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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证据法概论
一、证据法的任务
就是要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
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的分担。
二、证据法的性质特点与诉讼方式
证据法的性质特点总是和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相关联,
证据法的特点也与不同的诉讼方式息息相关。
任何证据法
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由于案件事实的发现
本质上只是一个运用常识去判断证据材料所具有的案件信
息问题,因此,证据法越是具有社会客观性,越可能实现
保证发现事实真相的作用。
第二章证据法基础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的基本概念
证据一词通常指证明的根据。
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诉讼的不同阶段来看,证据一词
可以作如下理解:
从证据与举证的关系上讲,证据是当事人举证的结
果。
从证据的司法作用上讲,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
从证据与法官的内心确信的关系上讲,证据是法官
内心确信待证事物或者事项是否真实存在的原因。
从证据的最终形成上讲,证据是举证及法庭调查的结
果。
二、证据一词的基本用法
1、证据一词通常在两个层面上使用。
一是指法官据以
定案的根据。
法官没有采用的资料就不是证据。
二是指诉
讼的资料。
2、诉讼证据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事实,即在诉讼活动之
外,不存在诉讼证据。
三、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的不同
至少有如下的不同:
1.诉讼证据的收集与提交可能有道德上的限制,非诉讼证据一般不存在此问题。
2.允许作为证据的范围不同。
在诉讼法上,只有
“事实”才可能成为诉讼证据,其他非事实的公理、
公式、概念等等,都不能成为证据。
四、证据的本质
供审判者形成心证的案件信息和权利凭证。
第二节证据的基本要素
一、基本要素及含义
1.资格(证据能力)
在英美法系,指证据资料可否提交法庭供陪审团评判的
能力;在大陆法系,指证据资料可否成为法官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
2.证明力
指证据对审判者心证的影响能力。
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证据的可靠性;二指证据的推理能力。
也称为证据的分量。
3.合法性
也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指证据的形成(包括收集与制作)和使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关联性
指证据对案件问题具有证明力。
5.客观性
是我国的特有提法,指证据必须是在案件发生
发展过程中形成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该
提法有利于防止主观臆断,但不能合理地解释法官采信
的才是证据这一客观现象。
最好以可靠性代替它。
二、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
1.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2.影响证据资格的因素:
3.证明力与关联性:
4.客观性与可靠性:
第三节关于基本要素的证据法则
一、关联法则
(一)关联性的重要意义
关联性的意义在防止浪费司法资源和拖延诉讼;防止以
不恰当的资料污染审判者的心证。
(二)关联性的复杂性
怎样才具有关联性,在理论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中国学者曾经试图从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出发论证判断“有”
关联性的原则,基本上失败了。
一般都借鉴英美法系的经
验即关联法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关联法则
1.类似行为原则上与本案无关(刑事证据规则)
(1)基本含义:
原则上,不能把被告人过去的类似行为
作为认定本案罪行成立的根据。
(2)例外:
①作为证明主观故意的例外;
②高度吻合的例外;
③系列犯罪的例外;
2.排斥他人行为原则
(1)基本含义任何人都不能因为非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而
受害,也即是第三人的行为与当事人无关。
(2)注意:
①必须正确判断有关的人是否是“第三人”;
②该规则不能与民事法律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冲突。
③刑事案件中,供认之对供认人本人有效也对第三方有
一定约束力。
3.品格和前科原则上与本案无关
(1)基本含义原则上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利于被
告人的恶劣品性或者犯罪前科也不允许对证人进行
品行上的攻击。
(2)例外:
①被告人自己把品行问题作为“争点”提交法庭;
②关于证人诚实、忠厚或者相反情形的品行与本案有关;
③被害人有无暴力倾向的品性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证
据;
4.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一般无关联。
(1)含义曾经作有罪答辩后又撤回答辩、不愿意进行辩
护但又不承认有罪等其他情况与本案无关联。
(2)例外(国外适用):
在关于伪证或虚假陈述的刑事诉讼,如果该陈
述是由被告人在宣誓后、经记录在案且在律师面
前作出的,有关联。
(四)民事案件中容易被误解的关联性问题
1、习惯、惯例的关联性
关于某人的习惯或者某一组织惯例的证据,对于证明此
人或者此组织在某一具体场合曾经按照某习惯或者惯例
行事有关联。
2、事后的补救措施
事后的补救措施对于证明伤害行为没有关联。
郑州广场电击伤害案件(央视04、1、31、周末说法节
目播出)
某先生与女儿在该广场放风筝,累了,便在广场边的台
阶坐下来休息。
结果遭到电击。
女儿受重伤,该先生受轻
伤。
后查明了原因:
有一望先生,也在该广场放风筝,使
用的是金属线。
线脱落,风筝挂在了高压线上,线头落在
该台阶上,使台阶带上了高压电。
该先生与郑州市电力
局、广场管理局、王先生商量赔偿事宜无果,诉至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电力局无过错、无责任;广场管
理局与王先生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电力局将架空高压
线全部埋入地下。
问题:
二审中,可否将电力局改线的行为作为证据提交
法庭作为证明该句有过错的证据?
为什么?
3、和解与和解提议对于主张的有效性或者金额争议没
有关联。
4、责任保险
对于某人曾经投保的事实,对此人是否疏忽行事或者以
其他方式不法行事无关联。
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一)证据非法的本质特点
1.“非法”的本质——侵权
2.理解
(1)主体不存在非法;
(2)证据形式不存在非法。
3.在证据法上的地位概况
(1)美国基本上法定(自动)排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
例外;
(2)英国非法口供法定(自动)排除,其他非法证据由
法官裁量排除;
(3)大陆国家非法口供法定(自动)排除;其他侵犯人
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但对于重大犯
罪,可以使用。
(4)我国
①查证属实系非法取得的口供、被害人和证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②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③违反被取证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强制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可以采用。
(二)为什么排除非法证据
维护人权和司法威信
只有排除才能达到目的
(三)美国非法证据排除法简介
1、毒树之果理论(波及效果理论)
2、例外:
(1)善意的例外违法非搜查者故意或者明显过错所致。
(2)独立源的例外与控方违法搜查活动没有关系的其他
地方、其他活动所搜集的证据。
(3)稀释原理虽然搜查机关的违法活动和该证据的发现
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排除该违法活动只仅仅是减少
了收集证据的可能时,即如果搜查机关通过正当的努力仍
然可能收集时,不能排除。
(4)发现不可避免原理尽管本证据是违法收集而得到
的,但从该证据本身的情况看,用合法的手段一定能够收
集得到。
3.即使违法也可以使用的证据
(1)被告人自己同意的时候。
(2)违法是针对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的。
(3)是私人违法搜查,国家机关利用其结果的时候。
——“影子规则”:
私人非法行为的背后一定不能出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影子。
否则视为国家行为而非私人行为。
(四)诱惑侦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1、诱惑侦查的概念
指侦查者利用一定的条件或者设置一定的圈套使犯罪嫌
疑人暴露罪行或者实施犯罪,从而进行证据收集或者拘捕
的侦查行为。
2、分类
(1)机会提供型
(2)犯意诱发型
区别:
前者的嫌疑人在诱惑之前已经存在犯意,后者的嫌
疑人的犯意是诱惑侦查中由侦查人员激发而产生的。
3、合法性
机会提供型合法;犯意诱发型非法。
4、犯意诱发型抗辩的后果
(1)双方有罪论(警察作为教唆犯处理)
(2)驳回公诉论(有新证据可以继续起诉)
(3)非法证据排除(产生一事不再理后果)
5、机会提供型的判断
(1)主观说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判断起在诱惑侦查之
前是否已经存在犯意。
(可以结合其经历,一贯表现来证
明。
)
(2)客观说从诱惑行为看是否会引起一般没有犯意的
人也犯罪。
三、自由心证原则
(一)概论
1、定义:
指对于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判断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一律有法官根据自己的心证自由判断和取舍的一种诉讼证据制度。
心证是指法官对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偶形成的内心信念。
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就叫确信。
2、理解
(1)自由心证可以是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未明确规定
的。
(2)有罪认定(肯定原告的主张)才以“内心确信”为准。
(3)一般说只适用法庭审理中的证据评价(庭审中心主
义)。
(4)各国可能有一定程度的例外。
(5)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一定区别
①刑事诉讼:
心证不能离开证据;民事诉讼:
在
一定条件下心证可以离开证据;
②刑事诉讼:
内心确信的要求高且相对固定;民
事诉讼:
仅仅小要求相对更有力。
(6)陪审审理和法官审理不同
陪审:
印象裁判主义;法官:
论理主义。
(二)自由心证法则
1.法官可以自由判断的范围
证据的证明力评断、证据的取舍和运用——不能评断证据
能力。
2.必须是理性的启示和良心感悟之结果;
3.必须是基于法庭调查结果的一切情况之判断;
4.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1)法庭调查必须合法:
①不得违法直接审理主义;②
不得违反言辞辩论原则;③防止法官预断。
(2)不得违反证据规则。
(3)不得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
①逻辑规律;②经验法
则。
(三)自由心证的本质——理性裁判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关联性是不容易正确界定的概念?
2.为什么强调非法行为的侵权性?
3.自由心证可否理解为任意断案?
4.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被理解为是“事实”?
第三节自由心证发展的必然
一、在英美法系国家——自然发展
神判的消亡,在英国导致强化陪审团审判,逐渐形成并完善了由陪审团自由评判证据的制度,即形成了自由心证。
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
审判的消亡在大陆法国家产生了法定证据制度,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后,才开始学习英国而实行自由心证。
改革的基本原因是:
1.法定证据制度的司法实践与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冲突。
2.法定证据制度的死板不能适应资产阶级法制的要求。
3.科技革命带来了证据法的革命。
4.科技的发达使人坚信自由意志是人类强大的根源和人类认识能力的可靠性。
5.经验法则的无限性使资产阶级不可能通过完善法定证据制度来实现证据制度的完善化。
三、自由心证的保障
1.以高素质法官进行保障;
2.以健全诉讼制度进行保障;
3.以健全的社会制度进行保障。
第三章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
一、概论
基本做法奴隶社会对疑难案件利用神灵而进行裁判,也称做神明裁判。
主要的方法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巫、抽签
基本特点:
(1)随着文明的发达适用范围越窄,受到的限制越多;
(2)神判时往往伴随有特定的仪式;
(3)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公明性,法官不能自由处置当事人。
二、评价
1、是文明上未开化之结果;反映了一种必罚主义。
2、反映了人类早期对法官自由擅断的一种制约。
3、在当时条件下有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
一、概述
1.什么是法定证据制度指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判断和运用到具体的证据资格,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评断、取舍和处理的一种诉讼证据制度。
2.主要实行于欧洲大陆封建社会时期。
二、基本特点和规则
(一)关于证据的分类
把证据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合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完全的证据是定案的根据;不完全的证据是是刑讯逼供和存疑判决的根据。
(二)关于几种主要证据的规则
1、被告人的坦白
(1)是“证据之王”
(2)取得有一定限制
2、证人证言
(1)两个典型的证人是完全的证据;一个可靠的证人算半个证据。
(2)典型证人的条件
(3)几个可靠证人证言矛盾时的选择、判断:
①按多数人决定;②人数相等时按社会等级决定。
3.书证
(1)把书证分为:
公文书和私文书;对方当事人文书、无关人的文书和自己书写的文书;原本与副本。
(2)凡是前者才有相应的效力。
(三)刑事案件定案规则
1、积极的法定证据规则
①定案有标准:
必须是有两个完全的证人的一致的证言、或者是现行犯被当初抓获并在身边发现了作案工具或赃物、或者有被告人的自白。
②符合标准者必须定罪,否则不得作有罪宣判。
2.消极的法定证据规则封建社会后期,允许法官在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后在一定条件下不宣告有罪。
三、评价可取之处:
1.某些证据规则有合理性,至今仍然在使用;有利于防止法官膻断,对奠定法制有一定好处;有利于中央集权。
2.不合理处:
太机械、死板;容易造成刑讯逼供。
第四章证据各论
第一节物证与书证
一、物证
(一)概论
1.物证的概念以物的存在、特征或者其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争点的证据。
2.特点:
(1)物证以其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3)物证以其内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3.三者间关系后两者不能离开第一条单独起证明作用。
(二)物证的证明作用特点
1.物证只能直接反映行为的方法、手段、结果等客观方面,不能直接反映行为本身,也不能单独反映行为的主观方面。
2.物证通常比较客观可靠,但也可能因为收集的不当等原因出现假证、错证。
3.在刑事案件中物证较其他证据更容易作伪,但一般在突发犯罪案件和激情犯罪案件中不容易出现伪证。
(三)物证的使用规则
1.应当使用原物,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又能够充分保障物证的可靠性,才容许使用照片、绘图、复制品等示意证据。
2.物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出示并经过关系人的辨认和发表意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仅凭一个物证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二、书证
(一)概论
1.书证的概念以人用文字材料的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争点的证据。
2.特征:
(1)所记载的“内容”是人的意思的表达;包括客观情形的再现(如照片)。
(2)“记载”是人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无意识行为、动物行为或者自然结果(照片除外)。
(3)记载方法没有限制,载体也不一定是纸。
3.书类证据的概念一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证据即以书面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争点的证据,都是书类证据。
书类证据分为书证与其他书类证据,其他书类证据是其他证据的书面形式。
(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与非公文书
2.特定文书与一般文书
3.处分文书与报道文书
4.原本与复(印)制件
(三)书证的使用规则(民事、行政)
最佳证据规则
(1)含义:
民事诉讼中,在书证的使用上,原则上以原本
为准。
(2)原因:
复制件一般不可靠。
(3)例外:
①对方认可的。
②原本在对方手中。
③原本保存者承认与原本无误的复制件。
④原本在第三方手中,提交复制件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
⑤当事人能够证明原本非恶意而毁损、灭失,且该复制件的形成具有可靠性。
2.优先规则〈民事证据规则〉第77条
(1)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
(2)档案、经过公证、登记的的书证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3)当事人无争议的书证当然采纳,且无须说明采纳理由。
(四)书证的质证规则
1.书证必须当庭出示、宣读或者交给对方当事人辨认;
2.书写笔迹可以由书写人辨认或者由熟悉书写人笔迹的人辨认;
3.如果前项辨认形成合理争议,应当进行笔迹鉴定。
(五)书证内容真实性与明确性的审查判断
1.必须在自由心证下结合举证责任进行。
2.反对书证至上主义。
第二节证人证言
一、证人的概念和范围
1.英美法系走上证人席向法庭作证的人。
包括当事人、第三人、鉴定人和被害人。
2.大陆法系就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报告自己知觉的第三人。
包括第三人和被害人。
3.中国就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报告自己知觉的除当事人以外的人。
专指第三人。
二、证人的资格
证人的资格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可以到法庭陈述所知情况并接受有关询问的前提条件。
(一)许容性资格
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证人必须知道本案情况。
2.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3.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二)资格限制(不能够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理解
涉及到三种人可能不能作证,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的人。
具体指:
1.身理上有缺陷。
相应感官有明显缺陷不能正确感知和表达。
如果仅仅是知觉能力有所不足,可以作证。
2.精神上有缺陷。
精神上有缺陷导致知觉和表达能力明显欠缺而不能正确辨别是否和正确表达。
除了极端精神失常的人以外,一般精神病人不能简单地作为作证能力明显欠缺而剥夺其作证资格。
3.年幼。
其智力和知识水平同其陈述的案情的难易复杂程度不相当。
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固定的年龄标准。
除了明显地年幼外,一般不应当以作证人年纪小而剥夺其作证资格。
三、证人义务与拒绝作证权
(一)我国法律上的证人义务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的义务和到庭作证的义务。
该义务包括三层内容:
1.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自己对案情的知觉情况的义务;
2.如实报告的义务:
(1)不伪证,
(2)不得隐匿证据;
3.按时到庭作证和按时到场作证的义务;
4.出庭时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并予以回答的义务。
(二)我国法律上的证人权利
1.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即获得因作证而产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的安全保障的权利;
2.有权对有关国家机关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控告。
3.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有权在侦查期间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
4.有权提前三日获得出庭通知。
下列问题尚须立法进一步明确:
1.作证补偿。
即证人因参加诉讼活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个人的财产安全保障。
3.在法庭上得到人格上的尊重。
(三)外国法律上的证言拒绝权概况
证言拒绝指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可以或者应当拒绝作证。
各国规定的理由和范围有所异同:
1.共同性规定
(1)拒绝自我归罪特权。
(2)一定亲等的亲属间秘密特免权。
(3)职业秘密特免权。
(4)国家机密特免权。
(5)公务秘密特免权。
2.不同点
(1)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承认三等亲范围内因为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名誉损害、财产损失时可以拒绝作证,而英美法国家通常只允许夫妻之间因夫妻隐私而拒绝作证。
(2)英美法国家承认了新闻源秘密特免权。
未见大陆法国家有此规定。
(3)一般认为大陆法国家的证言拒绝权范围更宽,原因是担心在职权主义下,国家更容易侵扰公民。
3.我国目前尚无此规定,一般认为,规定证言拒绝权,有利于强制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和如实陈述;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私生活防止;防止国家权力过大。
四、证人作证规则
(一)直接言辞原则
1.含义证人作证,原则上都应当亲自到法庭上口头陈述并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
2.意义
(1)有利于防止伪证(从证人心理上讲);
(2)有利于审判者查明事实;
(3)有利于对法庭审判进行社会监督。
3.例外(民事诉讼、行政)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
(二)禁止发表意见规则
1.含义除鉴定人外,证人只能就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知觉进行客观的陈述,不能进行推测、评断(或者说发表意见和作出结论)。
2.例外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可以提供意见:
(1)合理地建立在证人的知觉之上;
(2)有助于澄清证人证言或者争议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的把握
(一)证人证言的形成
1.我国认为分三个阶段感知、记忆和陈述。
2.外国认为分四个阶段感知、记忆、表现和表述。
(二)质疑证人证言
1.质疑的三种方法
2.质疑的三个层次
五、被害人陈述
(一)概述
1.含义指刑事公诉案件中受到犯罪人侵害的人向国家有关机关所做的陈述。
是我国特有的证据种类。
2.被害人类型
(1)无辜型
(2)诱发型(3)参与型(4)转化型
(二)证据法上的地位
1.与一般证人的不同
2.评价在证据法上严格区别证人与被害人没有意义。
3.结论:
被害人应当证人化。
六、辨认
(一)概论
1、含义辨认有两种情况,对人的辨认与对物的辨认,对人的辨认指目击人(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指认。
2、辨认的可靠性评价不能完全准确。
原因:
(1)人对容貌的记忆不可能完全清楚;
(2)人的相似性大;
(3)辨认习惯是:
认同不认异;
(4)易受不当影响
3、分类(国外)
(1)法庭上的辨认,具有当然的证据资格。
(2)审前辨认,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证据资格。
4、审前辨认的方法
(1)分类
①单独辨认:
嫌疑犯一人到场。
②混杂辨认:
嫌疑人被列入目击人观察的一组人之中,其人数通常为三人以上。
③照片辨认:
将嫌疑人的照片出示给目击人。
单独出示或者一组出示;可以是单人照或者集体照。
(2)证据法上的地位
①美国法院一般不准许单独辨认,原因是容易形成暗示。
例外:
A情况所迫:
不得不采用单独辨认的方法而没有其他令人满意的程序供选择。
B“即时”辨认:
需要进行现场辨认时,即当被告被迅速抓获并且被带回到犯罪现场的时候。
②照片辨认的可靠性也不高。
(二)混杂辨认的基本要求
1、理想混杂辨认的要求
(1)至少有六个被辨认人参加;
(2)这些人在高矮、体貌特征、穿着方面很相似;
(3)所有辨认对象应同时出现在证人面前;
(4)主持者对任何一个辨认对象都不应当过分的注意;
(5)应当允许证人要求参加者重复某一动作或者犯罪用过的语言,但所有参加者都应当服从该要求。
除非证人特别
地向某特定参加者提出了要求;
(6)多个证人时,必须分开进行辨认;
(7)不能进行指示或者暗示,防止各种言行的误导。
2、我国辨认的要求
(1)规定:
A公安部刑事诉讼程序规定246-251条。
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10-215条。
(2)要求辨认前描述的意义:
①整理记忆;
②检验辨认正确性的根据。
3、辨认成立的独立根据
仅仅是暗示并不能排除一个显然可靠的辨认。
衡量一个审前辨认的可靠性需要考虑五个因素:
(1)辨认人在案发时注意嫌疑人的机会;
(2)证人当时注意的程度;
(3)证人最初所作描述的准确性;
(4)在进行有争议的辨认时证人的可靠程度;
(5)从案发到辨认的时间间隔。
如果时间很短,法院更倾向于认为审前辨认是证人观察犯罪的结果,而不是明确的暗示下的辨认的结果。
在卢斯卡诉得克萨斯州一案中,法院认为两个月是“比较短的时间间隔”。
在合众国诉克鲁斯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对被告的羁押是非法的,有效的审前辨认仍然可以作为证据。
在该案中被告被非法逮捕,他同时在照片辨认和混杂辨认中被受害人认定。
审判法院认为这些辨认是非法逮捕的结果而拒绝接受,但是被最高法院驳回,因为这些辨认具有于非法羁押无关的原因和基础。
辨认人在案发时对嫌疑人形成了一定的印象,这是一个“独立”的印象,既不受非法逮捕,也不受后来辨认人贯彻被告机会的影响。
第三节被追究人供述与辩解
一、概论
(一)含义与范围
1.概念嫌疑人、被告人统称为被追究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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