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小区公共管理制度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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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小区公共管理制度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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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小区公共管理制度文本
费用缴交办法
●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
●住户自用水、电费根据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交纳。
公共水、电费,按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参照有关政府指导价制定。
●业主应每月按规定到管理处缴纳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业主(住户)应于次月5日前同时付清上月自用水、电费和本月管理费,若无故拖欠应交纳的费用,每天按应交款项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对拒交或无理取闹的,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提出警告,甚至采取停电停水处理。
●业主对收费通知单所列金额如有异议,可在收费通知单发出后
的交款期内与物业公司联系,但不可借此拖延付款。
●房屋产权如有转让行为时,应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对该单位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否则,物业公司将视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为时下业主承担。
●业主如有出租转让行为时,业主负责按时付清该单位所有发生的费用,物业公司不负责向租户清收。
●各项缴交费用以物业公司开具财务票据为准。
任何形式的付款,只要物业公司未开出收款财务票据,都视同未交。
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公共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修缮责任,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毗连房屋是指具有系统结构相连,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所有任何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给排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公共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公共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及管理公司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外,还需事先征得其它所有人的同意。
●凡公共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自然损坏。
不可抗力: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与事件),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壁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共有房屋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有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楼面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多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
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类管线管道、水、电照明、通讯线路、园区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箱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所交纳的维修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
否则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公共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毗连业主共同负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力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
责任人除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管理公司还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并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做出处理,若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本规定所称所有人份额是指各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额占各所有人建筑面积总额的比例。
安全用水、电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各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住户正常用水用电,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凡经物业管理公司接管或代管的供水、供电设备系统,一律由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任何住户未经准许,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的供水供电设备,不得私自装电接水及私自改动水、电表。
如有需要,必需向管理处申请,经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在不影响居民用水用电情况下,并符合安全要求的,经审批同意,才可进行。
●供水、供电的公共开关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由其家长负责。
●如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增容要求的,方给予增容。
●凡拒绝管理公司水电工检查和不采取安全用水用电措施造成影响供水供电,且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非本公司专业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特殊情况需经管理公司同意,并由机电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配电房。
●严禁在高压线路上和变压器周围晾晒衣物或攀爬电杆。
●严禁一切盗窃、破坏公共供水、供电设施的行为。
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治安管理,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环境,贯彻落实“群防群治”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管理处保安部负责,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园区内的住户要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做好园区内的联防群治保安工作。
●发生偷盗恶性案件,应立即报告保安部或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园区内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园区秩序的行为:
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撬开他人信箱。
未经管理处批准,在园区内摆摊叫卖或上门推销。
在园区内使用气枪。
损坏园区各种公共设施。
其它违反园区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将送公安机关依法论处: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非法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
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在园区内聚赌。
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
在园区内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及淫秽录像物品。
消防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内的消防管理,保护园区的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以及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患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园区业主要提高防火意识,发现火情隐患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任何住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圈占、压埋消防设备、器材、消防标志。
●任何住户不得在通道内堆放物品,以确保防火通道时刻畅通。
●严禁在园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房屋门口及其他公共地方摆放神位及烧香。
●因施工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处,在管理处办理申请动火手续。
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除责其补办动火手续外,还要对施工个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旦造成事故,还应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任何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家长有义务教育子女不玩火,如小孩玩火造成损失由监护人负责。
●住户离家前要关闭水、电、煤气、电器开关。
●禁止损坏或私锁防火门,但必须经常关闭。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并通知保安人员,配合消防队灭火。
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园区的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交通法规和结合本园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合各类车辆。
●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园区,车辆不整洁和畜力车不准进入园区。
●进入园区车辆需遵守交通标志低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以上。
●严禁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车辆。
●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物业公司指定的车位停放,停车计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凡业主要求长期停放车辆,可向本公司申办月卡或年度卡,申办月卡的业主必须于指定时间内亲临管理处办理下月月卡。
●本公司提供停放场地,收取车辆停车费,并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因小区存在的特殊性,故车辆出入小区,本公司采取认卡放行制度,凡一切由于车主车卡遗失或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在车内存放的物品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车辆不准在园区内鸣喇叭。
●不准擅自在园区内洗车、修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
●严禁在园区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
●凡进入园区的车辆要自觉维护园区的道路、绿化草坪、花树及公共配套设施,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禁止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进入本园区,有特殊原因需征得公司允许方可进入。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园区干净整洁,使业主享有一个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管理。
●园区内的所有人员均应自觉维护园区内的公共卫生,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文华是我家,卫生靠大家”的良好风气。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瓜皮果核、纸屑、烟头,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意焚烧废弃物。
●不得在路面、门前、楼道、平台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
●不得在建筑物、园林小品等范围内的公共设施里乱树广告牌、标志牌、乱贴标语、启事,乱涂乱画。
●不得从楼内、高空中向外掷物、泼水。
●凡住户的日常垃圾必须袋装放至指定的垃圾桶内。
凡大件的垃圾须自行搬到垃圾中转站。
●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损坏、破坏和盗窃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侮辱、殴打园区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豢养宠物管理规定
●为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住户)的健康和生活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严禁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禽家畜。
●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业主、住户若养犬需严格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豢养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园区。
●园区内不得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
需携带外出应为犬只佩带犬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日常生活,如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应当妥善处理,死犬不得埋葬本园区。
●发现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本公司或公安机关举报。
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特将园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指定如下:
出租人须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与派出所和承租人签订《出租屋治安责任书》后,方可出租房屋。
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连带责任,自觉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管理。
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居住和使用。
要维护好自己出租房屋的治安秩序并经常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租住人员在入住时应该核对其居民身份证,同期签订《租住人员治安责任书》,并督导其在三天内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并立即登记在《出租屋暂住人员登记表》内,按规定时间向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督促租住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如发现租住人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出租人(业主)须承担该出租屋所欠的水、电、管理费或发生的其他费用。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二天内,将物业出租的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凡园区内的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转让、馈赠或以其他形式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完后半个月内与新业主一起到本公司办理转名登记手续,登记时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新业主凭房产证或预售房地产转让登记记录、身份证、相片等办理登记手续。
新业主须同原业主划清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凡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或以其它方式变卖而未到本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的,本公司将视时下业主为该房产权所有人,此房所发生的费用由时下业主承担。
●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变卖等处理而成为受让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遵守一切管理规定。
物品搬运管理规定
●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小区公共设施不受损失,住户搬运物品出入小区请遵守以下规定:
●搬出规定
业主须在管理处办理“放行条”手续,交与当值保安员即可。
租户须由业主亲自通知管理处,由业主签署“放行同意书”后领取放行条方可搬出。
租户亦可凭业主“委托书”办理。
租户搬家前必须结清所有管理费用,否则由该单位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搬运物品限制
严禁搬运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搬运超出楼道高度和宽度物品。
严禁搬运未经严密包装的各种易污染建材。
●搬运损坏赔偿规定
谁损坏,谁赔偿,搬运物品单位的业主为最终责任人。
根据损坏程度,由管理处报价,搬运责任人赔偿。
搬运责任人提出自行修复的,由管理处监督按时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放行,不合格者照价赔偿。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园区各商业网点或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各商业网点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营业项目进行申报,并按批示要求进行经营。
●经营活动中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并放置于显眼易拿的地方。
●必须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不得乱堆放杂物或将垃圾桶放出门外,不得占道经营。
●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需做到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秩序)。
●不得擅自悬挂招牌以及招牌以外的宣传、装饰物品。
●不得经营毒品、危险品,且不得开展含色情内容以及东莞市公安部门限制的各类服务业务。
●不得随意动用和更换水电设施、消防设备及其他设备。
●餐饮经营者必须自行设立独立的隔油池,严禁将剩饭菜倒入公共管道。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装给排水管道。
住户手册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01号令1992年8月发布
2
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5号令1989年11月发布
3
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建房(1995)120号
5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1989)40号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
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2)110号令
8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8月16日
9
中国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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