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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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沪府发〔201X〕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本市质量振兴计划实施步伐,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经济新一轮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1、加强质量工作的宏观导向。
各级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振兴的重要目标,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措施。
在加快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支柱产业为支撑、都市型工业为特色的上海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通过资产优化重组,把优质资产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和效益,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2、努力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要大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的“采标”计划,使本市重点产品、出口产品、新产品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打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引进的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工业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予审批。
3、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要增加质量投入。
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质量振兴事业的支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对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开拓市场和扩大出口的项目,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贴息贷款。
对公益性的计量测试检验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按照质量振兴规划的要求给以安排。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投向和投量等方面,对有市场、有质量、有效益的企业加大倾斜力度,形成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机制。
4、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价体系。
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开展顾客满意度评价研究,形成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建立科学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促进品牌无形资产保值升值;改进质量评价指标,建立综合质量指数,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政府进行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二、严格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体系。
5、把提高产品质量放到企业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
企业是质量工作的主体,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我开发能力、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能力。
在技术改造过程中,要确保检测设备仪器的投入,在新产品开发设计和投产过程中,要实施严格的质量评审,把质量管理贯穿于技术进步的全过程,确保企业的技术进步健康发展。
6、深入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进一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出口产品企业要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体系,小型企业要切实做好各项质量基础工作。
所有企业都要加强对厂商供货的质量评定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全过程受控。
要借鉴国外企业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要按照市场和客户的要求,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努力扩大产品出口。
7、深入开展质量改进活动。
要以用户满意为目标,积极组织质量攻关,切实解决一批重点产品的关键技术和各种质量“常见病”、“多发病”,巩固和提高上海产品的市场信誉。
要把降低采购成本和质量损失作为当前企业质量改进活动的重点,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8、加强企业计量技术基础建设。
要不断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加强在线检测设备仪器建设,严格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
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计量器具的制造质量,为提高质量提供计量保证。
9、认真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
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体系,把搞好用户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严格用户服务制度,加强维修服务力量,健全用户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用户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10、建立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度。
企业经营者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总责。
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把质量与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严格的质量否决制度。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消费者及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和董事会要将质量能力纳入企业经营者考核体系,把它作为聘用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并对经营者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形成企业经营者自觉抓质量的机制。
三、遵循国际惯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质量中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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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断开展质量培训教育。
要坚持“科教兴国”的方针,建立质量人才培训基地,形成社团、学校和企业的质量教育网络。
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考核。
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为企业经营者。
要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进行执业资格教育,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
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大中专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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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和质量咨询。
要大力扶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发展,使其加快实现与国外机构的双边认可,为本市企业扩大出口提供服务。
要不断提高质量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在为企业进行质量认证咨询的同时,不断拓展品牌策划、质量增效、劳动生产率提高和质量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新领域,形成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质量专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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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力发展质量验货和计量校准事业。
要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验货和校准市场,改革现有检验机构设置,组建质量验货集团,形成质量综合检测新优势,增强质量检测竞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压滤机滤布参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和完善计量校准网络,为企业计量溯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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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工程设备监理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设备的质量监理制度。
凡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设备质量监理,否则,不得进行项目审批和验收。
要通过颁布和实施本市工程设备的质量监理办法,依法进行设备质量监理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查,加强设备质量监理人员资格的认可,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监理体系,规范设备质量监理市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设备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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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要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制定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中介服务规范,确保其公正性和中介服务质量。
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咨询与认证相分离,制止咨询与认证“一条龙”服务的不正当行为。
对弄虚作假或严重违规的,要视情节由相应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直到撤销其资格。
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质量监督,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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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重要产品实行质量监管制度。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等,加强监督管理。
凡不符合质量监管要求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不准开工生产。
禁止非法转让企业名称和地址,严厉查处转让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或质量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国家和本市制定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资源浪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粮、棉、油、煤、农药、种子、化肥和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要建立质量监管体系,切实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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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
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
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本文来自.gongwen123.强化维修服务手段,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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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及时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要进一步完善本市产品质量抽查制度,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的突出质量问题,要认真组织专项抽查,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有效监控。
全市质量监督抽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社团不得单独进行抽查,以避免重复抽查,减轻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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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大处罚力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安全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作用,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其有关证书。
在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国家或本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其承担。
20、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上海市名牌推荐产品,国家或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免检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可以使用免检标志,并在一定时期内免受市及区、县的各种形式的检查。
企业如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制订免检产品认定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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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禁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外,在本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对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开展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
对违反者,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五、坚持依法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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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力度。
要进一步健全上海市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联席会议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freekan.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和区县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有关打假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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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彻底查处每一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让其进入市场;对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要视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罚。
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窝点,要从重打击,坚决取缔。
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让其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采取措施,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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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续实施“放心工程”。
要对产品标识和商标加强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企业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并依法向制售假冒名优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索赔。
大力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继续在商业企业开展“清柜台、查伪劣”和“自查自纠”等商品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商业企业争创“质量放心店”,促进购物“放心一条街”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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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断加强质量法制建设。
要按照法定程序,抓紧起草、制定有关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名牌产品、强化工程设备质量监理、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实行质量先行负责制和标准化、计量工作等方面的质量法规、规章,形成具有上海特点的质量法规体系,进一步把质量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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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
要大力宣传为质量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开设商品质量知识专题,进行消费指导,滤布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生产销售名优产品光荣,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主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要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个人的曝光力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合作,及时将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特别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企业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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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入开展“树质量标兵、学质量先进”活动。
要在各行各业开展表彰质量先进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建立上海市质量奖励制度,经过客观、科学、公正、公开评价,对在质量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树立质量先进典型,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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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坚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质量活动。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企业要继续组织好“质量月”、“3.15”、“质量万里行”、“申城万店无假货”、质量咨询投诉等活动。
七、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上海质量振兴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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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将质量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泛滥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
要进一步发挥市、区县两级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区、县质量工作网络。
不断加强行业质量工作,建立以质量技术为依托的行业质量工作体系。
30、加强督促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的职能,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完善和实施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和打假工作的情况。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保障经济运行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对质量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把质量振兴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市政府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附送:
上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
上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本市的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结合本市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积极实施《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坚持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促进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建设。
(2)从现在起到201X年,本市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程序逐步完善,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成效,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有新的提高;行政监督制度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得到加强;行政程序建设逐步推进,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程序进一步法定化、规范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要求
(3)坚持党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
依法行政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要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中央权威的高度,自觉遵守宪法,实施法律、法规。
推进依法行政要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把市委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通过政府工作予以贯彻落实。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权力的运用,应当充分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都要坚持和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以此作为衡量行政工作的标准。
(5)坚持服务和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和保障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通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健全地方法律规范,调整好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地统一起来。
(6)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要把法制统一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确保政令畅通。
制定政府规章,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保持政府规章之间的协调;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与法律、法规、规章保持一致。
三、认真实施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7)切实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自觉守法的观念、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遵守法定程序的观念。
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带头依法行政,领导本地区、本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8)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将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公务员法制意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开展。
要把掌握法律知识、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通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要熟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公务员要熟悉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规范、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
(9)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按照中央部署进行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经济利益脱钩,行政机关要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中介机构脱钩。
加强行政管理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能、编制的法制化。
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10)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
对于涉及全局的问题、重大改革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
(11)依法管理滤布厂、依法办事。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收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各级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务督查制度,确保政令落实,讲求实效。
(12)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并注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认真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大薄弱环节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促进专业管理与综合执法有机结合。
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保障执法所必需的人力、经费和装备。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职责交叉、重叠等矛盾的分级协调机制。
完善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充分发挥区、县及街道、乡镇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作用。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罚缴分离等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要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15)加强公务员管理。
在行政机关内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体制。
严格把住公务员录用关,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根据职位分类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初任、任职资格、专业和更新知识的培训。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平时考核,规范年度考核。
把考核结果与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和惩戒作用,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16)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凡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要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
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
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都要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检查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发生变化的事项,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并严格实施,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7)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建立和健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
积极探索建立评议考核制。
在不断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四、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18)切实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眼于实现上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按照《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的要求,在推动和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加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面,健全和完善地方法律规范。
(19)做好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起草工作。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是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
要按照本市五年立法规划的安排,根据需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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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本市 质量 工作 若干问题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