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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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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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2018年5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填报日期:
2018年5月23日
序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是否办结
是否执行完毕
是否录入平台
开展备案、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情况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1号
王×贵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17日下达
否
是
处罚事项第1项正在执行中;第2项已执行
2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2号
刘×平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5月3日下达
否
否
处罚事项第1项、第2项已执行;;第3项正在执行中
3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3号
徐×能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19日下达
否
是
处罚事项第3项正在执行中;第1、2项已执行
4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5号
陈×洪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17日下达
否
是
处罚事项第3项正在执行中;第1、2项已执行
5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7]第58号
汤×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5月2日下达
否
否
处罚事项第1项正在执行中;第2项已执行
6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1号
宁×国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10日下达
是
否
执行完毕
7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13号
欧×永盗伐林木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3月27日下达
否
否
处罚事项第1项正在执行中;第2、3项已执行
8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14号
欧×永毁坏林木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3月27日下达
否
否
处罚事项第2项正在执行中;第1、3项已执行
9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24号
张×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3月22日下达
是
否
执行完毕
10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6号
张×成盗伐林木
是
是
否
执行完毕
11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7号
倪×阳盗伐林木
是
是
否
执行完毕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7号
倪×金盗伐林木
是
否
否
未执行完毕
13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50号
攀枝花市×农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是
是
否
执行完毕
14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32号
邓×林擅自开垦林地
是
是
否
不予处罚
15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1号
张×发毁坏林木
是
是
否
已执行完毕
16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8号
张×桂毁坏林木
是
是
否
已执行完毕
17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4号
李×荣毁坏林木
是
否
否
未执行完毕
18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4号
何×洪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是
是
否
不予处罚
19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0号
陈×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是
否
否
未执行完毕
20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2号
杨×润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是
否
否
未执行完毕
审核人:
汪向东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
本表各县(区)林业局及局属行权单位填报。
三区只包括本局办理的案件,两县包括本局和所辖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分开制表)。
2018年5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东区分局填报日期:
2018年5月17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1号
王×贵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自然人
2018年3月22日,王×贵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东区银江镇阿署达村四社集体林地12平方米给自己修建生机坟(飞机场后山油库上方)占用林地权属为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阿署达村四社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20.00元。
执行中(2018年4月17日罚款2000元已缴纳)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16日
2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2号
刘×平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年3月23日17时许,刘宗平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二社马家湾对该社提灌站及配套设施工程中使用电焊焊接水管过程中。
采取防护措施不当,不慎致使焊花落入杂草中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8188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宜林地,林种为薪炭林、用材林和经济林,森林防火等级为二级火险区。
当日被我局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2000元罚款。
处罚事项第1项、第2项已执行;;第3项正在执行中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5月3日
3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3号
徐×能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年3月24日,徐×能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区格里坪镇金家村四组牛荆树堡堡垒处焊接塑料水管,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1.5亩,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灌木林地(不划分林种)。
2018年3月24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罚款2000元。
执行中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19日
4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5号
陈×洪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年3月6日,陈×洪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区格里坪镇苦荞村二组中梁子处自家地中烧五色梅,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4亩,林地权属为集体。
2018年4月17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罚款2000元。
延长缴纳罚款期限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17日
5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7]第58号
汤×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年4月3日,汤×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干龙潭处为其父亲和哥哥上坟烧纸引发山火,造成新庄村一、二社共管的林地过火7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2018年4月3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罚款2000元。
罚款已于2018年5月4日缴纳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5月2日
6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1号
宁×国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年2月14日,宁×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同德镇新民村纳草箐组音家湾处吸烟,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520平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有林地。
2018年3月1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罚款2000元。
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4月10日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13号
欧×永盗伐林木案
自然人
2018年1月26日,欧×永以树木遮挡自家栽种的芒果树生长为由,在仁和区太平乡龙潭组田堡组水库梁子处13株青冈幼树,用于拦路,林木价值65元。
林木权属集体,起源天然。
2018年1月27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
《森林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树木130株;2、没收盗伐的13株青冈幼树;3、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的罚款,计390元
罚款已于2018年3月27日缴纳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3月27日
7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14号
欧×永毁坏林木案
自然人
2018年1月26日,欧×永以树木遮挡自家栽种的芒果树生长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仁和区太平乡龙潭组田堡组水库梁子处的2云南松和2株青冈树皮环剥。
林木价值43.27元。
林木权属集体,起源天然。
2018年1月27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树木4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129.80元
罚款已于2018年3月27日缴纳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3月27日
8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24号
张×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年2月16日,张×泉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太平乡河边村干坝塘组新房子堡堡处上坟烧纸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55亩。
林地权属集体,地类为宜林地。
2018年2月16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罚款2000元。
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3月22日
9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56号
张×成盗伐林木
自然人
2018年3月中旬,张×成为栽种芒果,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本组碾房坡处自家地埂边砍伐6株天然生长的杂木树,并将砍伐的树木拿回家做烧火柴。
被砍伐杂木树立木蓄积0.207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1122立方米,价值44.88元。
林木权属为啊喇乡旺牛村大村组集体所有,起源为天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彭胡美滥伐林木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计补种杂木树60株;2.没收盗伐的林木,计原木材积0.1122立方米;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10134.64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25日
11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7号
倪×阳盗伐林木
自然人
2018年3月初,倪×阳为便于芒果生长和地边的水池免受树根侵害,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仁和区前进镇永胜村尖山村组田棚湾梁子处砍伐栎树幼树13株,砍伐林木已拿回家做烧柴。
林木所有权为仁和区前进镇永胜村尖山村组集体所有,林种:
经济林,林木起源:
人工,森林类别:
商品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即补种栎树130株;2、没收盗伐的全部林木13株;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260元。
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2日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7号
倪×金盗伐林木
自然人
2018年3月初,倪×金为砍烧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在仁和区前进镇永胜村尖山村组自己房背后田棚湾处砍伐栎树幼树17株,林木所有权为仁和区前进镇永胜村尖山村组集体所有,林木起源:
人工,森林类别:
商品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即补种栎树170株;2、没收盗伐的全部林木17株;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425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2日
13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50号
攀枝花市×农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单位
915104117×668159F
2016年5月,攀枝花市×农资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六组马鞍桥处占用林地2195平方米,修建一个彩钢棚,用作堆放农资的仓库及办公场所。
被占用林地权属为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六组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计48290元。
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18日
14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32号
邓×林擅自开垦林地
自然人
无
2018年2月18日,邓×林为了种植芒果,擅自在仁和区大龙潭乡立柯村五贵塘组酒厂背后处集体林地内雇请挖机开挖林地,面积1320平方米(1.98亩),未发现毁坏林木,经核实,邓世林开挖林地范围是其父亲邓金奎2017年开垦后经村委会按村规民约处理过。
不予处罚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12日
15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1号
张×发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6年6、7月份,张×发为了自家在本组松林处集体林地内擅自栽植的芒果树生长,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和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集体林地内原生的43株云南油杉树脚环状剥皮,企图让其死亡,被环状剥皮的云南油杉立木蓄积为2.3624立方米,材积为1.2756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为586.77元。
林木权属为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丫口田组集体所有,林种为用材林,云南油杉起源为天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即补种云南油杉129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2933.85元。
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20日
16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8号
张×桂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8年2月初,张×桂为了便于芒果树生长,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树林田处自己芒果地边的红栎树幼树伐倒18株,弃于现场,被伐倒林木的价值为9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即补种栎类树18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270元。
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2日
17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4号
李×荣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4年4月、2017年12月,李×荣为使其栽种的核桃树和桃树生长得更好,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擅自将该组大垭口处桤木9株环状剥皮,其中:
2014年4月环状剥皮的桤木3株已死亡,蓄积2.2687立方米;2017年12月环状剥皮的桤木6株仍存活,蓄积4.308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3264立方米。
被环状剥皮林木、林地权属为啊喇乡官房村迤坝峨组集体所有,林木起源为人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计补种桤木18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4838.88。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26日
18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4号
何×洪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自然人
2018年4月3日19时许,何×洪为了驱赶芒果地里的老鼠,在本组小湾子处自家芒果地里烧除杂草,因余火复燃,造成自家和周边村民承包地里的芒果树被烧,过火面积4亩。
距起火点100米范围内无林地。
何世洪在芒果地内烧杂草的地点不在森林防火区,其行为未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故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13日
19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0号
陈×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自然人
2018年3月3日,陈×会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仁和区啊喇乡大竹村上村组李家田处烧苞谷杆时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2亩,啊喇乡大竹村上村组集体林地内栎类树被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2000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3月26日
20
攀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62号
杨×润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自然人
2018年4月3日13时,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那峨组村民杨×润未经批准,为父亲上坟烧纸,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15亩,导致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那峨组集体林地内云南松等林木被烧,被烧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用材林。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2800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4月26日
审核人:
汪向东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
本表由局属各行权单位汇总填报,市森林公安局包括本局和三区分局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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