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室内装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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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室内装修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4月20日
竣工日期:
2011年5月2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肆拾叁万柒仟柒佰零玖圆(人民币)
(小写):
437709(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4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此部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标准;6、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图纸叁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进行工程造价、质量、进度的监控、验收;安全、现场管理,详见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设计变更所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及工期调整的签认权;2、工程竣工日期的签认权;3、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4、工程质量最终确认权;5、增减工程造价现场签认权;6、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处理与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合同的履行,协调外部工作的联系事宜,并具有1、对施工专业分包人的认定权2、工程计量认证及工程款支付的确认权;3、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权;4、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进度监控、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管权6、落实合同违约的奖惩。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现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含在报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五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一切开工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作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二天完成。
(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时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临时用地、临时用电、临时排水、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电气及相应配套附属设施设备)保护和修复等不可预见因素,上述费用均含在合同价中,竣工结算时不调整。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做好配合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5天内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5日提供上月已完工程量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发包人需要的各种报表;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及设施并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负责发包人的安全责任,禁止外单位施工车辆、人员出入工地。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在施工场地就近范围内解决临时设施问题,费用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需要办理交通特殊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3、施工噪音超出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
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交付后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本专用条款第8.1-(8)项办理。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启建设[2009]45号文中的考核内容,做好现场安全文明工作,交付前清理现场,垃圾外运,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七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b、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态度做好协调、劝解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c、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中制作、封样、送检、检测等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试验检测机构由发包人指定,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负责见证取样。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并在工程开工7日前,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形象进度总计划表,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再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形象进度总计划表》,编制《按月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在每月3日前报发包人备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资料三日内予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中标工期内结束。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不得延期。
四、质量与验收
15.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一次性通过合格标准竣工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施工工序全过程,所有部位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①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干扰或其它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其他风险;
(2)工程实施期间,遇到发包人及以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所发生的费用;(3)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少算、错算,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提出的;(4)其他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
(1)调整范围:
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图纸修改和变更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签证。
(2)调整办法:
①当分部分项项目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相同时,则工程量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时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②当分部分项项目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相同时,但有计价根据的,则由承包人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2007年)、《启东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第2期)等文件计价,并根据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作相应下浮后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或委托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审计机构核实后作为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新增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计算;③无计价依据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作为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新增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计算。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下同)规定的暂定价格、暂定费用;设计变更及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签证。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其它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5.2凡设计变更及涉及现场签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有关工程量变更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填报者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递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付至合同造价的50%;余款以审计审定价为准,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认定合格后在结付工程款时退还(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
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超供、欠供部分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自行采购与保管,但是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要有质保书,并在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试验,并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检验合格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特种材料(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格及费用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质量、价格采购前必须经业主及监理认质认价。
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28.2材料检验试验由承包人按见证取样等有关规定委托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机构由发包人指定)进行检测,所有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并列入措施项目中。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变更设计:
按通用条款29.1款规定执行。
2、承包人提出变更:
按通用条款29.2、29.3款规定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给发包人;3、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应重新组织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关费用;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提前不奖,推迟完成的,将首先罚没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0.75万元,同时处每天500元的罚款。
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导致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并经发包人再三友情催告后仍未见效的或因工期赔偿违约金额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额,发包人视为承包人难于完成本工程,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于终止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罚没质量履约保证金0.75万元,并必须负责返工、修理;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经返工、修理后,仍不能消除质量缺陷或隐患,不能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未支付工程款将不予支付,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
如因客观原因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则罚金1万元,且必须提前一星期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3万元。
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按更换每人0.5万元处罚。
并且,上述人员在施工期内按月出勤率达90%以上,否则按缺勤每人每天500元处罚。
(2)承包人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正当管理工作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500—1000元/次。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则罚没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0.25万元,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退还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满足此要求,则全额罚没其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0.25万元,并且按延期每天500元加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
(2)当采取第
(1)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38.2分包施工单位的确定: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汇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共计陆份,双方各叁份,分送有关部门。
47、补充条款
(1)承包人投标书及发包人招标文件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有关部门决定临时停水、停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有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延长工期。
(3)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4)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
承包人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进度及保证工程正常进行,采取的各种措施。
因承包人损坏发包人的设施(包括地下管线)、道路、场地等所发生的修复费用。
(5)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符合启建设[2009]45号文附件的要求,并由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标化进行监督。
各种安全文明措施必须按业主要求规范布置,否则,由业主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应从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双倍扣除。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合同中均为暂定费率,竣工结算时根据启建设[2009]45号文规定进行调整。
(6)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沿线道路进行保洁,沿线管网及道路成品设施进行保护。
在施工中不能损坏道路路面、路沿石、成品设施、绿化小品等。
如若发生损坏,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7)施工用水、电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均含在合同价中,竣工结算时不调整。
(8)除不可抗力外,不能因资金、群众矛盾等原因而延误工期、群众矛盾协调等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其风险费用。
(9)投标人应充分踏勘现场,必要时请随带测量仪器。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因素。
除设计变更、招标人要求变更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不予签证。
(10)未说明处均按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执行。
(11)开工前三天必须提供本工程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总监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2)竣工资料提交的标准:
①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如承包人未在3个月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则按每延期一天处罚500元人民币。
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的后续工程款一律不予支付。
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
③结算资料应按审计局有关要求整理;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开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类别核定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测定表;结算书;竣工图纸;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资料;承包人需补充的其他资料。
④结算资料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
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
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
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其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a)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b)工程结算书必须装订成册,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均应签字并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c)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d)工程变更单必须编号、归类;(e)工程结算价必须相对正确,如工程造价经本市审计局审计,核减率超过5%,则每超过一个百分点(1%),扣最终施工合同审定价的4‰[注:
核减率=(送审价-审定价)/送审价*100%]。
(f)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及时送审计局审核。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室内装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质量保修范围的工程内容实行保修。
质量保修内容的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
1.屋面防水工程及外墙面渗水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室外的上下水和道路等市政工程为2年;4.其它: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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