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施工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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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施工处罚办法
附件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节总则
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总包的管理,发包人、监理及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4.处罚的生效:
若证据确凿,所有处罚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5.总包对指定分包的违规处罚须书面报请监理,由监理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报发包人批复。
所有处罚决定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6.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
但因总包未对分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监理或发包人进行处罚,则总包须接受相同的处罚。
7.本规定涉及所有罚金(包括对总包及分包)均由发包人在任意阶段付款中扣除。
8.总包及分包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
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
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
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并不影响总包与分包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9.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细则
一、承包人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
1.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违反本条规定,罚款500~1000元。
2.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承包人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整合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由承包人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的、自公司到项目的完整的体系。
不应采用项目单一的技术管理体系或以包代管的模式。
如发现承包人采取以包代管的模式,将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
3.对于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经监理及发包人多次要求而没有改变,不能满足工程技术管理需要的项目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撤换。
对于承包人技术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期的班组及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并限期离开施工现场。
如在限期后不离场的,处以100元/人·天罚款。
4.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罚款¥20,000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10,000元;如工作移交不到位离岗,处以500元/人·次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5.不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6.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b.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c.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d.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e.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f.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g.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二、技术管理
1、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而擅自施工,或虽已作施工技术交底但无交底记录,每发生一项,扣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
2、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有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执行的行为,每发生一项,扣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
3、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由承包人项目部做好记录,编写纪要,在2天内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并督促与会各方审核签章,在7天内返还。
承包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设计交底会,否则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
4、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
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罚款500元。
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除返工之外,每处罚款100元。
5、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签章齐全。
如不能及时提交,则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各处罚100元,并通报承包人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除罚款并通报外,将退回重新编制。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
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5.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6.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7.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9.“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造成高空坠物但未造成损失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
10.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500~¥20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1.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2.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13.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500~¥1000元。
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
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2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5.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6.工地周边的管理:
各总包施工现场相应范围外的道路、树木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市政设施等全部,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若蓄意破坏将处以罚款¥100~¥1000元。
四、材料设备管理
1.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2.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
3.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
对于物资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资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资使用的,按该批物资价值的双倍罚款;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
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
4.物资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5.如发现承包人使用未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每批次处以5,000元罚款。
五、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及配合
1.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总包可对分包罚款¥200~¥1,000元。
2.总包提出的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如分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每延迟一天,总包可对分包罚款¥100~¥500元。
3.施工时分包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总包可按¥100~¥500元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列情况的将处罚加倍。
4.总包应给予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配合工作,而不给予的,监理和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总包¥1,000~¥5,000元的处罚。
六、计划及进度管理
1.承包人须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
2.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而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罚款¥200~¥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3.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工程的正常交付使用,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罚款¥500~¥5,000元,并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1,000元,罚款总额累加(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4.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
七、质量管理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2.承包人必须接受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检查结果在工程项目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由单位通报批评及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上级公司,同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资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发包人项目办公室予以张榜公布。
3.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直至清退出场。
4.施工工作面出现异常,经监理或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未采取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罚款200~5000元/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应停工整顿。
5.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
6.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a.土方回填不分层夯实,罚款¥300~¥2,000元;
b.砼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罚款¥500~¥2,000元;
c.钢筋不符要求罚款¥300~¥2,000元;
d.楼地面结构裂缝罚款¥500~¥2,000元/处;
e.墙面开裂、漏水,¥300~¥1,000元/处;
f.防水工程不符要求,罚款¥300~¥500元/处;
g.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5,000元/处;
h.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的罚款¥300~¥1,000/处;
i.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罚款¥300~¥2,000/处;
j.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罚款¥300~¥500元/处;
k.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问题的罚款¥500~¥3,000元/次;
l.硬景施工色差过大、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感观教差、平面积水、整体感观较差的罚款¥300~¥2,000元/处;
7.蓄意影响阻饶发包人、监理正常检查验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整改,每次罚款¥500~¥2,000元。
8.未经监理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并在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9.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罚款¥500元,并须在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10.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严格按建设厅GB50300—2001文第“5.1.1”执行,违反此规定,未经监理验收确认的,责令改正并罚款¥300~¥1,000元。
七、会议、文挡资料管理及施工配合
1.周例会、专题会等,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0元人民币,每缺席一次罚款¥500元人民币。
如拖延不交者,罚款将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承包人须按监理要求报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方案等,除发包人要求的有关文件以外,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先送达监理,由监理审核转发,对于拒绝不执行者罚款¥500~¥2,000元。
3.承包人应按监理或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编写文件(档案)资料,如不按时提交的罚款¥200~¥1,000元。
4.承包人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发包人或监理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罚款¥500~¥2,000元。
5.限期整改的项目,或周例会、发包人、监理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被监理确认,以每一项为单位,罚款¥500~¥2,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6.监理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间,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罚款¥5,000~¥20,000元。
7.发包人、监理下达的书面通知,不能及时、较好的配合的罚款¥500~¥2,000元。
8.竣工图的绘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将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资料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7天内审核后交发包人,发包人10天内审核后返还承包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实物移交前5天内,承包人应将全套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
如承包人无法按时移交资料,按200元/单位工程·天进行罚款。
9.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达到甲方要求,否则甲方可以把乙方月度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从75%降低到70%;情节恶劣的可对乙方处以每次5000.00~200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八、现场管理及违规处罚条款
1.对施工图的平、立、剖、节点、详图,结合建、结施工认真审查,会审时尽量细化,把图纸上的问题消除在施工之前,如因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遗、漏、碰、错的损失,概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并罚款1000元/次/处。
2.基础施工前认真搞好测量工作,正确建立高程水准点坐标系统控制网,如因操作错误,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2000元/次。
3.基础施工前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经监理、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如因措施、方案未完善就实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并处以罚款1000元/次/处。
4.主体及装饰装饰施工阶段的临边防护必须随时处于其正确位置,若因工人施工需要移动,用后须恢复,若未恢复,处罚200—500元/次/处。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后交监理进行审查。
无施工技术交底或交底未签字者罚款200元/次。
同时,监理及甲方有权要求参加(旁听)某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会议.
6.一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必须具备质量保证证明文件、资料,进场12小时内报监理见证取样,并即时派出人员随监理送检,未经复试检测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使用。
如检测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在12小时内退场,否则罚款1000元/次/批。
凡进场材料(包括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甲供)未报验及复试检验就擅自投入使用的,已隐蔽的视为不合格,必须打掉重做或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500元/次。
7.任何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未经允许擅自代换、代用,一经查出除取缔外并处罚款500元/次/项。
8.向监理、甲方进行工序报验前,施工方必须认真自查自检,如实填写自检报告。
如因自查不力,报验检查不合格时除不准进行下道工序、限期整改外,并处以200元罚款/次/项。
9.对监理、甲方查出的质量问题、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施工方未整改或整改后未向监理书面提出“整改复查报告”,未经复查进行下道工序或擅自隐蔽的视为未整改合格,处以罚款200元/次/项。
10.在施工过程中,第二次犯同样质量或安全管理错误者,将在原处罚基础上加倍实施,直至停工整改为止。
11.砼结构所用模板要求全用新模板(并在施工到一定楼层后根据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更换),砼结构不得出现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标准按GB50204-2002规范规定)。
砼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均不能自行擅自修改隐蔽,经查出除打掉外罚款200元/次/处。
缺陷需经设计及相关权威部门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12.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结构砼缺陷修补,必须用提高一级砼填塞(包括梁、柱、板的预留洞、槽的填赛)。
如用砂浆填补,经查出除打掉外,并处罚款300元/次/处。
13.现场自行搅拌的砼配合比及计量必须准确,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级配或计量错误(包括钢筋的数量及配置位置),视为该批砼强度不合格并处罚款500元/次/项。
14.墙面或天棚部位所有宽度超过50mm的安装管槽的填补,除采用细石砼处理外,抹灰前须铺设钢丝网加强。
若未按此要求处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200元/次/处。
15.任何结构砼施工缝必须按规定设置(包括砼供应不及时或突然停电等原因所引起),或采取必要的施工处理措施进行补救,否则除按要求打掉该部分砼外,并处罚款500元/次/处。
所引起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水电安装不得破坏敲打已成型的砼结构,否则处以罚款100元/次/处。
17.对检查和返工的约定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早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如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甲方、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甲方、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各种工序施工前,必须经监理、甲方按工序验收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1000元人民币,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9.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20.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护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21.负责已完成且办理竣工验收的分包或三方施工工程的保护工作,若期间发生非分包、三方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乙方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22.总包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发生损坏由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23.合同规定由乙由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质保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管理不不善等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30000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2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防止停水、停电采取措施的费用在乙方投标时已一并考虑,甲方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2)甲乙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3)施工用水电费缴纳根据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4)乙方负责无偿提供其范围内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单位配合费中。
26.乙方每月25号前须上报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如有甲供材料,每月12号前须上报下月或下下月的甲供材料计划,以及甲方随工程进展需要提供的各种分包工程的材料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面砖、放火门、防盗门等)。
提供的各种材料规格、品种、数量应准确,误差超过5%时将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
27.服从甲方或监理制定且乙方认可的其他管理制度。
若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延误(包括管理不善等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保证金的2%—5%(作为罚款)进行处理。
九、在建检查、品质排查及交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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