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业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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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业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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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业务指引
一、如何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应做好的前期相关工作
党政机关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是制定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主要包括:
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
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
3、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
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
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制定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
1、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
2、公职律师岗位职责;
3、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
4、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
5、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
6、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申请。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是制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
主要包括:
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情况;
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
3、拟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律师承担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为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有效落实,建议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在公司组织架构中设置为一级部门,将法务部门纳入其归属,直接向公司决策管理层负责);
4、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参与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
5、经费保障制度(公司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公司承担)。
二是制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
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
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
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
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
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
6、公司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
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
(二)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
为更好地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履行好《实施意见》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身份、岗位、资格条件之外,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
各地要及时指导各申请单位在身份、岗位、资格、底线条件之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遴选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可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基本身份、岗位、资格条件:
1、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身份条件);
2、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岗位条件);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资格条件)。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
一是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设定遴选的底线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品行良好。
二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规定,针对“品行良好”的要求,设定遴选的底线条件:
1、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
2、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
3、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承担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除外);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
5、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6、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及申请颁证程序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负责向经遴选、审核通过的人员颁发律师工作证书。
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提交单位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的相关材料及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经本单位遴选后,通过单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颁发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省级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2、设区市级党政机关、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3、县(市、区)党政机关(含乡镇党委政府)、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经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4、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5、继续在我省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工商登记地为归属原则,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工作要求
1、单位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应当提交的材料
党政机关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材料要件:
(1)单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申请(向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行文);
(2)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单位盖章确认);
(3)本单位制定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
(4)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国有企业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材料要件:
(1)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企业股份、股权情况说明;
(2)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设立申请及机构登记表;
(3)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公司盖章确认);
(4)公司制定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
(5)公司盖章确认的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负责人。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工作方案、管理办法(不提供范本、模板);
二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党政机关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材料中,重点审查:
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设置,公职律师遴选条件是否符合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等。
国有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材料中,重点审查:
国有企业独资或控股的证明,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组织架构设置,公司律师遴选条件是否符合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等。
三是提交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
1、申请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制定办法名称;2、申请单位内部明确的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或申请建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设置);3、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4、审查意见。
2、经本单位遴选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要件材料:
(1)《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聘书等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法律顾问或在单位明确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工作);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
2.申请人品行良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职律师遴选底线条件。
3.经遴选,申请人符合本单位设立的遴选条件;
(7)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8)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要件材料:
(1)《江苏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被所在企业派驻到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还应同时应当提交派驻工作的证明、文件);
(6)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的证明(申请人提供企业派驻至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工作证明、文件的,社保可依据企业内部规定,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交纳);
(7)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承担所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申请人品行良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司律师遴选底线条件。
3.经遴选,申请人符合本单位设立的遴选条件;
(8)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个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9)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单位制定的相关遴选条件。
公职律师申请材料重点审查:
申请人是否在本单位明确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任职(或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书、文件等),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证明中的主要内容是否缺失等。
公司律师申请材料重点审查:
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在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集团公司派驻至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证明、文件),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证明中的主要内容是否缺失等。
二、其它有关问题的明确
1、关于“党政机关”是否包含人大、政协机关的问题
《实施意见》中未对“党政机关”所包含的范围进行定义,经电话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省委办公厅法规室,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暂缓将人大、政协机关纳入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党政机关’范围,待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具体解释,或司法部有明确要求后,再按要求执行。
2、关于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
《实施意见》中未对“公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
经电话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省委办公厅法规室,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我省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暂时定为本单位“公务员”,暂不将事业编、参公管理人员或聘用人员纳入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范围。
3、公务员之前担任机关公职律师,后转岗进入国企公司,能否转任该公司的公司律师,手续如何办理
在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或分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原公职律师证书按注销程序办理。
4、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其子公司法务人员能否申请担任集团公司的公司律师
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由集团公司派驻至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法务人员,可以申请担任集团公司的公司律师。
5、行政机关的下属的分局执法人员能否申报市局的公职律师
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公职律师工作方案中予以自行明确,并在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内容。
6、某行政机关准备设立公职律师,但不专门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该机关又没有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能否扎口在办公室,还是必须扎口在执法部门
由单位自行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
7、省委两办文件30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是不是各单位只需要将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后就可以申领公职律师证,而不是将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作为前提条件
单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须制定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是否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推动公职律师工作,由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明确。
如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需明确本单位的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公职律师的人员遴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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