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docx
- 文档编号:7087154
- 上传时间:2023-01-17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16KB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docx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营改增知识点
7个:
详解政策核心点
1.税率和征收率:
10%和3%
2.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3.“跨地”经营:
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清包工:
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6.甲供工程:
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7.过渡政策: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尽快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的增值税处理。
”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华说。
36号文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办法。
1:
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0%;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
纳税地点
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3:
“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
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
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4: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
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5:
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6:
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
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
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7:
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
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
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进项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是关键
营改增给建筑业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显著的。
其中,税负将如何变化,是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
在北京市国税局举办的分行业营改增政策宣传培训会上,北京龙建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笔账:
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人工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10%。
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0.99万元[10000÷(1+10%)×10%],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
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
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
”
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召开的营改增工作座谈会上,北京建工集团财务部部长吴赞告诉记者,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建安企业的税负。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0%,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10%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
关键在于建筑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材料采购成本。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
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0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
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0100×3%)。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000万元(10000×10%);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000-1020)。
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
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租赁设备成本。
建筑业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
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
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无法取得正规发票。
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无法取得。
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
若建安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
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
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
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
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
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
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0%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
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
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0%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的10种情形,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比较复杂,建筑企业在实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10种情形,不要忘记申报纳税。
同时,注意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
具体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可发现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变化成货物销售与服务的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注意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
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尽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要求,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合规遵从;调整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税负;重新梳理供应商,首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设备大宗材料供应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业 营改增必知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