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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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雄府〔2017〕81号
雄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雄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我县位于白洋淀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首都北京的环境质量,2015年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县转移支付力度,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持并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重在鼓励各县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2、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分为两大类,即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是以保护结果评价(效果)和保护过程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其中,技术指标又分环境状况指标和自然生态指标。
环境状况指标主要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和水源涵养指数等。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3项内容。
各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与县环保局协调一致提供考核数据。
三、任务分工
县政府办: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数据,审核并报送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维持并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
与上级政府或环保局签订主要污染物减排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
县环保局:
积极推进县域生态建设工作,全面实施生态功能区保护,强化污染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牵头编制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提供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公众环境投诉、环境状况指标数据和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并整理汇总和审核数据。
县发改局:
积极争取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提供监管指标数据和材料,制定并公布本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
制定完成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参与我县生态功能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县财政局: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使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负责编制财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供在考核年度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全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提供考核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配合完成年度国家重点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规划局:
负责报送生态恢复与治理、环境保护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资料。
县统计局:
负责报送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础情况。
指导各部门编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
县国土局:
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资料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农业局:
加大农业生产领域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遏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从源头上防治农业污染源。
加强生态林保护工作,实施林木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积极发展经济林,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行为。
负责农林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资料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水利局:
积极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负责水利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资料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住建局:
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镇,并加大对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
提供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数据资料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县域气象数据指标。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0日前)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协调动员会,安排部署考核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及相应附件资料。
(二)采集信息资料阶段(2017年10月15日前)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查找有关资料、数据,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方式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录入审核辑印阶段(2017年10月25日前)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汇总、审核、录入有关资料信息,形成自查报告初稿报领导小组审定,定稿后连同其它资料一并辑印装订成册,报省环境保护厅。
(四)迎接接受上级审核阶段(2018年1月15日前)
2018年1月15日前接受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的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接受对相关资料的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明确专门人员和业务骨干负责此项工作,明确时间、任务和有关要求。
(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开展考核工作,按照真实、科学的原则客观填报数据,及时提交有关资料,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特别要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三)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的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
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四)确保按时完成,各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早谋划,早安排,力争提前完成,确保整个考核工作不因哪一个部门资料数据不全影响整体进度和结果。
(五)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送县环保局(县生态质量考核办公室),联系人:
王耀,联系电话:
5817240
(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附件:
1.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2018年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方案
附件1
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雄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
杨跃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张义霞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程泽军县政府党组成员、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
刘贺茂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艳军县环保局局长
黄可峰县发改局局长
王东升县住建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
李红宝县统计局局长
董秋生县农业局局长
朱喜成县住建局局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高卓强县水利局局长
高振国县国土局局长
方兴久县财政局局长
韩占良县住建局主任科员、城管大队长、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艳军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2
雄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
监测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本方案。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对象
政府井。
(二)监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砷、汞、硒、镉、六价铬、铅23项;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Fe)、锰(Mn)、铜(Cu)、锌(Zn)、钼(Mo)、钴(Co)、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NH4)、氟化物、碘化物、氰化物、汞(Hg)、砷(As)、硒(Se)、镉(Cd)、铬(六价)(Cr6+)、铅(Pb)、铍(Be)、钡(Ba)、镍(Ni)、滴滴涕、六六六、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总σ放射性、总β放射性39项。
(三)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监测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1月份,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四)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对象
雄县环保局。
(二)监测指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三)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2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四)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环境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污染源监测
(一)监测对象
雄县污水处理厂、雄县龙湾镇污水处理厂。
(二)监测指标
污水处理厂监测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色度、pH值、粪大肠菌群数、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19项基本控制项目。
(三)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四)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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