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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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试行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项目信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D50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
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五)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五、受理机构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六、决定机构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七、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八、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
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
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三)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应当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四)外国普通人员(C类)
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的外国普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类,国家实行配额管理。
(一)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聘用或依据中外政府协议聘用的外国人;
(二)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见习的外国青年;
(三)随从外国高端人才来华从事家政服务的外国人;
(四)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
(五)从事季节性劳务的外国人;
(六)其他实行岗位配额管理的外国人。
(五)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3.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信息注册表
原件
1
电子
加盖本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如加盖本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公章,须授权。
2
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原件
1
电子
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
3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电子
如授权其他人办理,须提交办理人身份证件。
4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原件
1
电子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交行业许可证明。
特别提示: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须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须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等。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需填写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5.经系统登记的用人单位或专门服务机构的经办人员方可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
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明。
2.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
工作资历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联系人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
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硕士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推荐信。
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外国高端人才(A类)中除第五项“优秀青年人才”、第六项“记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外,其余人员该项采用承诺制,第五、第六项人员如有境外专业资格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认证。
4
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5
申请人体检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6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7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份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8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原件
1张
电子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无半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文件大小在150KB以上,尺寸在1024像素(高)*768像素(宽),分辨率不低于300DPI、32真色彩。
特别提示:
试点期间,申请人入境后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需提交1寸近期白底免冠照片。
9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电子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10
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非英文证明材料需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需查验原件。
3.外国高端人才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5.近3年内,已获得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项(3)最高学位证书和(4)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项
(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由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可自行下载或打印。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2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特别提示:
1.申请人须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提交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等为申请人电子签名的,需将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原件重新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提交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如非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还需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所有上传至办理系统的材料的原件核验,材料电子版须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纸质复印件。
对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原件核验。
5、特别提示:
试点期间在入境后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需提交1寸近期白底免冠照片。
3.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在华工作外国人的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4)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
工作资历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联系人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该项采用承诺制。
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硕士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推荐信。
3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原件
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4
申请人体检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已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不需再提供。
5
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电子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须提供工作类居留许可。
6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属于上述第二类申请情形的,须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7
其他
已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须携带该证件办理许可。
特别提示:
1.在华工作外国人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须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证明。
2.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相同的,不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3.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4.不符合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情形,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程序办理。
5.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所有上传至办理系统的材料的原件核验,材料电子版须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纸质复印件。
对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原件核验。
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但不得早于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原件
1份
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非中文任职证明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
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4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原件
1份
卡证
5
其他材料
外国人B类变为A类的,需提交符合A类的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1.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需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2.改任新职务的,须先变更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再按程序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的,须注销许可后按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5.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所有上传至办理系统的材料的原件核验,材料电子版须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纸质复印件。
6.年龄超过60岁的外国人人还需由用人单位出具包含已购买医疗保险等内容的担保函。
5.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后再上传至系统。
2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电子
具体要求见备注。
3
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申请人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须提供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及信息页、签证页。
2.改任新职务的,须提供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须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所有上传至办理系统的材料的原件核验,材料电子版须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纸质复印件。
6.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直接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直接注销。
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
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注销的,经申请可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电子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用人单位需盖公章。
3
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7.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证件损毁的,持原证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原件
1份
电子
非中文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
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境外和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提交材料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
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4.审查。
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5.决定。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二)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的,按照上述
(一)程序进行,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境外或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原件核验。
2.外国高端人才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一)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须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二)由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的,网上添加经办人员信息,现场出具单位证明。
委托专门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专门服务机构须在线注册账号,添加工作人员信息,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二、办结时限
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审批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外国人工作许可》审批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
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决定机构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决定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领取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未批准的,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
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
12333,88123456。
(二)网上咨询: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咨询窗口。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12333。
(2)网上投诉: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8005号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22-25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09:
00-12:
00,下午14:
00-17:
45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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