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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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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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提取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注销账户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对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一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比例为15%。
第六条职工可以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
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并且该合同不得作为他人以现金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
第八条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转账成功后,职工应及时进行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偿还,未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拒绝该合同以后的转账偿还申请。
按前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但一个公历年度只能办理一次。
第九条《提取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1目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第三章提取要件
第十条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女职工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情形: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契约》(应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致)和契税完税票据(《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
4、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全额购房发票(或购房交款收据);
5、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全额购房发票(或购房交款收据)。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及翻建、大修费用的收据。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的征信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以转账方式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经银行同意的转账偿还贷款申请表、前次办结转账后已还款证明(非首次需提供)。
此外,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提取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八)职工及其配偶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
1、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公有住房租赁证》;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的房屋,备注栏内应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且评估租金不为零)、户口簿、所租房屋权属证书、租金发票、缴税凭证、无房声明,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单身声明。
(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职工首次发生本项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报告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符合《提取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需提供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四)本人或者配偶患有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和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六)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造价。
(三)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和大修费用总额。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
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扣除该笔贷款合同的前三次月还贷额;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五)职工及其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房租的实际支出,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1、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累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应以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中年评估租金和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的年租金两者较低值作为房屋租赁的房租支出;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中未注明年评估租金的,则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年租金作为房屋租赁的房租支出;租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月房租按照60平方米折算;
3、工资收入证明中的工资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基数,以两者的较高值作为职工工资收入;
4、若月家庭工资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房租超出月家庭工资收入60%的,月房租按照月家庭工资收入60%确定。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其中月房租为个人承担部分,不包含政府补贴部分(下同);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符合《提取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宿费合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四)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职工申请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支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转账的金额应不小于2万元(但当次申请转账为全部还清的除外),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应根据具体情形持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八)项、第三款或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本级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任意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区市县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2、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的,职工应到房屋租赁所在地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3、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4目情形的,职工应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4、符合其他提取情形的,职工可到任意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办事处(营业网点)一般应采取三个工作日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1、两人以上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人共同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2、在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
3、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或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1项情形的。
(三)职工应在办理提取业务后将业务回单交单位记账。
职工以转账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经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以采取要求职工补充材料、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审核方式进行,相关人员应给予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以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
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能够证明代理人与申请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
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工作、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代理,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办事处(营业网点)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提取办法》和本细则中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满足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而非用于投资、租赁等用途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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