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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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编号:
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管理人:
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
年 月 日
前言
为规范 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
1.1定义
1.1.1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
1.1.1.1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
系指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管理人:
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 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销售机构/买方:
系指 证券有限公司。
1.1.1.4交易安排人:
系指 证券有限公司。
1.1.1.5资产服务机构:
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继任资产服务机构:
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担保人:
系指 有限责任公司。
1.1.1.8监管银行:
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1.1.9托管人/托管银行:
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1.1.1.10法律顾问:
系指 律师事务所。
1.1.1.11评级机构:
系指 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
1.1.1.1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1.1.1.13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1.1.1.14中国证监会: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15中国基金业协会:
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1.1.16登记托管机构/中证报价:
系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1.1.17报价系统:
系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1.1.2主要专项计划文件
1.1.2.1《标准条款》:
系指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本《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1.2.2资产管理合同:
《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1.1.2.3《计划说明书》:
系指《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1.1.2.4《资产买卖协议》:
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5《服务协议》:
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6《差额支付承诺函》:
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7《差额支付通知书》:
系指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1.1.2.8《担保协议》:
系指担保人与管理人签署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及对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9《担保通知书》:
系指管理人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向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1.1.2.10 《监管协议》:
系指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1《托管协议》:
系指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与托管人签署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2《认购协议》:
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3《风险揭示书》:
系指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之附件《风险揭示书》。
1.1.2.14专项计划文件:
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
1.1.3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
1.1.3.1专项计划:
系指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管理人设立的 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1.3.2租赁合同:
系指基础资产清单项下的, 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包括其附件。
1.1.3.3保证合同:
系指 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向 单方出具的担保书或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
1.1.3.4保险合同:
系指承租人或 与保险人签订的与基础资产或与租赁物件相关的且以 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或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
1.1.3.5附属担保权益:
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保证金的相关权益以及与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单和由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收益。
1.1.3.6承租人:
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租赁合同负有支付租金义务的承租人及/或其承继人。
1.1.3.7保证人:
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任何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及/或其承继人。
1.1.3.8保险人:
系指在任何保险合同项下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及其承继人。
1.1.3.9基础资产:
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1.1.3.10租赁物件:
系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
1.1.3.11留购价款:
系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而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需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款。
1.1.3.12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
系指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请求时,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补足提前退租金额与承租人当前未偿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1.1.3.13基础资产清单:
系指由原始权益人准备的、截至基准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管理人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
基础资产清单应载明的具体信息见《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
1.1.3.14基础资产文件:
就一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资产买卖协议》项下《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前由原始权益人或其代理人,或在前述《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偿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
1.1.3.15资产保证:
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2款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1.1.3.16资产池:
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
1.1.3.17合格标准:
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
(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2) 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
(3)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原始权益人有权收取的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包括未偿本金部分以及利息部分)及其他应付款项须全部入池;
(4)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5) 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6)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7)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并且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重大违约情况;
(8) 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9) 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但 有权保留的保证金、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购买价款以及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满足的除外);
(10)除以 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租赁物件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11)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12)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13)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
(14)租赁合同的保证人系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15)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且 已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包括预付租金);
(16)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何一份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均不得早于 年 月 日,均不得迟于 年 月 日;
1.1.3.18不合格基础资产:
系指在基准日或专项计划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和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
1.1.3.19违约基础资产:
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
(1)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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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支持 专项 计划 标准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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