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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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7.6.20
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柱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⑴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⑵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
(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
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4.1.16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先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必须符合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
6.4.2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相关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
对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一级、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3.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11.3.5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12.3.4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
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
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以上各值为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
用干漆膜测侯仪检查。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厚漆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六、《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0.6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瓦片必须铺置牢固。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干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九、《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
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
实地试射检查。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
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
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
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
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
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8.6.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
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
然后降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
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7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
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
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注:
1.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之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韩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4.1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
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
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
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
检查洪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
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十、《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4.2.2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4.2.5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7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6.2.2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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