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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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漠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鞠胜涛西林吉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
翟志刚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孙玉霞县畜牧局总站站长
成员:
于建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谭承辉县文体局局长
唐秀波县农业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延春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伟县规划局局长
张新杰县旅游局局长
郭义资源科科长
孙伟县卫计委主任
赵国荣县发改局局长
宋喜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冯杰县水务局局长
鄂旭杰县公安局局长
梁忠原工业园区办主任
杨帆古莲镇镇长
李满意北极镇镇长
李自强兴安镇镇长
刘忠华图强镇镇长
于桥阿木尔镇镇长
技术支撑单位: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环境分院
漠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大兴安岭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与畜牧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署环字〔2016〕73号)要求,结合漠河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
结合漠河县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黑环函〔2016〕67号、大署环字〔2016〕73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漠河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
四、主要任务
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划分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第五类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漠河县下辖6镇,总面积18427平方千米,禁养区总面积为3418.1609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20.4134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禁养区为3246.6275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为9.07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漠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20.4134平方公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西林吉镇(桥南)、北极镇、兴安镇、图强镇、阿木尔镇、古莲河煤矿水源地;其中西林吉镇(桥南)水源地共9眼井,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357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4.842平方公里;北极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546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2.7098平方公里;兴安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238平方公里;图强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6874平方公里;阿木尔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0085平方公里;古莲河煤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0236平方公里。
西林吉镇(桥北)水源地因水量不足,水厂设备老化,水质较差,已不能满足居民饮水需求。
漠河县人民政府已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行文申请废止原供水水源地;本次不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方案。
(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批复时没有明确的景区范围;本划定方案依据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重新划定方案的报批稿(尚未批复)作为参考,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42.0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禁养区面积为112.05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禁养区面积为30平方公里。
(三)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禁养区。
本划定方案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全县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禁养区总面积3246.6275平方公里,其中,黑龙江北极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943.1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465.01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478.09平方公里);黑龙江岭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489.67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266.60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223.07平方公里);黑龙江漠河笃斯越橘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90.56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104.95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85.61平方公里);黑龙江常青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551.06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316.90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234.16平方公里);额木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357.15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168.21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188.94平方公里);黑龙江依西自然保护地禁养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80.45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60.35平方公里);黑龙江金沟自然保护小区禁养区面积为75.26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44.37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30.89平方公里);大兴安岭额木尔河入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禁养区面积为178.12平方公里(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135.17平方公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42.95平方公里);大兴安岭门都里河湿地保护地禁养区面积为200.01平方公里(无三区划分);黑龙江漠河大林河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面积为39.35平方公里;黑龙江漠河九曲十八湾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面积为49.29平方公里;黑龙江大兴安岭阿木尔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面积为32.2575平方公里。
(四)漠河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结合《漠河县西林吉镇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及漠河县规划局关于漠河县西林吉镇建成区(主城区)的控制原则,将漠河县政府所在地漠河县西林吉镇建成区(主城区)划为禁养区,规划禁养区总面积9.0702平方公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六、环境监管
(一)在畜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禁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漠河县环保、畜牧、住建、规划、国土、卫计、水务、林业、教育、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工作
(一)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漠河县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按照本方案及辖区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八、附则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
漠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表
一、漠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水源名称
水源类型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
保护区
二级
保护区
保护区
全区
1
西林吉镇
(桥南)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
一级保护区:
共9眼井,8区、10区、19区、21区、32区、41区、43区、44区8眼井为承压水型水井。
大口井1眼为地表水。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1.155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
仅大口井划分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从水域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水域宽度为河道宽度;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同长,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为1000m。
保护区上游边界,老槽河右岸以高程为440m的等高线为界,老槽河左岸以老槽河为界。
1.3578
4.8420
6.1998
2
北极镇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
北极镇供水站内2眼取水井的外接矩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200米的矩形所围区域,及分别以民族园、七星宾馆、别墅区各1眼取水井为圆心,200米为半径的圆形所谓区域。
二级保护区:
沿河方向的长度为从距北极镇供水站院内水井2200米圆弧至距别墅区水井2200米的弧形之间,宽度为东北方向以黑龙江中泓线为界,西南方向依次以300米等高线,老爷岭小河、小漠河为界。
0.5463
12.7098
13.2561
3
兴安镇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
以两口井外沿连线为边界,分别向外径向200m的矩形区域;不设置二级保护区。
0.2380
0.2380
4
图强镇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
以1号井、2号井、3号井、4号井、6号井的外接多边形为界,向外径向距离为200m的多边形区域。
不设置二级保护区
0.6874
0.6874
5
阿木尔镇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
以三口井为圆心,30m为半径的三个圆形区域。
0.0085
0.0085
6
古莲河煤矿
(古莲镇)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
以三眼水井为圆心,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0236
0.0236
注: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备注: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漠河县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表
名称
位置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养区
范围:
北侧以十里长湖为界,东至二道沟东侧山脊,西至S207,南至风景名胜区最南端
112.05
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禁养区
范围:
以风景区范围红线为界,在保证外延500米的基础上,分别以山脊线、S207、中俄国界线为界。
30.0
注: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备注: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漠河县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名称
位置
保护
类型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1
黑龙江北极村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东经121°40′00″~123°16′00″;北纬53°11′30″~53°33′30″。
核心区面积为46501公顷,缓冲区面积为47809公顷。
森林生态
943.10
2
黑龙江岭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东经122°41′30″~123°26′05″;北纬52°15′03″~52°31′00″。
核心区面积为2666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22307公顷。
森林生态
489.67
3
黑龙江漠河笃斯越橘
省级自然保护区
东经122°09′38″~122°31′06″;北纬53°15′23″~53°04′33″。
核心区面积为10495公顷,缓冲区面积为8561公顷。
野生植物
190.56
4
黑龙江常青
省级自然保护区
东经123°01′34″~123°28′10″;北纬53°01′17″~53°32′55″。
核心区面积为3169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23416公顷。
森林生态
551.06
5
额木尔河湿地
自然保护区
东经122°41′09″-123°20′22″;北纬52°53′39″-53°03′07″。
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16821公顷,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18894公顷。
内陆湿地
357.15
6
黑龙江依西
自然保护地
东经123°16′51″~123°31′47″;北纬53°07′51″~53°20′42″。
核心区面积为8045公顷,缓冲区面积为6035公顷。
森林生态
140.80
7
黑龙江金沟
自然保护小区
东经121°53′36″~122°09′43″;北纬53°14′48″~53°19′47″。
核心区面积为4437公顷,缓冲区面积为3089公顷。
森林生态
75.26
8
大兴安岭额木尔河入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小区
东经123°29′02″-124°03′41″;北纬53°14′26″-53°26′20″。
核心区禁养区面积为13517公顷,缓冲区禁养区面积为4295公顷。
湿地生态
178.12
9
大兴安岭门都里河
湿地保护地
东经122°00′43″~122°27′40″;北纬52°59′46″~53°12′57″。
无三区划分。
内陆湿地
200.01
10
黑龙江漠河大林河
国家湿地公园
东经122°19'20.26"~122°33'11.29",北纬52°54'15.13"~53°00'09.95"。
内陆湿地
39.35
11
黑龙江漠河九曲十八湾国家湿地公园
东经122°31′26″~122°46′56″,北纬52°54′08″~52°59′52″。
内陆湿地
49.29
12
黑龙江大兴安岭阿木尔国家湿地公园
东经122°58'30"~123°9'10",北纬52°50'2"~52°54'14"。
内陆湿地
32.2575
四、漠河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名称
划定规则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1
漠河县西林吉镇
(主城区)
以规划局的建成区(主城区)为基础,分为老城区、东城区、桥北区;老城区以环城路及西山运材路范围内为界限;东城区以振兴路、滨江路、东城路、珠江路为界限;桥北区以加漠公路、站前支线、园区路、栖霞路为界限;面积为9.07平方公里。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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