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DOC.docx
- 文档编号:7081121
- 上传时间:2023-01-1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9.51KB
环保管理制度DOC.docx
《环保管理制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保管理制度DOC.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环保管理制度DOC
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安字[2008]052号签发人:
蔺福成
环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环保管理,控制污染的产生,创建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2、职责分工
1.2.1、安全部:
负责公司各厂、部环保规章制度执行落实;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等事件调查、处理;提供考核意见,组织制定控制污染措施,协调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办理排污费交纳、环保项目竣工验收等有关审批工作。
负责料场扬尘污染等管理工作,控制污染现象的发生。
定期组织对粉尘、高温等岗位员工进行体检。
1.2.2、设备工程管理部:
负责各厂三废、噪声等环保治理设备改造、检修、维护等专业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设备大中修环保设施检修措施落实。
负责组织各项目的环保建设项目监督实施管理工作。
1.2.3、动力厂:
协调公司废水回用计划与水循环利用等项目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废水外排,及以上循环利用等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1.2.4、销售部:
负责销售和处理各单位已回收的可外售固体废弃物。
1.2.5、各项目部:
负责组织各项目的环保建设项目监督实施管理工作。
1.2.6、保卫部:
负责危险物品、放射性物质等保卫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环保污染事件。
1.2.7、生产部:
负责监督管理各厂环保设施正常使用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环保污染事件。
1.2.8、人力资源部:
负责环保相关专业人才招聘和岗位技术培训,上岗专业管理。
1.2.9、财务部:
负责与环保相关费用交纳、环保专业指标考核落实等专业管理工作。
1.2.10、物资供应部:
物资供应部仓库负责非生产副产品的废旧物资的回收、储存等工作。
1.2.11、各厂:
组织相关作业区、岗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杜绝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负责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以及生产产生的副产品固体废弃物回收等工作。
2、大气污染防治与除尘设施管理
2.1、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
2.1.1、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环保除尘设施实施使用、维护、检修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其高效运行。
2.1.2、除尘设施岗位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1.3、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原料、工艺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1.4、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气体物质在贮存、运输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或其它防护措施,防止泄漏、飞散。
2.1.5、各原料现场必须采用防风抑尘网、苫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2.1.6、严禁使用风管清扫岗位积灰,在清除岗位积灰时不得高位抛撒,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1.7、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厂区进行沥青加热作业时应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废气处理装置的专用加热设备。
2.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环保验收制度。
2.2、除尘设施运行管理
2.2.1、各厂应当加强对环保除尘设施管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解决。
2.2.2、环保设施运行应当达到工艺技术、设备运行参数的要求,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2.2.3、环保除尘设施装卸、输送除尘灰时,须采取加湿、密闭等防污染措施,防止二次扬尘的发生。
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影响其它岗位除尘效果及正常运行。
2.2.4、各厂应当定期进行除尘设施巡检、维护,确保除尘设施计量仪表数据准确,为岗位人员提供准确的操作依据。
2.2.5、环保除尘设施的风、水、电、汽等供应部门要定期对所属设备、管路、管线进行巡检、维护,确保各项技术参数符合环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的标准要求。
2.2.6、炼钢厂应当定期对文氏管除尘器须根据一文、二文压差、阻力情况定期检查、清理一文、二文喉口及翻板。
电除尘器须定期清扫电场内极板、极线粘灰。
布袋除尘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破损布袋。
气体流速较慢,易产生积灰的水平管道须开设清灰孔,定期检查、清理积灰。
上述各类因素,逢设备停机检修必须进行检查和清理。
2.2.7、环保除尘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正式批准后方能拆除或闲置。
2.3、除尘设施检修管理
2.3.1、经环保除尘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2.3.2、除尘设施的故障检(抢)修,由除尘设施岗位人员及时通过所在班组、作业区,通知设备维修部门。
2.3.3、因发生故障需临时停除尘设施时,必须按环保设施临时停机管理要求,要及时向生产部总调度室、安全部报告,启动环保除尘设备时,要向生产部总调度室、安全部请示后方可开车。
2.3.4、除尘设施的大、中修计划,由厂根据除尘设施的运行状况,组织提出检修计划申请,报公司设备部纳入年、季、月检修计划,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步安排实施。
2.3.5、除尘设施计量仪表的计划检修和抢修,由厂按有关计控管理办法向计质部办理委托手续。
2.3.6、除尘设施检修后,检修部门负责对拆除的吸尘罩、皮带罩、阀门、管道等附属设备进行恢复,并负责监督检查,确保齐全、有效。
2.3.7、各厂应当对除尘设施关键易损件做好储备,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3、水污染防治管理
3.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水污染,并承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责任。
3.2、公司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安全部、设备工程管理部、动力厂要协同对公司水污染防治的设备及污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污染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3.3、各厂要严格执行排污有关规定,确保外排污水环保指标总量控制限值不超标。
3.4、各部门的污水外排路线一经确定,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
3.5、工业废水应实行清浊分流;工业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循环利用。
污水经处理后应符合环保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下达的限值。
净环水应全部循环使用,不得随意外排。
3.6、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停用或拆除前必须报告公司安全部。
3.7、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以新代老”的原则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水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总量限值,突破限值时要有相应的削减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和总量不增加。
3.8、各部门外排污水口以及重点水处理设施排水口,要逐步建立连续自动流量监测装置,并对排污计量监测装置负有管理维护责任。
3.9、各厂凡列入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和公司环境污染治理计划的治理项目必须按期限完成。
3.10、禁止向厂区排水管网倾倒工业废渣、废油、工业垃圾、生活废弃物及有毒有害废液。
在施工中,不得向排水系统倾倒排放废油、有毒有害废液及废弃物。
3.1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和有毒有害污水及废弃物。
3.12、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物和含放射性的物质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堆放、埋弃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渣、废液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
3.13、输送储存液体原料、油类和有毒工业污水的管沟及储罐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3.14、严禁向厂区供排水管网排放机动车、油罐及贮存化学药品容器的清洗污水。
3.15、安全部建立环保检测站,负责对厂区的大气污染、环境噪音、污水外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测。
3.16、工程项目施工时,不准损坏现有污水排放管路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水处理设计有误、未按质量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导致公司被罚赔款,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经济处罚责任。
4、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
4.1.1、各部门要本着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改造和措施,确保完成排污总量的控制指标。
4.1.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排污总量指标申请,由安全部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竣工的项目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或运营。
4.1.3、各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4.1.4、排放固体废物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公司下达的环保指标和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不突破。
4.1.5、各厂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设施、设备,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数量及废物流应建立相应的记录。
4.1.6、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的措施。
可溶性固体废物和半固体、高浓度液态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必须有防渗漏的措施。
4.1.7、露天贮存固体废物时,必须有固定的贮存场所,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禁止任意堆放、倾倒。
因某些原因需要更换场地时,需向安全部登记备案。
4.1.8、固体废物的运输应当采取防止飞扬、散逸、溢漏等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沿途抛散。
对除尘灰等易扬尘废物的运输、装卸必须采取密封或加湿措施。
运送含水量高的泥渣时,必须采取防溢、防漏措施。
4.1.9、转炉钢渣、高炉炉渣、粉煤灰、含铁尘泥、氧化铁皮等固体废物应充分综合利用。
4.1.10、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公司总调和安全部报告。
4.1.11、雇用他人运输、处理、加工固体废物或将固体废物转给外单位加工、处理、利用时,废物产生部门与委托处理单位对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应明确责任。
4.1.12、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销售等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其产生、运输、销售、处理、利用、贮存、处置及防止污染等日常管理工作。
4.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4.2.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渣、废液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溶洞、裂隙倾倒、储存、处理、处置工业有害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入环境。
4.2.2、运输有害废液时,运送容器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4.2.3、各部门化验室用酸,应建立用酸管理制度及台帐。
定期检查废酸产生、利用、储存及排放情况。
4.2.4、含六价铬、废石棉等工业有毒有害废物不得与一般工业废物混堆、混存。
废沥青、及废有机溶剂等可燃性废物的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严格遵守《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4.2.5、含氰化物的废液、油漆、酚钠盐等含有可溶性剧毒废物及其包装容器等应按有关剧毒物品管理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储存。
严禁将可溶性剧毒物质的废渣、废液等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水体。
4.2.6、危险废物需转移的,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问题。
5.1、工业生产噪声防治管理
5.1.1、空压机、制氧机、风机、水泵、放散阀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设置隔音设施或安装噪声防治装置,以符合行业规定环境噪声的限值。
5.1.2、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部门,须向安全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
5.1.3、各厂要减少各种气(汽)、风管道、阀门的跑、冒、滴、漏问题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噪声污染。
5.1.4、凡造成突发性噪声污染的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5.1.5、各厂要将噪声污染的防治纳入工作计划,采取对策和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区域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5.1.6、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设计部门要按规范设计,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1.7、各厂对防噪设施的建设质量要严格把关,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环境噪声防治设施必须经政府环保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1.8、噪声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及拆除、闲置时,都必须事前向安全部报告其变更的理由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2、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
5.2.1、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和厂界环境排放噪声,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GB12523-90)。
5.2.2、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机具作业时间、制定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特别是搅拌机、电锯等噪声较大的设备要搭设隔音棚,以减轻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5.2.3、凡在居民区进行施工作业或建筑施工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时,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得在22点至凌晨6点期间进行作业。
5.2.4、施工人员要精心施工,减少人为噪声污染;项目负责人要做好噪声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工程承包单位“一把手”负总责。
5.2.5、因噪声污染造成扰民纠纷或环保罚赔款的,由责任部门承担责任,安全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或处罚。
6、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
6.1、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6.1.1、施工现场环保管理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迁、民用建筑等的施工以及设备大中修项目的施工现场环保管理。
6.1.2、每项工程开工前,主管部门必须向施工、检修单位交待清楚在施工、检修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及防范措施。
6.1.3、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与安全部签订安全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施工期间环保管理、污染防范措施、责任与处罚等。
6.1.4、施工、检修单位制定工程计划时,必须结合本项工程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因素,制定出防治污染的环保措施,并纳入工程计划中组织实施。
6.1.5、因项目施工需要停运或拆除原有环保设施时,主管部门必须提前制定出相应的环保措施,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6.1.6、工程的总承包人为项目的环保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的环保组织管理工作;对工程产生的污染环境等后果承担责任。
6.1.7、每项工程施工检修单位均须指定环保监督员,并由其组织施工、检修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制度,制定防治污染的环保措施,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各类环保问题。
6.1.8、施工检修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地段悬挂《环保措施规定》标牌和《工程项目环保总承包和分项承包责任表》,并标明举报电话。
6.1.9、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的环保监督、检查,协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保问题。
6.2烟气、粉尘污染防治
6.2.1、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道路必须硬化,并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
6.2.2、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
无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在搅拌机上必须设置抑尘装置,方可进行作业。
6.2.3、易产生飞扬的细颗粒散状物料要堆放在库内,露天存放必须严密遮盖或喷洒覆盖剂。
装卸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6.2.4、严禁使用敞口锅加热沥青。
加热沥青必须使用密闭或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专用加热设备。
6.2.5、凡进行防水、防腐作业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异味污染的,施工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安全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6.2.6、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杂草等一切污染大气环境的物质。
6.2.7、拆除原有建筑物时必须采取减少扬尘污染的防护措施。
6.2.8、拆迁工地必须随拆迁随洒水,拆迁后暂时不能原地施工的,必须定时洒水,三个月内不能原地施工的必须进行简易绿化或硬化。
6.2.9、施工中挖掘出的渣、土、石需在施工现场临时存放,必须设置有效围挡,进行洒水或覆盖。
6.2.10、施工中要随时清理各类弃土、弃料,做到活完地净,严禁高空抛撒。
工业垃圾和施工废土、杂物必须采取打水、密闭清运措施,送到指定消纳场地进行处理。
6.2.11、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车身清洁,车轮不带泥,严禁运输遗撒;行车、装卸时必须采取覆盖等抑制扬尘措施。
6.3、废水及噪声污染防治
6.3.1、施工中不得损坏或擅自更改公司排水管网。
若发生损坏排水管网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后再行施工。
6.3.2、施工中使用的油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必须设专人、专用容器保管、贮存,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必须及时收集、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污染水体。
6.3.3、施工现场的临时食堂必须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除隔油池中的积油;临时厕所必须设置化粪池,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严禁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公司生产排水管网。
6.4、试车环保管理
6.4.1、施工单位在工程试车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环保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的任何环境污染问题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解决。
6.4.2、施工单位设专人配合协调、解决试车过程中出现的环保问题。
6.5、扰民纠纷及罚赔款管理
6.5.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保扰民纠纷由责任单位负责调解处理。
6.5.2、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保罚赔款由责任单位承担。
7、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管理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公司的经营与资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7.1、事故的分类
7.1.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7.1.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7.1.2.1、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7.1.2.2、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7.1.2.3、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7.1.2.4、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7.2、事故的报告
7.2.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部门按发生事故应急措施立即开展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人员。
7.2.2、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责任部门要向生产技术部、安全部速报环境污染事故情况。
7.2.3、责任部门要在24小时内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作科学的分析,并提出事故分析报公司生产部、安全部。
7.2.4、事故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受害人情况、污染影响程度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分析过程的基本情况等。
7.2.5、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安全部接到责任部门环境污染速报后,要立即到现场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和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协助事故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规定进行处理。
7.2.6、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三天内,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监督检查责任部门提出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后,报市环保局。
7.2.7、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污染事故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影响、遗留问题、采取的防治措施及考核处理意见等。
7.2.8、事故责任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3、事故的预防
7.3.1、各厂在生产工艺设备大、中修时要制定并落实预防有毒有害物质及噪声排放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7.3.2、各厂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临时性工作,实施前必须制定出相应控制措施,并报生产技术部、安全部审批备案。
7.3.3、各厂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质的名称、产量、用量及去向进行登记,妥善储运。
7.3.4、各厂要定期对污染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做好对汛期和节假日的污染事故的预防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采取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
8、环保专业奖惩管理
8.1、在运用环保激励机制调动各厂、各岗位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积极性、创造性,强化环保管理。
落实各项控制污染措施,进一步促进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8.2、各项环保治理项目都应按期竣工,正常运行,达到设计指标要求。
凡未按期竣工的项目,对业主单位处以该项目投资总额1%的罚款;除尘设施的风量、风压、漏风率、岗位粉尘浓度等指标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每项处以5000元罚款;并按部门罚款额度的1%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罚款。
8.3、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炉窑及其它因素出现的冒烟现象。
经安全部发现,对发生一般的冒淡红烟、淡黑烟、淡黄烟、青灰烟的责任部门,每分钟处1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影响加倍处罚。
8.4、各部门要严格禁止在厂房、料仓、转运站、除尘设施等部位以及车辆运输中发生人为的二次扬尘。
对发生二次扬尘的责任单位,每发生一次处以100元罚款;并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造成影响加倍处罚。
8.5、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料场、料堆、土堆、渣堆、地面、道路等产生扬尘污染。
对发生扬尘的责任部门,每次处罚100元,并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造成影响加倍处罚。
8.6、各部门环保除尘设施要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
对未及时抢修或检(抢)修未达到正常运行标准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部门,按停用除尘设施设计风量及停机时间:
每1万立方米风量、每小时罚款50元;并按月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对擅自调低速或停用除尘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部门,按每1万立方米风量、每小时罚款10元,并按月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加倍罚款。
8.7、对擅自拆除除尘设施的责任部门,根据所拆除尘设施的设计风量,按1万立方米/小时风量5000元罚款;并在当月对主管厂长罚款500元。
对未按环保管理规定时限恢复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加倍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8.8、对在厂区内擅自焚烧沥青、油毡、塑料、枯草、树叶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部门,每次罚款50元--100元,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8.9、凡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标,造成公司总排口超标或对本部门及公司的污染物总量造成影响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部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保 管理制度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