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2页盖章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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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2页盖章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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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2页盖章工作范文
合同2页盖章
篇一: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
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
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
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
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
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臵,加盖印章后将定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篇二: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
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
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
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
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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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
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
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
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
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
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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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
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
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4—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
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
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
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
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
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
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
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
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
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
—5—
篇三:
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规定
合同文本和合同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合同文本管理
第一节总则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2、为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和有效,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及相关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管理,办理《合同审批表》。
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任何违反授权范围的审批、签发、签订的合同均是无效的,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
(2)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必须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5)不违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利益;
(6)禁止重要合同未正式签署即先行执行;
(7)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尽可能采用招标方式,充分对比性价比后确定合作方签订合同。
4、公司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合同实现统一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的审核工作,以及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归档,纠纷的处理等。
5、公司法人是我公司签订各类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经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方可签订合同。
6、合同专管人员配合各级部门必须对已签订合同的执行进行连续的监控。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合同执行情况评估等,均应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7、公司的合同分为三大类,即:
经济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技术合同、劳动合同。
8、综合办是劳动合同的专管部门,技术中心是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经济合同按业务归口由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节合同办理
1、合同起草:
(1)凡发生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业务事项应事先签订合同,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提供书面合同文本。
(2)合同文本的格式应一律参照使用公司相关标准格式合同范本。
合同内容无范本的,由各部门自行编制,但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严密和有利,并将自行编制的合同文本报综合办备案。
(3)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文字表述清楚准确。
2、合同谈判:
(1)合同谈判应由相关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组织。
经招标确定合作方的合同谈判,应由原招标经办部门负责。
(2)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原则上至少有二名经办人员参与谈判。
(3)谈判前参与谈判人员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对合同涉及内容要作出充分了解,关键条款必须做到详细调研分析(规格、价格、质量等),充分掌握证据,做到心中完全有数,寸土必争。
(4)参与人员事前相互做好沟通,统一思想,所有意见分歧必须在谈判前得到解决。
(5)谈判前参与人员不能饮酒,保持头脑清醒思维敏捷。
(6)谈判人员至少有一人应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和相关业务知识,原则性强。
(7)参与人员至少有一人要做好谈判现场的笔录(或采用录音),不能放过任何关键细节,以便不明确、不清晰的问题事后得到分析和总结。
(8)不论对方表现如何,我方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时间、地点等约定。
第三节合同审批及签订
1、合同经办人员必须按《合同审批表》与权限规定执行,将草拟合同呈送相关授权人员审核签署有关方面的意见。
2、每一项合同的签订,必须按公司《合同审批表》,完成相应的“签字组合”。
3、合同评审人员负有合同审查责任,必须就其部门职能范围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4、经济类合同,特别是有不能确定合法性或对合同条款存在疑问时,须邀请法律顾问予以审核。
5、可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资格的人员: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
6、合同的审批权限:
(1)经济合同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2)技术合同、劳动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3)5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及其他合同由业务归口部门申报,由分管副总或经理审批。
(4)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营销经理审批。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1、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是负责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
合同履行中出现分歧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必要时应邀请律师参与,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2、综合办负责指派专人对合同进行管理,建立各类合同台账,跟踪监督各类合同执行情况,各业务经办部门应配合收集、整理和及时提交每项合同执行的相关资料。
3、各部门建立相关合同分管台帐,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履行合同后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重新办理合同的审批手续。
4、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及完毕后,合同管理责任部门应定期进行合同执行情况评估,呈报分管副总或总经理知道,并报公司综合办备案。
第五节合同档案管理
1、合同签订后,财务部留存一份原件、综合办合同管理人员留存一份原件,经办部门留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其他部门需要留存合同的,由综合办提供复印件(经批准)。
对于材料设备合同,合同经办部门附分期付款计划,财务部负责监控阶段付款计划的执行,严格掌控付款计划的执行。
2、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审批记录、合同签收记录、《合同执行情况评估表》等,由综合办负责搜集、整理、归档。
3、当合同归档后出现补充或更改时,经补充或更改后的合同仍作为有效的合同进行档案管理。
4、我公司提供的合同存档文本一律标准格式,以其他公司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我公司依据分类及顺序重新编号管理。
5、综合办合同专管人员负责建立详细的合同分类台帐和有序的合同编号,便于追踪和检索。
第六节签订合同的程序
1、由合同归口业务部门分管副总审批的《经济合同签订申请单》(产品销售合同除外)。
2、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合同进行评审,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
3、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4、公司综合办合同管理人员审查所签合同及签字程序。
5、财务部对付款等事宜进行确认。
6、财务部合同印章掌管人确认以上流程无误后盖章生效。
第七节审查内容
1、是否有《经济合同签订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按规定完全、正确。
2、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是否达到要求,硬件是否齐全。
3、审查合同的评审记录(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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