发挥区位、人才、科技、市场、资本和产业集群等优势,围绕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生物服务五大重点领域,按照项目引导产业发展的思路,加强项目扶持建设,努力培育我市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推进生物产业基地建设、产品精深加工、增强科技支撑力、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竞争力,促进生物产业向规模化、特色化、国际化方向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物产业建设项目是指昆明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物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立项建设的市级生物产业项目,主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和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特色中药材、特色食用菌、特色动(植)物等生物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条扶持范围。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扶特、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国家生物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提升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生物产业项目。
第五条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物企业、科研单位以及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
重点扶持起点高、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生物产业骨干企业及具有一定先导性、创新性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市级生物产业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实行专家评审制和项目公示制,邀请不少于5位省市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扶持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扶持方式。
市级生物产业建设项目,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八条扶持内容。
(一)基地建设。
主要扶持有原料生产标准并开展标准化、良种化、规模化、集约化优质加工原料基地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二)精深加工。
主要扶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新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提高精深加工程度(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以及企业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科研成果转化、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
(三)市场开拓。
主要扶持生物产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企业兴建专业批发市场的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在省外大中城市或国外设立直销网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条件
第九条申请市级生物产业建设项目,应根据市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围绕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组织项目申报,防止面面俱到。
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要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诚信、守法经营。
(二)生物产业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上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生产原料来源有保证,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三)科研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发力量和良好的科研条件,项目研究成果须有龙头企业吸收应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成立3年以上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组织内成员数量有100户以上,其产品主要是为龙头企业提供原料,并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固的经营合作关系。
(五)专业大户上年产值须达100万元以上,并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固的经营合作关系。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市级生物产业建设项目: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有民事、经济纠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
(三)项目权属存在重大纠纷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等制度不健全的;
(六)不符合环评要求,用地项目等需要审批而尚未审批的项目。
第四章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文件。
申报项目应一个项目一个文件。
文件内容应包括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概况、资金筹措情况等。
第十二条申报文件附件。
申报项目文件须附《昆明市生物产业项目申报书》(附件一),并附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以下项目还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基地建设项目。
应附原料、良种生产标准;土地流转合同;签约村、农户花名册等基地建设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精深加工项目。
购买新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供技术转让合同、工艺查新报告及引进合同和工艺实现论证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研发创新等应附相关证书、合同等复印件。
(三)市场开拓项目。
开设直销点、营销网络的应附铺面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获得商标及商标认证的应附相关材料、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章申报程序和立项
第十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发展生物产业办公室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县级发展生物产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当地生物产业发展重点,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上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市生物办对各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邀请省市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不少于5人),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专家组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形成项目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市生物办项目处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对受理项目做出下列评估结论:
A具备立项条件、B立项条件不足、C不具备立项条件。
)
第十八条市生物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报昆明市农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经审议后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遇到节假日顺延),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批示。
第二十条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项目资金。
第六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监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合作书(见附件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确保收到实效。
市级生物产业项目原则上第一年立项,第二年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成果的技术水平;
(三)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示范推广情况;
(四)项目经费(拨款、贷款、自筹等)落实及使用、还款情况;
(五)项目组成成员的上岗工作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及经验总结;
(七)对项目选题立项及技术经济指标、技术路线的科学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昆明市生物产业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按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向项目监管单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监管单位收到后及时报送昆明市生物办,并附相关资料,经我办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项目。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暂停下年度立项申请。
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生物办。
第七章验收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昆明市生物办主持或委托项目监管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由组织验收单位选择相关专家、管理人员、财务人员5-7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生物办对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的《昆明市生物产业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三)及下列附件审查后组织验收。
附件包括:
(一)项目实施的技术、工作总结(含图纸及电子文本资料);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审计报告;
(三)项目实施中所获成果简介(每项700字左右);
(四)项目实施中所获经济效益情况;
(五)基地建设项目有推广示范应用的,需提供第三方证明。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报送《验收报告》前应认真进行自评后方可报送项目监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一般采取先现场查验后会议验收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验收小组按照验收的主要内容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意见,验收小组对验收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由昆明市生物办验收的项目,项目监管单位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及附件进行审查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昆明市办。
第三十一条由昆明市生物办委托项目监管单位主持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后,项目监管单位应对验收小组的验收评价意见进行审核后报昆明市生物办。
第三十二条昆明市生物办项目处对项目监管单位的意见及验收小组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在《验收报告》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组织验收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验收规模,除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在验收工作中发现有不正之风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昆明市生物办负责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昆明市生物办有权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及绩效评估,项目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八章项目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项目申报、监督、检查、验收等环节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四)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五)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生物办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了,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管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向监管单位报送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监管单位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市生物办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昆明市生物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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