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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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中医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004教字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检查学生学习状况,促进学生学习、巩固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发展学生智能的基本手段;也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于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良好考风、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具有积极地导向作用。
为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的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各教学系(部)具体实施,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确定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督查各系(部)考核工作。
各系部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做好命题、评卷、成绩登记和公布、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将结果以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教务处,教务处检查、确认后纳入学生成绩、学籍管理档案。
第二章考试的命题
第三条考试命题由教务处组织系(部)实施,建立题库。
不足部分约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有5年教学经历的教师采用统一的格式命题,将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交于教务处备份,以便管理,若需要时也可采用同类院校同类专业标准试题。
第四条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系或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由承担该课程教学的教研室在其所在系(部)领导下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组织集体阅卷,并做出试卷分析,最后将《课程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用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填写完整后一并交于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对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将结果予以记录、存档。
第五条命题必须依据该课程相应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以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目类型多样,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六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包括题库命题、试卷库命题、校外试题等。
命题时同时出难易相当的两套试题,一套试题用于正式考试,另一套用于备用考试。
两套试题必须基本等效,由教务处抽取一套试题用于正式考试。
第七条各科考试试题的满分为100分,总分为整数分。
个别课程考试成绩需要进行折算的,也要在100分的基础上进行折算。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八条试题由教务处确定后,负责送印刷服务中心印制或直接印制试卷。
第九条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排版(即系专业、年级、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卷员签名的空格)。
打印的试卷样本由该课程所在系(部)教学秘书(或办公室主任)通知命题教师校对并签名后,方可开印。
印刷部门要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印制好的试卷由该课程所在系(部)教学秘书(或办公室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在教务处或指定地点负责清点(注意加装重修生的试卷)、装入试卷袋,并根据考试安排表填写袋面、贴密封条。
考试试卷至少提前二天交教务处确认、保存。
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由系(部)教学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必要时在教务处同意后,系(部)可指定专人负责或协助,但涉及面不可太大。
接触试题如命题、审题、印刷、核对和保管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一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学院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考核三天前,各系将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予以确认、存挡。
第十二条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系(部)办公室,由系(部)办公室统一审查,经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审定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科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按照《陕西中医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中有关缓考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对缓考的学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原则上不安排单独考试,随该生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也可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教务处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考场指定座号就坐应考。
凡不按照要求携带有效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论处。
第五章考试的形式及记分
第十五条考试形式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试题(卷)库命题、校外命题的方式进行考核,某些课程也可根据课程特点辅以其它命题方式进行考核。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如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试形式,应由主讲教师提出并填写《考试形式变更申请单》,教研室同意后,经系(部)主任审核,在课程结束前三周报教务处审批后确定。
未办理考试形式或考核方式变更申请、审批手续的,由教务处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或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考试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部分考试科目可在该课程的教学结束一周后由教务处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
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合格,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不满60分为不合格,不记学分。
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确实需要更改的,任课教师须提供试卷和平时成绩记录,经系(部)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在该科考试结束后四天内集中精力评完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标准评分,努力控制评分误差。
考试课程应切实实施教考分离,实行集体评卷,做好试题及试卷分析工作。
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必须把该门课程考试的成绩、成绩分布情况及试卷分析情况分别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上,一式两套,分别交教务处与学生所在系(部)。
评卷记分后的试卷以及相关考核材料,由教研室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由系(部)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教研室将《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以及相关考核材料汇总整理成计算机文档及纸质文件,各系办公室将学生个人成绩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格式汇总整理成计算机文档及纸质文件,在考试结束10天内送交教务处,分别用于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六章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条考生座位的安排要有间隔,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学生要按号入坐,否则,监考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考试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安排。
原则上54学时或3学分(含54学时或3学分)以上的课程,考试时间为100分钟,54学时或3学分以下的课程,考试时间为60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在命题纸上注明。
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
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绝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试卷或在试卷上注明情况,该生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陕西中医学院考场纪律》,任课教研室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指派专人到有关考场巡查,及时处理有关试题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各系(部)交叉监考。
每个考场要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
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对考场纪律负全面责任。
第七章考试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考试质量,各系(部)和教务处对每学期所有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并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报告考试质量,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改进命题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组织下,阅卷结束后填写《陕西中医学院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和《成绩登记表》,由教研室汇总后于考试结束一周内送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
第八章重修
第二十六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有关重修的事宜参照《陕西中医学院关于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做好重修工作安排,各系(部)必须在考试前3周将重修学生的姓名、重修科目报送教务处,以便教务处准备试题。
第九章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二十八条任课教师以行政班为单位登记学生的课程(含重修课程)成绩,所有考试课程(包括公选课)的成绩登记表不得污损、销毁、遗失。
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教务处一份,学生所在系一份。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在本系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正式公布。
教师个人、教研室不得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
第三十条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
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审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研室3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每名学生应关心系里公布的成绩,了解自己考试的结果。
有可能重修的学生尤其要注意考试结果,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时,由教务处审核统一注册“学生成绩考核登记表”,按系按人逐科审核,成绩应该准确无误,方可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是唯一对外出具学生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的部门。
第十章考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将其放置于桌面显眼处。
第三十五条考生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准予交卷出场。
第三十六条主、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不准擅自提前、推迟、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七条发卷前,主、监考人员要宣布考场纪律,验证考生身份,清理考场。
考生必须自觉地将书本、笔记以及电子工具等一切可能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交主、监考人员集中存放。
除考试规定或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证件等物品外,桌面、桌兜不得留其它任何东西。
第三十八条试卷下发后,如有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准请求主、监考人员讲解题义。
答题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向主、监考人员索取,不准自备试卷纸和草稿纸。
第三十九条主、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闲聊、阅读书报等,不准做与监考不相关的事。
第四十条考场必须保持安静。
试卷下发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的答案,不准把考卷供别人抄袭,不准传递纸条,不许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
闭卷考试不准查看任何资料。
第四十一条严禁代考。
第四十二条考生交卷后不准翻阅别人试卷,不准向主、监考人员询问试题中的问题,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大声说话。
第四十三条考生不得将试卷私自带出考场。
第四十四条对考生违纪行为,主、监考人员要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
对于作弊考生,必须中止其考试,没收试卷,收缴作弊工具、资料等物证,记载考生姓名、班级、作弊情节等,勒令其退出考场。
对于无理取闹者,要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对于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学校有权强行将其逐出考场和考点,并给予纪律处分。
考试结束后,主考必须及时将考生作弊情况上报教务处,不准隐瞒。
第四十五条如遇考场安排冲突,主、监考人员应当及时教务处考籍科报告,妥善解决,不得影响考试。
第四十六条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必须清点并收回全部试卷,填写《考场情况记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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