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辅导讲义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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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辅导讲义汇总
采购及项目采购的概念
采购的含义——了解
(1)定义
1)采购的概念
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获取商品,对获取商品的渠道、方式、质量、价格、数量、时间等进行预测、抉择,把货币资金转化为商品的交易过程。
2)项目采购的概念:
是指从系统外部获得、标的的整个采办过程,可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咨询服务采购。
①货物采购:
有形采购。
是指购买项目所需要的投入物,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建筑材料、农用生产资料等,并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初期维修等。
②工程采购:
有形采购。
是指通过招标或其他商定的方式选择合格性的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如修高速公路、大型水电站、灌溉工程、污水处理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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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咨询服务采购:
无形采购。
是指聘请咨询公司或单个咨询专家提供各种执行性任务、技术援助或培训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采购分类:
项目投资前期的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招标代理等阶段性任务;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执行性任务;技术援助和培训等辅助性服务。
对管理者的特别要求
复杂项目组织方式对管理者的特别要求
(1)单位领导层面项目管理者的知识与技能
1)要能将本单位的多个项目科学地进行归类;
2)要能在管理规模扩大的基础上作合理的管理专业分工,以通过分工获得技术的进步、专业水平的提高和专业工作成本的下降;
3)要能设立适当的管理架构,实现各个项目对总部支持系统的资源共享;
4)要能任命胜任的项目管理经理并使其与管理架构协调;
5)要能从战略的高度制定并调整每一个项目的管理侧重及各项管理目标。
(2)多项目的集成管理
1)项目群管理:
将项目归类成组,使管理规模扩大、内部专业分工细化、资源共享,以取得管理质量提高、成本下降的效果。
如:
某软件公司在同一时期承接的编制管理软件业务中,既有大型承包商委托的施工总承包管理软件,也有项目管理公司委托的业主项目管理软件,还有专业工程承包商委托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管理软件,三项委托业务集成一个项目群,并共用同一个项目管理师制定三个软件的管理体系框架,同一个高级程序员负责制定程序体系,再由不同的编程人员分项目编程,从而在业务流程中的最重要环节利用了三个软件编制过程中的共同点设立共享资源,既提高了效率与质量,又节省了费用。
采集者退散
2)项目组合管理:
从单位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使项目目标与单位的目标结合起来。
如:
公司领导通个对项目组合中的某些项目的进度环节做出调整,以使人力资源的调配更为合理与节省,可以通过对员工的培训或新的招聘,改变内部的分工使之更适合管理的需要,提高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以创造企业品牌。
发布预中标信息利弊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正式公开中标结果之前,先将专家评委推荐的第一中标人确定为“预中标人”,然后将此结果以“预中标”信息的形式对外发布,过了约定的公示期后,如果没有发现或没有收到反对意见或其他异议,则就将“预中标”的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以示他们的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客观公正。
对此举措,笔者却不敢苟同,本人认为,发布“预中标”信息的做法,实在是弊多利少。
因法定的采购操作程序中,并没有发布“预中标”信息环节,此举很容易给采购代理机构“推卸”代理采购责任留下解脱的借口。
众所周知,在正常的情况下,中标商的确定一般都是先由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评标小组提出中标候选人的顺序表,即排出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再由采购代理机构转交给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其接受的采购人的委托,直接为采购人确定中标商。
这是通常的做法,也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采购操作程序。
在这个采购操作过程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存在某些舞弊行为,或有其他违法乱纪活动等而导致他们确定的中标人有失公正时,如,中标商的标书评审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中标商参与投标时的资格、资质等审查中存在问题等,那么,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评委就应对该工作结果负责,并且不得推卸责任,也不能找借口逃脱责任追究。
而如果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预中标”信息,此举做起来好象是很简单,但,如果在存在问题被曝露时,采购代理机构却能有借口解脱,或能够利用该措施来掩盖存在问题。
如,当有人事后反映中标商的资格存在问题时,他们就会利用已发布“预中标”信息公告而没有收到反对意见为由,推卸其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责任。
再如,当有人反映标书评审存在不公平或舞弊问题时,他们同样也会利用在“预中标”信息发布期间没有收到举报为由,推卸他们在标书评审工作中的各种实质性存在问题等,总之,这种做法即使没有这些存在问题,也很容易让人感觉到他们是在推卸确定中标商的责任。
发布“预中标”信息的做法,很容易给少数别有用心分子的无理取闹留下了可乘之机。
尽管政府采购活动是一场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但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正当利益而竞争,因而对绝大多数供应商来说,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基本都是“君子之争”。
而对少数经营素质不高的供应商来说,则就会有另一种情形或想法,如,他们当中有的因未中标而不服气,有的见了别人中标而嫉妒眼红,有的与中标商关系不好等,出于这些种种不正常因素的考虑,有的供应商就会趁公示“预中标”信息之际,大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无中生有地捣乱,乱说“预中标”的供应商资格存在问题,或标书评审存在问题,或虚假举报预中标的供应商存在行贿有关工作人员的问题等等,以此手段以及借此机会,一方面打击预中标的供应商,另一方面借机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为自己不能中标而发泄怒气等,对此,如果没有了这个发布“预中标”信息的程序和环节,这些弊端也就不复存在,有意捣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机会和借口也会明显减少。
“预中标”信息的发布,多此一举,不仅延长了采购周期,影响了采购工作效率,还可能影响到采购人的工作开展。
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工作是讲究工作效率的,从采购操作程序上来看,在专家评委评审确定了供应商中标的排列顺序名单后,本来就没有对外发布“预中标”信息的法定程序,如果要做这方面的工作,至少先要拟定“预中标”信息的公告内容、选择发布信息的媒体,民众若有反映的,还要设立接收反馈意见的渠道,包括事前的准备、沟通的环节等,同时,还要明确专人负责这些信息的传递和处理等等,这一系列的工作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之“预中标”信息的发布,还必须要有一定的公示期限,对此,从采购评审人员评定出中标候选人顺序名单后,到中标商确定之时,就必须要经过好长一段时间,这就直接延长了采购工作期限,影响了采购工作效率。
同时,如果采购项目是采购人急需使用的项目,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的采购操作程序之外“增添”了这个发布“预中标”信息的环节,也直接影响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及时使用,甚至于还会影响到他们正常工作的开展。
发布“预中标”信息,请一直没有参与监督的社会力量对评审结果“把关”,变相地凸显出采购代理机构对标书的评审质量缺乏应有的信心。
从客观上讲,投标人在递交了他们编制的标书后,能否中标,其决定因素主要就把握在他们所编制的标书中,不同的标书能展现出不同的竞争力,对此,必须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评审投标人的标书,要从标书中科合理地、客观公正地评选出最佳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这是采购评审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可含糊,也不可推卸。
同时,对包括“预中标”供应商在内的所有投标人,其参与投标时的资格审查也是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他们必须要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行为担负起责任。
大家可以想象,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实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各位专家评委严格依法进行标书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严格依法操作,那么,对中标商的确定就应该没有含糊的环节,也绝对能经得起任何人的核实与检查,要相信自己的工作、相信自己的质量、相信自己的代理采购结果,根本就无需对外发布“预中标”信息。
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把预中标的信息对外公告,再请民众在中标人被确定的最后环节给予检举,就明显凸显出他们对自己代理采购的工作质量信心不足。
反过来说,他们就是怕会“冒出”什么问题才增加发布“预中标”信息程序的,这说明他们的采购质量能过关吗?
只能说明有些人“心虚”。
通过发布“预中标”信息确定中标商,也容易导致采购工作人员有一种依赖感,从而减低了工作的责任感,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
大家都知道,如果没有对外发布“预中标”信息环节,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聘请参与标书评审的专家评委等,他们不得不“背水一战”,真正挑起工作责任,难以有推卸的机会和借口。
而一旦有了对外发布“预中标”信息的环节,他们就会认为有人会替他们“把上”最后一关,即使不会如此,也会有借口逃脱责任。
因而,就会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如,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力、对标书评审不严、对组织工作考虑得不全面等,从而导致采购工作的责任心不高,要求不严,其结果,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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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设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
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笋内容。
④其他部门对勘察设计的规定,主要有:
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分别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分别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
科技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明确要求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具体规定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招标的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并具体规定了科研课题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转让批准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手段等内容。
另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监察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具体规定了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
)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招标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
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的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发等内容。
服务项目管理方法的应用
服务项目的主要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生命周期、项目过程、项目的知识领域及管理工具的应用。
1)项目生命周期理论的应用。
根据项目生命周期理论,服务企业面向客户设立的服务项目均应具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要从服务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洽商开始,到完成客户的委托任务结束。
在从起点到终点的过程中,在时间上分为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同。
因此,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管理团队应密切关注客户的需求状况,并在各个实施阶段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技能推动工作的开展。
2)项目过程管理的应用。
项目的实施过程主要分为开始启动过程、计划过程、执行和控制过程、结束过程。
其中,在开始启动过程中主要是提出项目概念,进行项目界定、成立项目基本组织,在计划过程中,主要工作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规划,包括时间安排、费用估算等。
在执行和控制过程中,要完成细节设计和生产,需要进行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
在结束过程中,主要是总结项目的实施状况,并向客户收集实施信息,进行绩效考核等,以便总结经验,为以后服务项目的开展打下更好的基础。
3)项目管理知识领域的应用。
与一般项目管理相同或相似,服务项目管理主要涉及9个知识与职能领域,即综合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和采购管理,此外还要根据不同类型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分析是否存在其他的特别管理任务。
因此,服务企业在实施服务项目之前,需要对9个知识与职能领域进行详细、周密的策划,对特定服务项目所具有的特别知识也要纳入识别,做到“全面考虑、留有余地”。
4)项目管理工具的应用。
项目管理工具主要包括工作分解结构(WBS)和组织分解结构(OBS)。
①服务工作分解结构(WBS)。
是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推荐的一种基本方法,主要应用于项目范围管理,通过运用WBS方法,可在项目全范围内分解和定义各层次工作包。
它按照项目发展的规律,依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系统化的、相互关联和协调的层次分解。
结构层次越往下层则项目组成部分的定义越详细。
WBS最后形成一份层次清晰、可以具体作为组织项目实施的工作依据。
通过运用WBS,对项目具体的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结合下述OBS落实到相关部门与人员。
②服务组织分解结构(OBS)是项目管理中由WBS演化而来的一种方法,它是一个在组织范围内分解各层次人员的方法。
在OBS图中,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项目团队人员的构成以及明确个人在团队中的位置。
结合责任矩阵,每一名团队成员可以明确自己在实施项目中的任务,并了解其他人员在实施项目中的任务与职责。
当遇到问题时,根据责任矩阵和OBS,可以很快知道应与哪个部门及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服务企业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根据客户的需求内容,从相关的部门抽调人员,并明确每个人在团队中的职责。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管理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特殊情况:
2种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规,用以规范合同签订等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法》。
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调整市场活动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及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2)《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及行为。
由于招标采购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须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担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经济活动设定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实现担保等内容。
为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
这些活动都必须遵守《担保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担保的具体规定。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行为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存在密切联系,必须遵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建筑法》。
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以竞争的方式选择工程承揽单位,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既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又是中标合同的主要内容。
因此,招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规定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招标投标是正式施工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和工期。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还需遵守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
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
因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
如2000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这些强制性标准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8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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