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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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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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830100501
事项名称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承办机构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制定。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第15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74号)第5页:
“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实施程序
受理—现场勘验—节能评审—节能审查意见(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内容符合深度及规范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纸质);2.项目节能报告(原件4份,纸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经信局行政许可科5296401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填报单位(盖章):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人:
杜海荣联系电话:
52964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830100502
事项名称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承办机构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鲁政发〔2017〕31号)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鲁经信改〔2016〕476号第六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三定方案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74号)第8页:
“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七)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评估-专家评议-核准决定(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14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内资技术改造项目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基本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购置清单;④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⑤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⑥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⑧材料真实性承诺。
(2)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及投资方情况;②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③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⑤材料真实性承诺。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经信局行政许可科5296401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填报单位(盖章):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人:
杜海荣联系电话:
52964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830100503
事项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承办机构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1.《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国务院令第239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内……;(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鲁经信电力字〔2012〕580号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涉及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情况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所在地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74号)第9页:
“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2、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3、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验-作业审批(需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20日个工作,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原件5份,表样见附件2);
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工程项目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
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和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5.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经信局行政许可科5296401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填报单位(盖章):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人:
杜海荣联系电话:
52964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830100504
事项名称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承办机构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局
设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74号)第4页:
“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管等行政管理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1.符合石油天然气资源综合规划、石油天然气长期供求计划、石油天然气资源的配置、用石油天然气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石油天然气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设施。
申请的管道防护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3.管道防护设施布局合理,管道建设必须合理排放、石油天然气质量达标。
4.建设项目的管道防护措施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标准;新建的管道防护工程,必须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油质标准,并不会对管道储运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管道铺设能够满足管道运输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管道防护设施原则上不得对地区交通运输造成影响。
6.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必须编报管道防护工程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审查。
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发证(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管道建设土地使用证;2.管道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管道建设(建筑)施工许可证;4.管道建设施工方案;5.专家评审论证的管道防护方案;6.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报告;7.土地补偿协议;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9.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的说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经信局行政许可科5296401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填报单位(盖章):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人:
杜海荣联系电话:
52964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830100505
事项名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
承办机构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74号)第4页:
“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管等行政管理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备注:
管道的附属设施指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发证(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表;(原件3份,纸质)2.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5.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6.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7.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经信局行政许可科5296401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填报单位(盖章):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人:
杜海荣联系电话:
52964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830100506
事项名称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承办机构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号)进行修正)第二十八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
三定方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关于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的规定;2.煤矿资源储量枯竭、开采条件经论证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或其他政策性关闭;3.消除对相邻矿井的安全影响;4.申报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资料齐全、完整。
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申请报告及附图、附表;
2.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
矿井地质情况(井田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温、地压及岩移破坏,矿井储量);矿井建设及开采情况(建井及生产,资源回收、采探对比及回采率核实,残存煤量);矿井报废理由;矿井报废后采取的措施,对相邻矿井和地面影响的善后处理;固定资产及人员的安置意见。
3.附图:
(1)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2)井上下对照图,图上除表示出井上下的一切设施、筑物外,还应在图上标明报废矿井的井田技术边界。
(3)采掘工程平面图,图上除表示报废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外,还应将邻井100米以内的采掘情况表示出来。
(4)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经信局行政许可科5296401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填报单位(盖章):
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人:
杜海荣联系电话:
529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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