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江苏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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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江苏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电能质量和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省经贸委下达给各发电企业的年度、月度发电计划以及省电力公司据此制定的日发电曲线(含修改)、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当班调度员的调度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三条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发电企业。
第二章统调发电企业日发电计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五条省电力公司根据月度发电计划、月度用电计划、检修计划、送受电计划、电能需求预测,以及经核定的各发电企业机炉技术最高最低出力,经统一平衡后,下达各发电企业次日的发电计划曲线。
第六条省电力公司下达给各发电企业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是对各发电企业发电功率、电量考核的依据,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当班调度员根据发用电平衡和华东电网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口子)的实际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修改有关发电企业的发电曲线:
1.在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
2.为确保电能质量及江苏电网发、受、用电平衡需要;
3.受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的限制;
4.经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当班调度员同意利用低谷、腰荷时段设备临时消缺;
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6.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对统调发电企业的考核分为四个部分:
1.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的考核;
2.机组调差能力的考核;
3.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考核;
4.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考核。
第八条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各发电企业的日发电计划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下达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准。
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能量管理系统(EMS)每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
采样到的各发电企业发电负荷实绩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值比较,当误差超过±3%为不合格点(最大单机容量≤5万千瓦的发电企业误差标准为±5%)。
第九条日发电负荷不合格点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不合格点数小于或等于月度计划点数5%时免于考核。
2、超过月度计划点数5%至月度计划点数10%(含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对该发电企业进行考核:
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每一不合格点100元,60万千瓦以下发电企业每一不合格点50元。
3、超过月度计划点数10%至月度计划点数20%(含2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对该发电企业进行考核:
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每一不合格点200元,60万千瓦以下发电企业每一不合格点100元。
4、超过月度计划点数2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对该发电企业进行考核:
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每一不合格点300元,60万千瓦以下发电企业每一不合格点200元。
第十条发电量偏离计划电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发电企业的日发电量实绩由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能量管理系统(EMS)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积分而成,日计划电量由相对应的日计划发电负荷曲线累计而成,企业发电实绩与计划电量比较误差超过±3%则为偏离日计划发电量(最大单机容量≤5万千瓦的发电企业误差标准为±5%)。
正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超发电量,负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为欠发电量。
2、低谷时段超发电量不计付该部分电量的上网电费,少发电量不考核。
3、腰荷时段超发电量按上年市场采购平均中标价结算;少发电量不扣减年度发电量计划,相应发电量数额按上年市场采购平均中标价结算。
4、高峰时段超发电量按上年市场采购平均中标价结算;少发电量按华东电网省际计划内互供高峰电价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时段的划分:
1、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分为高峰、低谷两时段。
其中高峰时段:
8:
00-22:
00;低谷时段:
22:
00-次日8:
00。
2、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为高峰、腰荷、低谷三时段。
其中:
高峰时段:
8:
00-11:
00、17:
00-22:
00;腰荷时段:
11:
00-17:
00;低谷时段:
22:
00-次日8:
00。
第十二条机组调差能力以核定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为依据,全省统调5万千瓦以上机组调差能力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5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2000元。
第十三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者(非电厂原因除外)。
2、未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而停运的机组。
3、处于备用或检修到期的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者。
4、机组临检总时间超过如下规定的:
进口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120小时/年
国产30-33万千瓦机组200小时/年
20-22万千瓦机组150小时/年
10-13.75万千瓦机组100小时/年
2.5-5万千瓦机组50小时/年
第十四条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相应核减本年度计划发电量,计算公式为:
核减的发电量计划=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停运机组容量×上年度江苏电网平均发电负荷率×0.3。
第十五条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万千瓦高峰时段2000元、腰荷时段1000元、低谷时段5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调峰机组不能按照调度曲线或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当班调度员指令开机调峰的,按照燃机每万千瓦2000元,油机每万千瓦1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运行机组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按核定的铭牌出力发电,按以下公式核减年度发电量计划:
核减的发电量计划=(核定铭牌出力-实际最高发电出力)×该厂年度计划利用小时数×影响天数÷365。
第十七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发生在22:
00至次日6:
00期间,并在次日6:
00前并网者,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免于核减本年度发电量计划考核。
如6:
00以后不能并网,从6:
00开始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机组的常规性大修结束后,首次并网后24小时内的停运免于考核,24小时后发生停运,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九条超过规定临检时间考核基数参照第十四条标准减半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考核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机组AGC调节性能的考核;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的考核;
3.机组进相运行功能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全省统调发电企业的12.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均应具有AGC功能,凡没有AGC功能的运行机组按每1万千瓦每天考核200元;一个月中连续2天或累计5天及以上AGC功能不能投入的运行机组按每1万千瓦每天考核200元。
第二十二条AGC机组的可调范围以核定的调节范围上、下限为依据,AGC机组的可调范围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4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200元。
第二十三条AGC机组的调节速率由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能量管理系统(EMS)测定,调节速率必须达到2%额定容量/每分钟,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0.1%额定容量/每分钟每天考核100元。
第二十四条全省统调发电企业的12.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均应具有电网要求的一次调频性能,达不到电网要求的(具体要求见附件)运行机组按每1万千瓦每天考核100元。
一次调频机组性能由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能量管理系统(EMS)测定。
第二十五条全省统调发电企业的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均应具有进相运行功能。
已通过进相运行试验的机组不能按电网需要进相运行的,每发生1次考核1万元。
第四章考核结算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当班调度员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下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季的统计结果通知各有关发电企业进行核对。
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双方对统计结果有异议,报省经贸委裁定。
第二十七条省电力公司将考核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核定。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实行月结季清,全年结算。
第二十九条考核范围内核减的发电量计划用于同类发电企业(分统配、集合资等),按各企业年度发电量计划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所有考核扣罚的金额全部用于奖励,返还给参与考核的电厂,奖励项目和计算公式如下:
1.调差和调停奖励
1)调差能力大于50%额定容量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奖励100元。
2)任一电厂j的调停奖励金额
其中:
F:
全省考核扣罚总额;
kt:
调差和调停奖励系数,按40%标准执行;
Ptc:
全省电厂调差考核奖励总额;
M:
全部电厂个数;
Nj:
电厂j在考核周期内总的调停次数;
Ci:
电厂j在第i次调停时的调停容量。
2.调节性能奖励
1)进相运行奖励
已通过进相运行试验的机组,每月每1万千瓦奖励80元,能按电网需要进相运行的,每月再奖励1万元。
2)AGC性能奖励
任一电厂j的AGC性能奖励
其中:
Pja:
电厂j获得的AGC性能奖励金额;
F:
全省考核扣罚总额;
ka:
调节性能奖励系数,按40%标准执行;
PJx:
全省电厂进相运行奖励总额;
Kagc:
AGC奖励系数,按0.5标准执行;
M:
全部电厂个数;
Nj:
电厂j装设AGC机组总台数;
Ci:
电厂j第i台装设AGC机组的AGC调节容量;
Vi:
电厂j第i台装设AGC机组的AGC调节速率;
ti:
电厂j第i台AGC机组在考核期内总的AGC功能投入运行小时。
3)一次调频奖励
任一电厂j的一次调频性能奖励
其中:
Pjtp:
电厂j获得的一次调频性能奖励金额;
F:
全省考核扣罚总额;
ka:
性能奖励系数,按40%标准执行;
PJx:
全省电厂进相运行奖励总额;
Ktp:
一次调频奖励系数,按0.5标准执行;
M:
全部电厂个数;
Nj:
电厂j具有一次调频功能机组总台数;
Ci:
电厂j第i台具有一次调频功能机组对应电网有效频率扰动时的调节容量;
ti:
电厂j第i台机组在考核期内总的一次调频功能投入运行小时。
备注:
系统有效频率扰动是指电网频率在1分钟之内变化超出±0.1HZ且持续时间大于等于30秒。
3.运行奖励
任一电厂j的运行奖励金额
其中:
Pjk:
电厂j获得的运行奖励金额;
x:
全省统调机组单位容量运行奖励数额;
F:
全省考核扣罚总额;
C:
全省统调机组总容量;
fj:
电厂j的考核扣罚总额;
Cj:
电厂j的统调机组总容量;
kk:
运行奖励系数,按20%标准执行;
M:
全部电厂个数。
第三十一条所有考核、奖励结果按照“三公”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颁发的苏经贸电力(2001)327号文同时废止,任何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对统调电厂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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