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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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临时机构的资产,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三)共享共用,厉行节约原则。
(四)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原则。
第五条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界定资产管理相关机构职能职责。
(四)审批公物仓资产收缴、调出、借用和处置等事项。
(五)监督检查公物仓日常管理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出、出借、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定期盘存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公物仓资产。
(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及时上缴需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公物仓资产使用安全和完整,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公物仓管理范围及上缴
第十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具体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因使用年限和技术原因需要报废报损的电子、电器等办公设备类资产。
(三)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
(四)临时购置的资产。
设立临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而购置的资产,由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时需要上缴公物仓的资产。
(六)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一条对应当缴入公物仓管理和需要上缴处置的资产,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处置方式为上缴公物仓的资产经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缴入公物仓。
(三)罚没、涉案物品。
应当在案件结束后30日内,将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四)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
对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30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五)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批准撤销时,对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机构撤销后的30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六)由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等结束时,对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活动结束后的30日内有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七)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
对于不宜集中或运输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暂由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公物仓管理机构在接收资产时,应当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以及组织入库、登记,并提供“合肥市市级公物仓资产专用收据”,同时在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资产入库确认程序。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核销上缴资产账务时,须依据市财政局相关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和公物仓管理机构提供的“合肥市市级公物仓资产专用收据”。
第四章公物仓资产调出、借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公物仓资产的调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
调剂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购置单位的申请审核批复资产调剂意见,函复相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物仓管理机构。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资产调剂意见,与公物仓管理机构办理资产调出手续。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调入资产做好登记入账工作。
公物仓管理机构调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五条公物仓资产的借用。
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承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若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履行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后进行政府采购。
公物仓资产借用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审核批复资产借用意见。
(二)资产借用单位凭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意见,与公物仓管理机构办理资产借用相关手续。
(三)资产借用单位确保借用资产借用期间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按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四)资产借用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借用资产归还公物仓。
对逾期超过30日的,按资产原价从借用单位经费中扣回。
公物仓管理机构借出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
第十六条公物仓资产处置。
公物仓管理机构定期清查盘点公物仓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达到报废年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二)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不易存储的资产;
(四)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五)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六)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公物仓资产需要处置的,由公物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程序如下:
(一)公物仓管理机构定期清查盘点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处置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公物仓管理机构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三)公物仓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以备案评估价格为底价,邀请定点回收服务企业进行公开竞价处置。
公物仓管理机构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处置。
对于不宜集中或运输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公物仓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按照规定程序评估后,进行简单公开处置或者公开拍卖处置。
第十八条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公物仓管理机构运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仓储管理
第十九条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加强市级公物仓站库仓储管理,对公物仓站库所保管的物资建立严格的移交、查验、核对制度。
第二十条实物管理。
公物仓站库资产分为仓储保管和异地保管。
对可移动的资产如运输工具、各种物品等实行仓储保管;对房屋以及专项设备等不可移动的大件物品实行异地保管。
公物仓站库负责对所保管资产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做好公物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以保证站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账卡管理。
公物仓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薄和资产卡片,对公物仓站库资产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定期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每年会同市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4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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