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旧财务制度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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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旧财务制度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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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旧财务制度比较
医院财务制度原稿
医院财务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推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
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 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
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超收上缴、定项补助、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应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上报的医院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个人。
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偏差、分析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
对财政补助资金和从国库或财政专户核准拨给医院的资金安排的预算及上述资金渠道之外安排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
其他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医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和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探索建立与年终评比、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对医院预算执行结果和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附后),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
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救护车收入、利息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以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记录为依据确认。
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与医院确认收入之间的差额,未完全结算时,在应收医疗款中反映;结算后仍存在差额的,在管理费用中反映。
结算差额是因为计费标准不同造成的,并非医院管理造成的坏账,差额部分虚增了医院收入。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以医疗服务收费结算记录为依据确认。
第二十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附后),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
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四)财政专项支出,即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
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
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
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
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间接费用按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
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
。
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
医院人员经费支出比率和管理费用率原则上都不得高30%,具体比率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
医院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或医院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进行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
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
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辅助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及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医技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
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
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业务量、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
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医疗技术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的依据可选择各项目收入比等。
第三十二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计算的过程。
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其它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应分别计算。
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
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记入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支结余。
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结转至结余分配科目,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务收支结余率原则上应在5%左右,超收部分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具体业务收支结余率控制指标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支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
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
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
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 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
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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