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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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篇一:
论中国司法制度史
今年暑假我读了叫《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本书,因为我是理科生,所以会有很多感触,我知道了很多之前不知道的事。
感觉得写一些文字来表达我的感情。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很多人只关注她的文化?
科技?
历史?
政治。
却很少有人去关注她的法制。
许多人甚至不知道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伊斯兰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
法是什么?
一万个人心中有一万个答案。
XX百科里的解释是: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说文解字里的解释是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而我认为法律就是人与人与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键。
司法是什么?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公正与否,是一个国家公平与不公平的重要体现。
所以司法的公正有利于防止腐败,减少权力的滥用和缺失,有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的产生?
发展和衰落时期。
与此同时奴隶制度下的诉讼制度和审理制度产生了这一时期君主享有最高司法权,并且产生了监狱制度和中央地方各级的审判官制。
审理原则是“明德慎刑”,”止讼息讼”。
从这可以看出原始的司法制度具有合理性?
科学性?
灵活性。
但是刑法过于苛刻,而且人治多于法治,没有体
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商鞅因为变法得罪秦国贵族,最终被车裂,而荆轲因为刺秦失败,被处以车裂,当然都是死去后被处以刑罚的。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他们都是贵族,可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都受不到保障,而且得受到巨大的刑罚,普通的老百姓的安全就更得不到保障了。
同时八辟制度,即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这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司法制度,强调特权与人情,忽视法律和公平,给中国历史造成了长期恶劣影响。
当代习主席上台后,大力治党,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苍蝇老虎一块打,是与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是截然不同的。
秦汉时期到清朝末年的基本上是同一种制度,因为它们是同一种制度,不同种官职,不同种称谓而已。
例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汉宣帝时设御史台。
明清时设都察院,这是对司法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监督。
再者,郡县制?
行省制的
推行,使得地方的县令太守总督具有司法权,他们其中不乏清官和为民做主的好官。
例如唐代的狄仁杰断案如神宋代的包拯铁面无私明代的海瑞刚正不阿,但是他们只占了很少一部分。
大部分的官员都欺上瞒下,中饱私囊,鱼肉乡里,并且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例如我国伟大的戏剧家关汉卿他笔下的窦娥冤就是一个少妇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冤屈故事。
除此之外,明代永乐大帝发动靖难之役后,建文帝朱允炆被烧死了。
朱棣让方孝孺给他写文章,方孝孺是一个有骨气的文人,没有就给他写,朱棣很生气:
“你信不信我诛你九族?
”有种你就诛我十族。
“于是他十族被夷。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社会的司法独立性是没有的,而且司法制度还是要保护封建地主的利益,如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
现在的刑罚没有以前那么苛刻了,而且我国的宪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进入到近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时代需要,还且还受到外来司法制度的挑战。
鸦片战争后,随着南京条约的签订,我国逐渐丧失领事裁判权。
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许多有识之士开始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司法制度,其中袁世凯在天津设立的警察制度,监狱制度,走在了世人的前面。
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以及设立了中华民国法院,第一次在法律上实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民国建立后司法有了进步,因为女性的地位,农民的地位都有了显著提高,所以在诉讼?
审判方面更为公平,而且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1937,的短短七天内,就基本确立了法律形式上的司法近代化,颁布了许多法律如《司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行刑法》,《律师法》,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
可是由于连年战火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无数仁人志士追求的梦想化为泡影。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人民当家做主。
颁布了很多法律,但是在文革中民主法治遭到践踏。
邓小平上台后,带领全国人民再树法律尊严。
并且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现代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与否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而且关系到全民福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每个有责任心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必须在合适的时候
捍卫我们的权利,我们必须要保证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必须要知法懂法,学法用法。
篇二: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二、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
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
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
,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
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
官职。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
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
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鲁定公9年,孔子被任命为中都宰,此时孔子已
被升为小司空,不久又升为大司寇,摄相事。
少正卯,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种恶行,聚众成群,鼓吹邪说,哗众取宠,非杀不可。
?
宥坐》曰:
“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
官是廷尉。
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
在县乡两级,则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基层治安机构
秦汉时代政府的末端组织之一,遍布全国,主要设置于交通要道处,大致每十里
公里)设置一亭。
亭本来是为军事交通设置的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层政府机构,兼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
或是派出所吧。
曾担任过泗水亭长的汉高祖刘邦算起来还是一位基层警察干部。
是在丰邑,丰邑在沛县的西部,与泗水亭东西相隔百十里路。
印着冠,披甲带剑,一手持竹简命令,一手持捆人绳索,手下还有两三下属丁卒使唤。
在当亭长期间,他结识了大批朋友,建立的这些人际关系成为他的一大财富。
同刘邦起兵后来成为汉朝开国功臣的一大批人物,
级官吏。
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
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
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
廷尉的司法权。
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
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
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
更重要的一点是,
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
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
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
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
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
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
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
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
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51岁了。
孔子治理中都一年,卓有政绩,”),由此鲁国大治。
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比较起来,相当于今天的基层公安分局被任命为泗水亭长以后,多是刘邦在泗水亭长任上结识的沛县中下“汉承秦制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东汉是二千石曹。
从而侵夺了“杂治也有了一些发展。
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这就是唐朝的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荀子最高司法亭。
亭是(相当于3他佩汉朝中央”。
同时,侵夺、司稽(捕盗)代行宰相职务才七天,他就诛杀当时鲁国大夫——刘邦的生地象萧何等在秦末随”的说法。
但汉武帝之后,”的会审制度体现北齐将廷尉改称大“三司推事但也有些变化,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
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
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
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
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
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
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
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与现代警察部门最相似的部门是刑部。
相当于现代的公安部吧。
与现代警察相比,古代警政合一,军警不分。
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
虽然作为警察行为对国家与社会来说是绝对必需的,但还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结构稳定的专门的警察机关。
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神灵”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导作用。
皇帝、行政长官,甚至宗教组织直接处理罪案是常见的。
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
大量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秩序的问题靠私刑解决。
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
在此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篇三: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
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
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
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
地方司法官
蒙士:
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
地方司法官
蒙士:
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
“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
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
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
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
3五听制度:
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
4审理时限:
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
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季节与司法:
春夏不受,秋冬行刑。
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
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
8宣读行书制度:
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
9审判程序:
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
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
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二)司法机关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称仍不统一。
(三)司法管理制度
1.起诉:
自诉、控告、自控(首)
2.审理制度:
受期—强制措施—出庭—辩论—证据—判决—执行
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五)司法发展特点:
司法行政开始合一的管理体制;统一集
权的司法体制;实行较为规范严格的监狱管理体制;证据与口供结合的司法审判程序;身法机关权责更加分。
第四章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㈠秦朝
1.司法机关
秦朝最高司法权掌握在封建专制君主—皇帝手中。
除了本人亲自审理庞珏案件外,还拥有国家一切重大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皇帝
之下,建立了一套由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共同组成的统一司法体系。
(1)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丞相,御史大夫有一定的司法权)廷尉位列九卿之中。
廷尉之下设有正,左右监理等属吏。
廷尉的职责主要有二: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二是手里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
秦朝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县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长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普通民,刑事诉讼案件。
如遇重大疑难案件,则须报送上一级司法机关审理解决。
郡守之下设有曹掾史,县令之下设有县丞等属吏,分别协助郡县长官处理司法事务。
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2.司法制度
讼制度:
首先,诉讼的提出程序分为公诉告和非公诉告,
出于亲亲相隐原则官府一般不受理非公诉告案件。
秦律规定官府不得受理家罪案件。
秦朝实行奖励告奸政策。
其次,案件审理方面,讲求证据调查审理该案件的经过,以爰书的形式详细的记录案件的经过,以便更好的审判。
不提倡是使用刑讯逼供。
再次,是读鞠和乞鞠制度
(2)监狱管理制度:
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严格规范的监狱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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