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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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保证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创建一流新型师范专科学校”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英文名称:
Jinzhongnormalschool
学校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北部新城广安街
学校网址:
第三条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晋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师范专科学校。
第四条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模办学,设置涵盖文学、历史、政治、化学、地理、数学、计算机、外语、美术、音乐、舞蹈、体育、书法、学前和初等教育、装潢设计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学校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办学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尊信教育理念,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管理为重点,以科研为先导,以改革为动力,以学陶师陶为特色,积极探索专科层次小学教育教师的培养途径,为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学校定位:
以小学教师教育为主,承担各种形式的小学和幼儿教师培训,把学校建成地方性的小学教师教育中心、小学教育研究中心、小学教育服务中心。
第九条办学宗旨:
创新教育,培养人师,服务小学,为教育事业奠基。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治校方略。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三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三)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和学校建设发展情况,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或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自主开展与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四)依法独立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学校,收取合理回报;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行党务公开;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九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合作事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党章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督促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三)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应学校特点的党风党纪教育的新路子,抓好学校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受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培养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
(七)指导各党总支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九)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系部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二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学校办学指导方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问题;
(四)学校筹集办学基金,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问题;
(五)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教育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四)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教学中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学校教学工作评估;
(五)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七)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奖励办法;
(八)受校长委托,对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生处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教学、教辅、科研和管理服务机构。
各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和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系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基层组织机构,学校逐步扩大其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负责本系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检查、考核、评估本系教学工作。
积极推进本系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负责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师生评模选优推荐工作和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本系部内部管理机构;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六)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的学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事项;
(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根据权限,自主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九)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系管理制度;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系主任主持本系部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党总支对本系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本系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
本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主任主持会议,党总支书记、其他行政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书记、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
书记与行政领导应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第三节决策与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四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三十七条学校全日制专科普通生培养规模为4000人。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非全日制教育。
以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教育;以师范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师范教育。
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协调发展,努力打造教师教育品牌,使学校成为培养优秀教师和各类专门人才的摇篮。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对于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指导、督查组织及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校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
第二节学科建设
第四十四条学校重点建设教育学科,强化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学科。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实际,在保持师范类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发展学科门类,积极创办新兴的应用性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三节科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提高基础研究的水平,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倡导“崇尚学术、严谨治学、追求卓越、拒绝平庸”的学术风气,积极追赶学术发展潮流,坚持人才培养、科学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原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四节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坚持“立足晋中,服务山西,面向全国”办学思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地方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节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五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特别是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文明道德教育;在弘扬科学创新精神和践行晋中精神中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塑造和发扬我校自身的文化。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
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二条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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